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保养工作,保证部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车辆完好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车辆保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车辆保养是车辆技术勤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保养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测)、紧定、润滑、调整和补给。

第四条 车辆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统一计划,分类实施的办法进行,防止以修代保。

第五条 车辆保养工作必须在各级运输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养分工由汽车分队、修理分队实施。各级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保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车辆保养项目。

第二章 保养的计划与组织

第六条 车辆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初驶保养和停驶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第七条 车辆保养的分工:日常保养、停驶保养和一级保养由驾驶员完成;换季保养和柴油车一级保养在修理分队(或修理工)协助下由驾驶员完成;初驶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在驾驶员参加下由修理分队(或定点修理厂)完成。

第八条 车辆保养必须依据车辆公里消耗、保养间隔里程和车辆技术状况编制保养计划。保养计划由运输部门负责编制,按分工不同下达汽车分队和修理分队完成。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停驶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汽车分队完成;初驶保养和二、三级保养由修理分队完成。

第九条 汽车分队和修理分队要按照运输部门下达的年度车辆保养任务,编制季度、月份保养实施计划,并报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车辆保养工作必须按计划实施,各级运输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车辆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保养工作的登记统计,必须按要求将初驶保养、换季保养、停驶保养和定期保养的完成情况,实用工时及油、材料消耗情况,记入《车辆维修登记簿》和《车历记录簿》,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在保养过程中发现的小修项目,要结合保养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汽车分队应按规定成立保养班,负责完成汽车分队的车辆保养任务。不具备成立保养班的,可以指定具有一定保养作业经验的驾驶员和外聘地方人员履行保养班职责。

无修理分队或修理分队因技术力量无法完成的换季保养、初驶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可以在驾驶员参加下,指定地方修理厂完成。但应由驾驶员完成的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停驶保养原则上不得送外完成,对需送地方修理厂的运输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第三章 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 日常保养以清洁和外部检查为重点,包括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后保养。

第十五条 出车前检查项目

1.检查燃油、润滑油、动力转向液压油、制动液和冷却液是否加足。

2.检查全车油、水、电、气有无渗漏现象。

3.检查各仪表、信号、开关、雨刮器及其它附属装置工作情况。

4.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

5.检查传动、转向、制动、轮胎和牵引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情况。

6.检查装载、牵引是否合理和安全。

7.检查中央门控锁止、防盗报警装置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途中检查项目(通常在行驶2小时左右时进行)

1.检查发动机、底盘、仪表及信号装置的工作情况。

2.检查轮毂、制动毂、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是否正常。

3.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转向装置和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情况。

4.检查全车油、水、电、气有无渗漏现象。

5.检查装载、牵引情况。

第十七条 回场后保养项目

1.清洁车辆。

2.检查发动机润滑液、冷却液。冬季放尽冷却水。

3.检查传动皮带挠度和完好情况。

4.检查轮胎气压,清除嵌在轮胎间及表面的异物。

第十八条 每行驶1000—1500千米增加下列保养项目(可结合车场日进行)。

1.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油浴式空气滤清器,视情更换机油。

2.清洁蓄电池,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电桩和连线情况。

3.检查紧定全车各总成外部螺栓。

4.检查全车润滑情况,视情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四章 定期保养

第十九条 不同车型定期保养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保养项目和使用的润滑油(脂)、特种液按生产厂家规定执行。可替代用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5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检奋各部润滑油和特种液的液而高度;清洁各齿轮箱通气螺塞。

3.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4.检查、紧定全车各总成外部的螺栓、螺母及安全锁止装置。

5.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6.分解、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更换机油细滤清器滤芯及浴式空气滤清器内机油。

7.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8.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9.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和蓄电池端电压,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10.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

11.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12.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工作状况。

13.检查、调整制动、离合器自由行程和制动效能。

14.在不分解的情况下,检查钢板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

15.检查轮毂轴承松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二)二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17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清洁各齿转箱内部,视情更换齿轮油,并清洁通气螺。

3.清洗、检查发动机润滑系;更换机油滤清器细滤芯。

4.清洗气门室和气门室盖;清洁、检查曲轴箱通风装置。

5.检查调整气门间隙,测量气缸压力。

6.分解、清洗汽油滤清器、空气掂清器,更换油浴式空气滤清器机油。

7.清洗汽油箱,检查复式阀门汽油箱盖的工作情况。8.分解、清洗、检查化油器。

9.分解、清洗汽油泵,检查活门的密封情况和膜片的质量。

*10.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11.分解、清洁、检查、润滑起动机。

12.检查方向盘的游动间隙和操纵性能。

13.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14.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

15.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16.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和大灯光束

17.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蓄电池端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18.检查、紧定变速器第二轴前、后螺母,检查五档齿轮及衬套和四、五档齿毂的技术状态。

