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制作协议书

软件设计制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长春海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设计制作软件,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软件名称及功能描述《》,软件的功能描述:                            (可以另附附件)

第二条、        软件价格及计价方法                                                            
                                                                                

第三条、        开发设计期限:软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        日前)开发完毕并调试成功运行。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期限。

第四条、        软件的验收:软件成功运行后,应被视为通过验收并合格。甲方如声明需开验收会,那么验收会须由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开发时间完毕后15日内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进行验收。甲方不能以不再使用、不实用、没时间等原因拒绝验收和付款。无本协议第十一条事件发生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时间开发完毕后15日内甲方仍不实施验收时,视为验收合格,且须付清全部款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甲方应提供验收场地及验收演示设备。如有专家费或其他验收费用发生时,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采用如下支付方式:                                             

第六条、        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及互相保密: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单位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双方应当保证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或工作秘密保密。

第七条、        第三方委托: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协议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制作、设计的,应保证有关内容的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软件的所有权:本协议标的软件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等的所有权,甲方付款后归甲方所有。甲方到期无故不付款时,则视为甲方放弃本协议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等的所有权,且乙方可以对该标的软件进行任意处置。

第九条、        诚信互助:本协议无需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平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委派专人进行联系、协调。

第十条、        协议解除: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也必须对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付费,并应当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本协议的,应返还甲方全部已经支付的费用,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本协议其它条款对本协议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使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任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大规模疾病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发生组织机构人事变动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本协议应继续履行。因甲方上级或自身原因导致软件无法应用时,不属于不可抗力,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人事或主体发生变化:一方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内容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本协议不因双方领导人或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人事变更而变化,只要双方单位的实体存在,本协议就一直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解决,或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协议的理解和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协议目的进行。

第十四条、 部分有效: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现行法律或法规等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当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五条、 售后服务:乙方以磁盘或CD-ROM形式将软件给甲方,也可以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软件安装到指定计算机。对于软件产品的程序编写错误,乙方始终负责免费修正,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对于甲方提出的超出本协议第一条的额外要求,如增加功能模块、修改界面布局等,则需另外付费。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软件使用的培训与支持及甲方应对软件进行备份: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软件的培训实行避繁就简的原则。能以简单形式(如电话、传真、网络邮件、QQ交谈等)进行培训或支持的,就以简单形式培训;否则可以以包括面授、大课堂讲解、电话支持、单独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的场地及设备、设施由甲方提供。培训仅针对甲方的实际应用人员。对于甲方与本协议标的软件无关的人员,乙方不负责培训。培训与支持原则上是免费的。但当培训量较大、方式较繁琐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培训费。甲方应对软件进行备份。当软件存放于甲方的硬件设备上时,自运行之日起一年后,乙方不再负责为甲方提供软件的复制及备份等服务。

第十七条、 协议可补充:本协议签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补充文件一经签署,既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保留    份,乙方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自签定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二篇:软件设计制作协议书

软件设计制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设计制作软件,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软件名称及功能描述:《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软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件的功能描述:(参考甲方提供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软件价格及计价方法: 。 开发设计期限:协议履行期限内按照规定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期限 付款方式与期限: 。 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及互相保密: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单位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双方应当保证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或工作秘密。 第三方委托: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协议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制作、设计的,应保证有关内容的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使用权及版权:本协议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等的使用权,甲方付款后归甲方所有。甲方到期无故不付款时,则视为甲方放弃本协议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等的使用权,且乙方可以对该软件进行任意处置。本协议软件之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进行二次开发、销售等。 诚信互助: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平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非法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甲方应派相关人员进行接洽。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以磁盘或CD-ROM形式将软件给甲方,也可以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软件安装到指定计算机。 协议解除: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也必须对乙方已经完成的工

作进行付费,并应当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本协

议的,应返还甲方全部已经支付的费用,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其它条款对本协议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任一

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

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

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大规模疾病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

争、动乱、政府行为等。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

本协议的执行。甲乙双方发生组织机构人事变动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当事人主体内部变化: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或联系人时,应

及时将变更后的内容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

责任。本协议不因双方领导人或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人事变更而变化,只

要双方单位的实体存在,本协议就一直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解决,或提

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

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协议的理解和解释应根据原意

并结合本协议目的进行。

第十三条、 部分有效: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现行法律或法规等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

施,本协议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

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当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

和宗旨。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对于软件产品的程序编写错误,乙方始终负责免费修正,并于

两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对于甲方提出的超出本协议的额外要求,如增加

功能模块、修改界面布局等,则需另外付费。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使用的培训与支持: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软件的培

训实行避繁就简的原则。能以简单形式(如电话、传真、网络邮件、QQ

交谈等)进行培训或支持的,就以简单形式培训;否则可以以包括面授、

大课堂讲解、电话支持、单独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仅针对甲方的实

际应用人员。对于甲方与本协议标的软件无关的人员,乙方不负责培训。

培训与支持原则上是免费的。但当培训量较大、方式较繁琐时,双方可以

协商确定培训费。

第十六条、 甲方应对软件进行备份:如果软件存放于乙方的硬件设备上时,自运行之

日起一年后,乙方不再负责为甲方提供软件的索取、复制、备份等服务。

第十七条、 协议可补充:本协议签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

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补充文件一经签署,既具有法

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保留 份,乙方保留壹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自签定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