19.检查离合器摩擦片技术状况,润滑分离轴承。

20.分解、清洗、检查、润滑传动轴。

21.分解、清洗、检查、润滑转向横、直拉杆。

22.检查、调整前轮前束和转向角度。

23.检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和止推轴承的技术状况。

24.检查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

25.清洗、检查、调整轮毂轴承,更换润滑脂,检查轮毂油封是否漏油;检查转向节及半袖套管有无裂纹,检查半袖套管安装固定的情况。

26.分解、清洁、润滑钢板弹簧叶片,枪查钢板销、吊耳和衬套的技术状况。

27.分解、检查轮胎,井涂滑石粉;检查轮毂,除锈、涂漆,实施轮胎换位。

28.检查减震器的减震性能,补充减震液。

29.检查后悬挂平衡轴的轴向间隙和导向杆的技术状况。

30.检查车架有无断裂和铆钉松动。

31.检修车箱、驾驶室和各板金件。

32.检查紧定全车总成外部的螺栓、螺母及安全锁止装置。

33.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34.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三)三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35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清洁各齿轮箱内部,更换齿轮油,并清洁通气螺塞。

3.清洗、检查发动机润滑系。

4.清洗气门室和气门室盖;清洁、检查曲轴箱通风装置。

5.测量气缸压力和气缸磨损;清除发动机各部积炭;修磨气门与气门座。

6.清洗、检查活塞与活塞环槽;检查活塞环的工作情况。

7.检查发动机活塞销与活塞销座孔、连杆衬套的配合情况。

8.检查连杆轴承和曲轴轴承技术状况。

9.检查正时齿轮的技术状况。

10.分解、清洁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油浴式空气滤清器要更换机油。检查、吹洗油管。

11.清洗油箱,检查复式阀门汽油箱盖的工作情况。

12.分解、清洗汽油泵。

13.分解、清洗化油器。

14.清洗发动机冷却系,分解、检查水泵,视情更换水泵水封、胶木垫圈、节温器。

15.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16.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动机。

*17.检查、调整调节器的限额电压、限额电流、闭合电压和逆向电流。

18.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19.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及分电器轴轴向、径向间隙,校正点火正时。

20.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21.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和大灯光束。

22.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蓄电池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23.检查、调整离合器。

24.检查、紧定变速器二轴前、后螺母;检查五档齿轮及衬套和四五挡齿轮的技术状态。

25.检查分动器各结合突缘紧定螺母是否松动和各齿轮轴的轴向间隙。

26.分解、清洗、检查、润滑传动轴。

27.检查、调整前轮前束和转向角度。

28.分解、清洁、检查、润滑横、直拉杆。

29.检查驱动桥的技术状态。

30.检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和止推轴承的技术状况。

31.检查方向盘的游动间隙和操纵性能。

32.检查制动装置的技术装况。

33.分解、清洁、检查空压机气阀,清除气缸内积垢气缸磨损,视情况更换活塞环。

34.清洗、检查、调整轮毂轴承,更换润滑脂;检查轮毂油封是否漏油;检查转向节及半轴套管有无裂纹;检查半袖套管的安装固定情况。

35.分解、清洗、润滑钢板弹簧叶片;检查钢板销、吊耳和衬套的技术状况。

36.分解、检查轮胎,井涂滑石粉;检查轮毂,除锈、涂漆;实施轮胎换位。

37.检查后悬挂平衡轴的轴向间隙和导向杆的技术状况。

38.分解、清洗、楦查减罐赫。

39.检查车架有无断裂和铆钉松动。

40.检查车箱、驾驶室和板金件。

41.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42.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注:对每年行驶里程较少的车辆,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年行驶里程不足5000公里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一级保养,完成一级保养项目。

(2)每二年行驶里程不足17000公里的车辆,每二年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完成二级保养项目。

(3)每四年行驶里程不足35000公里的车辆,每四年进行一次三级保养,完成三级保养项目。

其中,标有*的项目视情况进行。

发动机更换活塞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换环时机一般在发动机气缸最大磨损达到每百毫米缸径0.18~0.22毫米左右时进行,如气缸磨损已达到0.20毫米,但其工作状态仍然较好、无明显动力下降、汽油消耗增加、机油上窜等现象,换环时机可延长到气缸最大磨损每百毫米缸径0.25毫米。更换活塞环应结合二级保养或三级保养进行。

第二十条 车辆保养所需器材、油料和工时消耗定额见附件一。

第五章 换季保养

第二十一条 换季保养是全年最低气温-5°C以下地区,在入夏和入冬前对车辆进行的保养。 第二十二条 换季保养项目

1.清洗燃油箱,检查冷却液(必要时更换)、百叶窗。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和燃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不包括免维护蓄电并进行充电。

4.检查供暖装置、通风设备、放水开关完好情况。检查发动机冷起动装置。

第六章 初驶保养

第二十三条 初驶保养包括初驶前保养和初驶后保养。初驶保养里程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驶前保养项目:

1.检查管路接头、卡箍及安全锁止装置。

2.检查全车油、水、气有无渗漏现象。

3.检查发动机润滑油、齿轮油、冷却液及特种液的数量和质量。

4.检查轮胎气压和轮毂轴承紧度。

5.检查前轮前束、转向角和转向系各机件的连接状况。

6.检查、调整离合器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及制动装置的制动效能。

7.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液面高度和密度。

8.检查各仪表、照明、信号、开关及附属装置工作情况。

9.检查发动机限速装置。

第二十五条 新车初驶后,车属单位应主动与生产厂家维修服务站联系提供免费保养,必要时予以索赔。

第二十六条 初驶后保养需自行完成时,按以下项目进行:

1.更换发动机(含喷油泵)润滑油,更换机油滤清器滤芯或一次性复合式滤清器,清洁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清洗全车各通气器。

2.检查、调整气门脚间隙。

3.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更换油浴式空气滤清器内的机油。

4.清洗或更换燃油滤清器(含输油泵进口滤网)和汽油泵沉淀杯及滤网,放出燃油箱内沉淀物。

5.更换变速器、分动器、驱动桥、转向系润滑油和液压油。

6.检查转向、传动、行驶系外部螺栓、螺母紧定情况。

7.检查应急制动、差速锁技术状况和制动效能。

8.检查、调整传动皮带挠度。

9.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10.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第七章 停驶车保养

第二十七条 停驶车保养包括暂停车保养和封存车保养。

第二十八条 暂停车保养是对一周以上不动用而又未封存车辆进行的保养。其保养项目:

1.润滑操纵杆、车门合页等活络连接部位。

2.每周进行一次全车清洁,检查车辆外部状况。

3.每半月对发动机摇转10余转,并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进行充气。

4.每月对蓄电池清洁、充电并对发动机进行原地发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封存车保养项目

1.每周清洁全车,检查封存情况。

2.每月检查一次轮胎气压;对蓄电池清洁、充电一次。

3.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锻炼循环充电。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电解液密度(不包括免维护蓄电池)。进行一次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试跑。

4.每半年进行短距离试跑,检查各部件技术状况。更换油箱内燃油。储水封存的冷却系应更换冷却水,并冲刷冷却系水垢和浮锈。

封存车辆的保养,主要在车场日进行。除上述定期保养工作外,进行车场日时要检查各密封部位,脱封的补封;棉麻制品和纤维制品受潮时应晾晒;贮油封存的化油器,应拨动汽油泵

手摇柄,使浮子室充满燃油;柴油车应踏几次加油踏板或扳动加油齿杆摇柄;活动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等,防止各活动部位锈死。

第九章 车辆保养的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条 送修理分队实施定期保养的车辆,应办理车辆入场手续,由修理分队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入场检验。

第三十一条 入场检验的过程是:调查车况、外部检视、发动检查和短距离试车。

第三十二条 入场检验是掌握车辆技术状况的重要措汽车修理分队应认真组织实施,并作详细检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过保养的车辆,要按照车辆保养竣工验收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漏项和不合格的项目要重新进行保养。

第三十四条 保养竣工验收主要检查标准

1.发动机起动容易,各种转速下运转均匀,改变转速时过渡圆滑,工作良好。柴油发动机无“游车”、“飞车”现象。

2.发动机温度正常,机油压力、气缸压力符合要求。

3.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无打滑、发抖现象。

4.变速器换档时轻便灵活,无乱档、跳档现象。

5.传动轴安装正确,锁止、紧定可靠。

6.轮胎安装正确,气压符合要求。

7.转向轻便灵活,各部螺栓紧定、锁止可靠。前轮前束、转向角、转向盘游动间隙符合要求。

8.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制动效能符合要求。

9.蓄电池清洁,固定可靠,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符合要求。

10.发电机工作性能良好,防尘箍完好,皮带挠度符合要求。

11.起动机性能良好,调整正确,防尘箍完好。

12.各仪表、灯光、信号装置及其辅助电器设备工作正常,全车线路整齐完好,固定可靠。

13.柴油、汽油牵引车的牵引装置和绞盘技术状况良好。

14.各总成内润滑油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各润滑点及活动关节按要求加注润滑油(脂)。

15.无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现象,各部连接螺栓紧固、锁止可靠。

16.车容整洁、车门、车箱、驾驶室、发动机罩等无明显缺陷。

第三十五条 各级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车辆各类(级)保养按计划完成。

第三十六条 车辆保养质量检查,由运输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上级抽查与本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以上保养制度主要适用于部队装备的国产车型,对于进口车和特种车辆的保养,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参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总队(院、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之日起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边防局后勤部负责解释。

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修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修理工作,确保部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车辆维修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车辆修理工作及其经费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车辆修理分为:车辆大修、车辆中修、车辆小修。

第四条 车辆修理应采取原车件修理和换件修理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车辆修理工作按照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先内后外、划片定点、质量第一、专业审核、节约开支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部局后勤部军械运输处在车辆修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部队车辆修理的规划、计划,制定维修办法;

(二)组织部队车辆的修理保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车辆修理机构、专业训练机构的业务建设;

(三)管理和使用部队维修管理经费,拟制维修管理经费标准,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计划分配和预算、决算;

(四)组织拟制部队车辆修理器材年消耗标准和周转限额,负责相关车辆修理器材的计划、筹措、储存、供应、储备和管理;

(五)承办车辆修理器材、设备、技术的引进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车辆修理保障专业人员培训,负责车辆修理科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七)指导部队运输部门的车辆修理业务建设,交流、推广车辆修理工作经验和技术;

(八)提出有关新车辆装备或者引进车辆装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和后续保障要求;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总队(院、校)运输部门在车辆维修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车辆装备的维修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车辆装备的维修保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领导所属修理分队的业务工作;

(三)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车辆装备维修经费,并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计划分配;

(四)负责本单位车辆修理器材的的筹措、储存、供应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车辆修理保障专业人员培训;

(六)指导本单位所属修理分队的业务建设,交流车辆修理工作经验和技术;

(七)选定支队(站)级单位车辆外修修理点,并上报部局后勤部军械运输处备案;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支队(边检站)级运输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车辆的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所属修理分队加强业务建设,提高车辆修理质量;

(三)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经费,并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车辆修理器材的筹措、供应和管理;

(五)负责对所属汽车分队送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

(六)根据本单位修理任务需要,做好外修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考察论证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车辆大修

第九条 车辆大修是分解全车,修理(更换)全部总成,使车辆技术状况达到完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使用性能的修理。适用于部队装备的各种指挥车、乘座车、运输车、特种车。其修理间隔里程:按厂家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新车为170000千米,修复车为140000千米。高原和高寒地区车辆的大修间隔里程,按限额标准的90%计算。

第十条 车辆大修送修技术标准:

(一)车辆大修送修必须驶完该车型规定的修理间隔里程。

(二)车辆大修必须是发动机大修,而发动机大修必须达到汽缸磨损标准。

(三)除大修发动机外,尚须大修两个以上总成。

第十一条 各总成大修送修技术标准

1.发动机

气缸内径磨损允许限度:气缸磨损度每100毫米缸径超过0.40毫米(特殊情况可低于标准0.03毫米)。

2.变速器(分动器)

①变速器(分动器)由于齿轮磨损,在行驶中有脱挡现象者。

②轴与轴承及齿轮的配合间隙超过允许极限发生松旷,换挡困难等而产生不均匀敲击声者。 ③变速器(分动器)外壳破裂,简易焊补不能修复者。

④齿轮损坏需要堆焊修复或需要更换两个齿轮以上者。

⑤变速器(分动器)轴承松旷需要更换三个以上者。

3.前、后驱动桥

①桥壳破裂、变形简易焊补、校正不能修复者。

②后桥半轴套管变形、断裂或套管松旷、窜动需要加工修复者。

③半轴套管油封轴颈磨损,更换油封不能修复者。

④差速器左右杯形壳破裂或装滚珠轴承的轴颈磨损需加工修复者。装十字轴的孔严重磨损松旷,其配合间隙超过允许极限,需加工修复者。

⑤差速器主、被动齿轮严重磨损,通过调整不能继续使用,其余齿轮需要堆焊修复或更换两个以上者。

⑥前、后驱动桥等角速万向节严重磨损超过允许极限者。

⑦差速器轴承损坏需要更换两个以上者。

⑧前工字梁扭曲、变形需要校正者。

⑨前工字梁转向节主销孔损坏超过允许限度需要镶套修复者。

4.驾驶室

①驾驶室骨架损坏严重者。

②驾驶室腐烂,其修补面积占驾驶室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车门锈蚀,严重变形,需要分解方可修复者。

5.车厢

①车厢横、直梁断裂损坏需要换二根以上者。

②车厢损坏的修补面积:铁质车厢占三分之一,木质车厢占二分之一者。

6.车架

①车架变形拆散校正重铆者。

②车架断裂,需拆下有关总成、部件,才能进行校正加固铆焊者。

第十二条 车辆大修修竣验收技术标准

修竣的车辆验收包括外部检验,发动机运转试验和行驶检验。

(一)外部检验

1.将车辆停放在平坦的地面,从不同方向检查,车身端正,车容整洁。驾驶室,发动机、水箱罩等部应贴合严密,开启灵活。

2.车门玻璃升降器应升降自如,上升到关闭位置时,应紧密不漏水。车辆在行驶中,玻璃升降在任何位置均不得有震动响声和自动下落现象。

3.制动踏板、离合器踏板及手制动操纵,在操纵时无刮卡现象,自由行程符合装配技术要求。

4.转向机应紧固地安装在驾驶室内的表板支架和车架支架上,方向盘的游动间隙应不小于20°,左右转动方向盘时,各紧定部位不得有松动现象。

5.全车的照明装置应工作良好,方向信号灯指示的方向前后及内外一致,喇叭声音应清晰。

6.各总成的润滑油量应按规定加足,各车润滑点及各活动关节应按要求加注润滑脂或机油。

7.全车零、部件齐全,紧定牢固。

8.车身表面喷漆,色泽均匀,不得有麻点、裂纹、起泡、皱纹和流柱等现象。 ,

(二)发动机运转试验

1.发动机在周围温度不低于-5℃时,应能用起动机或手摇柄顺利起动。

2.当发动机在正常温度时,无论是在怠速、中速或高速,均应运转均匀。改变转速时,应过渡圆滑,空转加速时,不得有断火,化油器及消声器回火、爆炸声,排气冒蓝烟或黑烟现象。

3.发动机在正常的温度下,不允许有下列响声:敲缸声;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响声;正时齿轮的敲击声。

4.发动机水温未达到45°C时允许有下列响声:活塞有轻微的敲击声;正时齿轮啮合间隙符合规定时,有均匀响声;机油泵齿轮、分电器驱动齿轮有响声;气门间隙符合调整装配要求时,有均匀响声;在加机油口处查听,有轻微的窜气声。

5.发动机和空压机不得有窜机油的现象。

6.发动机及其附件不得有漏水、油、气、电等现象。

7.气缸压力符合标准规定。

(三)车辆行驶检验

1.大修后的车辆,应进行路试,路试往返路程不少于30千米,车速为30-40千米/小时。短时间的高速,指挥车不超过60千米/小时;其它车型不超过50千米/小时,距离不得超过5千米,间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打滑,无异响。

3.在换挡的瞬间,允许离合器键槽和传动轴键槽有响声。

4.变速器应换挡灵活,不跳挡、无异响。

5.汽车在各种速度行驶时,传动轴、分动器、驱动桥应无异响。

6.转向机应轻便灵活,无偏重卡滞、摆动等现象。前轮前束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厂规定。

7.汽车的制动效能应符合下列试验规定:

①当均匀的踏下踏板时,制动力应平稳地增加;当踏板踏到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时,即能使同一轴上的两轮同时刹住而不跑偏。

②当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车速为30千米/小时(不得超速试验制动)其制动距离:运输车不大于8米;指挥车不大于6米。制动后,车轮的横向位移不得超过一个胎面的宽度。

8.手制动效能:运输车在20%的干燥坡度上,指挥车在30%的干燥坡度上手制动拉杆拉至三分之二行程以内,车辆不得下滑为合格。

9.滑行性能: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的道路上,以30千米/小时的稳定车速开始脱挡至车轮完全停止时的全程,运输车不少于250米,指挥车不少于180米(往返两次的平均值)。

10.修竣车辆带限速器空载行驶由直接挡20千米/小时,加速到40千米/小时所需的时间:解放运输车15—20秒,东风运输车15秒,北京212型10—12秒。

11.经济性能:在平坦、干燥的硬质路面上,以直接挡行驶,百公里燃油量比原厂规定标准下降8%(节油改造后)。

12.汽车噪音及排污染极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3.车辆行驶中,各仪表、开关及电气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14.车辆行驶中,制动毂、轮毂、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壳、传动轴中间支承轴承等处,不得过热。各油封等处均不得有漏油现象。

15.气压制动所有气阀、管路,均不得漏气,不得与运动件摩擦相碰。当放松和踏下制动踏板试验时,要求五分钟内气压表指针下降不得超过0.5公斤/m2。

16.路试后按规定的拧紧力,对各部螺丝的紧度再复查一次。

17.大修车辆经检验合格后,化油器均应加装限速片并铅封。

第十三条 车辆(总成)大修送修及修竣的交接

(一)送修的交接

1.车辆(总成)送修前由支队车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送修标准进行鉴定、确认需大修后,填报《车辆技术状态鉴定书》经总队车管部门核准后,下达修理计划。

2.车辆(总成)送修时应由承修和送修单位的代表共同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带《车历登记薄》、《车辆技术状态鉴定书》;并填写《送修车辆、总成交接表》(见附表 ),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存查。

3.车辆送修时,除事故损坏外,应处于行驶状态,不得拆、换零部件。凡缺、换件者,其缺换件所用经费由送修单位自付。

4.凡需送修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防止早修和拖修避免造成浪费。对报废或不符合送修条件的车辆,修理分队可拒修。

5.送外修理的车辆、总成,应严格按合同(协议书)组织好交接。

(一)修竣的交接

1.修峻的车辆、总成,承修单位检验台格后,通知送修单位接收。

2.修竣的车辆(总成),承修和送修单位应按下列规定交接:

①技术性能符合修理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

②应配的机件齐全。

3.修峻车辆质量不符合修理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送修单位可拒绝接车。

4.送修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影响使用质量时,承修单位及时予以检查、处理。

5.承修单位应将主要修理情况填入《车历登记薄》,修峻后交送修单位。

6.送修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承修单位填好《车辆、总成修峻交接单》(见附表),双方代表签字后各留一份存查。

7.修峻的车辆、总成保修期为:自交接之日起,半年内汽车行驶不超过五千公里。

8.保修期内,送修单位在合理使用、正确保养下,确因修理质量引起车辆或总成的早期损坏时,承修单位应负责重修,修理经费由承修单位负责。

由于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机件早期损坏,承修单位不子承担退修责任。

退修情况的处理结果及时报总队车管部门。

第四章 车辆中修

第十四条 车辆中修是新车到大修或两次大修之间,大修发动机、检修底盘及其它部件,并进行全车喷漆的平衡性修理。适用于部队装备的各种运输车、特种车、指挥车和乘座车。其修理间隔里程:按厂家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新车为100000千米,修复车为70000千米。高原和高寒地区车辆的中修间隔里程,按限额标准的90%计算。

第十五条 车辆中修必须行驶完规定的中修间隔里程,且发动机总成必须达到大修送修技术条件(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车辆中修作业范围

(一)发动机大修;

(二)检修变速器(分动器);

(三)检修传动轴;

(四)检修前桥(前驱动桥)总成;

(五)检查、调整后桥(中桥);

(六)检查、调整转向装置;

(七)检查、调整制动装置;

(八)检修车架、轮胎及悬挂装置;

(九)检修车厢(车身);

(十)检修驾驶室;

(十一)检修电器设备;

(十二)装配、调整、润滑;

(十三)清洁、喷漆。

第十七条 车辆中修验收技术标准:

(一)发动机应起动迅速、在任何转速下运转平稳、加速灵敏、无回火及突爆现象,油压、水温正常,内部无异常响声。发动机固定可靠,各附件装配齐全。

(二)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不打滑、不发抖、无异响。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要求,踏板定位可靠,各连接部位不松旷、不发卡、锁止可靠。

(三)变速器应无渗漏,换档轻便自如,变速杆无松旷现象。在任何情况下不乱档,不跳档,不抖杆,无异响。

(四)传动轴安装正确,锁止紧定可靠。行驶中不允许有抖震、发响现象,允许在换档及转速变化的瞬间有轻微响声。

(五)驱动桥在稳定转速下不得有齿轮敲击声和不均匀的响声,轴承部位不得有过热和发响现象。

(六)转向机构和连接部位应锁止可靠、不松旷,转向盘游动间隙符合规定,转向轻便、灵敏、不发卡、不跑偏、不摇摆、前轮前束、转向角、转弯半径符合要求。

(七)空气压缩机充气迅速,气压管路不漏气。当空气压缩机不工作时:踏下制动踏板,不得有漏气现象。

(八)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要求。

(九)蓄电池外部清洁,安装牢固、接线紧定、存电充足、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符合规定。

(十)电器线路完整,包扎、卡固完好,各种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喇叭音响清脆宏亮。

(十一)车身端正,车容整洁;驾驶室平整,连接牢固,接缝均匀;左右翼板高度一致;车门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锁及内外把手齐全有效;车门玻璃升降灵活,定位可靠,密封条齐全完好,行驶中不震动发响;挡风玻璃关闭严密,不漏水,不眩目;座垫及靠背无破损,表面平整,安装牢固;各种开关、拉线安装正确,拉动灵活;雨刮器作用良好,后视镜安装完好。

(十二)车厢梁、板及铁件配备齐全、完好,与车架固定可靠;运输车车厢前部与驾驶室后壁缝隙不小于30毫米;车厢栏板左右高度差不大于25毫米,栏板和底板连接应保持垂直;挡泥板安装牢固。

(十三)轮胎应进行分解保养,安装正确,固定可靠,配备齐全。

(十四)各种连接管路和接头安装正确不松动、不渗漏。

(十五)各种润滑脂(油)嘴装配齐全有效,所有润滑部位及总成内部应按季节、品种及规定容量加足润滑脂(油)。

(十六)制动效能符合下列路试规定:

1.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车速为30千米/小时,其制动距离运输车不大于8米,指挥车不大于6米,制动后,车轮的横向位移不得超过一个轮胎的宽度。

2.均匀的踏下制动踏板时,制动力应平稳增加;踏板踏至全行程的1/2—2/3时,能使同一轴上两侧车轮同时均衡制动。驻车制动效能:运输车在20%的干燥坡道上,指挥车、牵引车停在30%的坡道上,驻车制动杆拉至1/3—1/2行程,车辆不得滑溜。

(十七)惯性滑行性能: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的道路上,以30千米/小时的稳定车速开始滑行到车辆安全停止,其滑行距离(以往返两次平均计算):运输车不少于250米;指挥车不少于180米。

(十八)路试中各仪表、开关及电器设备均应工作正常,路试后制动鼓(盘)、轮毂轴承和后桥轴承部位不得有过热现象,各部油、水、气无渗漏现象。

(十九)全车应按规定颜色喷漆。喷漆后的车身表面,不得有麻点、裂纹、流痕、起泡、开裂及遗漏等。

(二十)车辆经检验合格后,发动机加装限速片。

第五章 车辆小修

第十八条 车辆小修是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小修项目,应及时组织修复。保养中发现的小修项目,应结合保养进行修复。

第六章 车辆修理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修理计划是进行车辆修理管理的基本依据,分为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年度计划应在车辆年度审验的基础上制订,包括大、中修计划和修理分队任务计划;临时计划应当根据任务需要制订。各级运输部门要确保修理计划及时、准确、可行。

第二十一条 各总队(院、校)级修理分队原则上完成本单位驻地部队国产车大、中、小修任务;支队级修理分队完成国产车小修任务,有条件的完成中修任务。各级修理分队确实无力完成的修理项目,可以送地方定点修理单位修理。内部修理力量不足或驻地远离本单位修理分队的部队可以实行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选择地方修理厂作为指定维修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送修理。各级修理分队(或修理工)能够修理的车辆不得外送修理;确需外送修理的车辆,由运输部门审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应由驾驶员完成的车辆保养项目不得作为修理项目送外修理。送地方定点修理厂修理的车辆,无论维修金额多少,都要实行“驾驶员申请----运输部门鉴定----单位领导审批”的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修理。单台次外送修理预算价格在3000元以上必须由支队(或边检站)主官批准(具体批准权限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送外修理的车辆不得私自变更修理点或任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外地执行任务需要修理,必须向本单位运输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在外修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或总成送修时,必须进行检验,并填写《送修车辆(总成)交接表》(见附件 ),送修、承修双方签名盖章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车辆大、中修及总成大修修竣交接时,应符合修竣验收条件,并按《修竣车辆(总成)交接表》(见附件 )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车辆修竣接车时,送修单位应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验收。需进行路试检验的,往返里程不得超过30千米。

第二十七条 接车人员发现部件、总成有故障时,承修单应于以排除;修理质量不符合竣工验收技术标准的,送修单位有权拒绝接车。

第二十八条 送修与承修单位在完成车辆交接后,应在《修竣车辆(总成)交接表》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车辆(总成)大、中修修竣后三个月内或行驶不超过10000千米,因修理质量引起总成主要零部件损坏时,送修单位可直接向承修单位提出返修。

第三十条 对于返修车辆,承修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其责任由承修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各级运输部门要根据车辆公里消耗、修理间隔里程和车辆技术状况等编制车辆修理计划。并确保修理计划及时、准确、可行。

第三十二条 车辆修理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年度计划应在车辆年度审验的基础上制订,包括大、中修计划和修理分队任务计划;临时计划应根据任务需要制订。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运输部门要严格各项修理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车辆修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修理信息管理,及时向所属部队通报有关车辆修理的技术、价格和服务信息,以提高维修保障效益。

第七章 地方修理厂的选定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的单位要根据部队装备车型的实际和分布情况,选定地方修理厂作为指定维修点。原则上各单位所在地可选择1—2个地方修理厂作为部队定点维修单位。但同一城市应以级别较高的单位为主进行选择,同一城市同一车型不得选定多个维修点。

第三十五条 选定的地方修理厂,应具备一定规模,做到设施配套、设备齐全、维修人员数质量符合要求、管理水平较高、能保证安全生产,同时价格优惠,维修及时,信誉可靠,愿为部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修理厂的选定由运输部门负责,根据其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修理任务,条件具备的要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确定后填写《车辆定

点维修单位资格审批表》(见附件六)报本级首长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并报部局后勤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运输部门,要定期检查定点维修单位的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条件的变化,注意收集、听取送修单位的意见,每年对其综合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是否保留定点维修单位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定点维修单位必须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应按有关协议由其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部门要熟悉各项经费标准,认真执行财务标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维修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加强维修经费的预算使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开支合理,并适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车辆修理分队在保证部队车辆维修的前提下,可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应按预算外经费有关规定执行。留用经费必须用于弥补车辆维修经费的不足和运输业务建设。

第四十二条 部队车辆大、中修经费,必须依照修理计划,持运输部门签发、送修单位签字认可的《车辆定点维修准修证》和有效的财务收据或#5@p进行结算。

第九章 修理分队建设

第四十三条 修理分队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修理工培训计划,提高业务建设水平。

第四十四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所承担的维修任务,不断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增强维修保障能力,以完成车辆技术保障任务为中心,抓好分队全面建设。

第四十五条 根据运输部门下达的车辆维修任务,严格按照维修业务分工开展工作,不得越级维修,从时间和人员上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 建立《车辆维修登记簿》、《主要机具设备登记簿》、《一般机工具登记簿》、《修理所作业人员考勤登记簿》和《月份任务完成情况统计簿》,填写完整、准确,统计上报及时。

第四十七条 严格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加强维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组织维修人员开展质量竞赛和“三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活动,确保维修质量,车辆返修率不超过5%。

第四十八条 加强机、工具设备管理,做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合理使用、定期检查。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

第四十九条 根据维修任务,按运输部门确定的周转量标准储备周转器材。周转器材的筹措应根据维修作业计划,器材消耗标准,车辆损坏特点和器材消耗规律,库存器材的品种、数量,以及可能修旧利废的程度等进行。器材筹措计划要经修理分队领导审核,报运输部门批准后请领或自购。

第五十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一章 专业训练

第五十二条 修理工训练应根据部队后勤专业兵训练大纲的要求,结合维修任务,制订训练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一专多能训练。

第五十三条 适时组织实施综合技术保障勤务演练,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初级修理工培训以部队自训为主,在职修理工训练可采取院校培训、送外学习、以老带新、岗位练兵等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改进修理工艺和作业方式,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改善维修条件,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车辆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实施修理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开展“技术能手”评定活动,充分调动修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局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

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表

部别:

车型 车号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 大修次数 次

总行驶里程 千米(摩托小时)大修后行驶里程 千米(摩托小时)

储备里程 千米(摩托小时)气缸最大磨损 毫米

气缸最小压力 千克/平方厘米

原地

发动和路试检查 加速性能:由20千米/小时加速到40千米/小时需 秒

滑行性能:由30千米/小时滑行至车辆停止的距离 米

发动机离合器:

底盘各总成:

转向、制动:

查 车架、车桥:

驾驶室车厢:

全车喷漆:

其 它:

工具附件状况 千斤顶 防滑链条 篷布 水 桶 机油桶 其它工具共 件。

鉴定单位(章)

鉴定人:

年 月 日 特

修理厂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运输部门意见(盖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总成技术状况鉴定表

部局 总成名称 总成型号气压表

总成号码 上次大(中)修后行驶里程 千米

一、检查(检测)记录

1外部检查和发动发现:

2、行驶中发现:

3、发动机气缸磨损量度

二、鉴定组结论:

鉴定组组长:

鉴定组组员:

年 月 日

运输部门意见:

运输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送修车辆(总成)交接表

送修单位 承修单位

车 型

(或总成名称) 车号 类 别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送修日期 预计修竣日期

交接

车辆

(总成)

技术

状况

(如有缺件应注明)

毫米,缸序 。

(送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

(承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修竣车辆(总成)交接表 №: 承修单位 送修单位

车 型

(或总成名称) 车号 类别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送修车辆交接表号主要修理尺寸 气缸: 连杆轴颈: 送修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

车辆

(总成)

技术

状况

接车单位意见 确定车辆(总成)已进行

曲轴轴颈: 修,符合修理技术标准,并认可接收。

(承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准修证(存根) 车辆定点维修准修证

№: №: 送修单位:

送修日期:

送修车型:

车号: 送修单位: 送修日期:

送修车型: 车号: 颜色: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修理项目变更情况:

审核人:

核准修理项目:

承修单位:

预算金额:

承办人: 核准修理项目:

承修单位: 出厂时间: 实际费用:

完成项目:

承修单位:(盖章)

承办人:

预算金额:

审批首长:

验收结果:

接车人:

附件六:

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资格审批表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单位性质: 单位级别:

单位住址: 联系人:

生产厂家维修中心(站):

人员

情况 汽车修理工: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汽车专工:钣金工 电焊工 漆工 钳工 车工 场地

情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停车场:修理车间: 间 平方米 辅助车间: 间 平方米机电

设备

情况 通用机加工设备:

检测调试设备:

汽修专用设备:

起重举升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资金情况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管理

情况 质量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机构:

价格管理体系:

器材进货渠道:

保修措施期限:

优惠内容幅度:

拟担负维修任务:

平方米

(运输部门盖章)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审

(单位盖章)

审批首长: 年 月 日 备

本审批表应报本级财务、审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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