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毕节市大新桥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人)

监理人:贵阳协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

委托人与监理人于20xx年4月22日签订毕节市大新桥办事处徐花屯人行天桥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支持毕节市经济建设,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就监理服务费事宜友好协调,达到一致意见,签订本补充协议:

1、监理人同意按原合同GF—2000—0202约定的监理取费率2.3%,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2、按工程施工建安费37.0373万元的总投资计算,监理服务费取费费率按2.3%计算。计算出该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为:37.0373×2.3%=0.85186万元(捌仟伍佰壹拾捌元陆角整)。

3、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不拨付预付款,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监理服务费总额的95%为0.84760万元(捌仟肆佰柒拾陆元整),余款持工程壹年保修期满后一月内无息付清。

4、除监理服务费按本补充协议进行变更外,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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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一式其中正本副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 肆 份,监理方执 肆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 所:贵阳市宝山南路30

号蟠桃大厦21楼E座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550001

电话: 电话:0851—5584023

本协议书签订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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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置换补充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置换补充协议

拆迁人:内蒙古察右后旗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强旭宏

被拆迁人:长顺镇居民杜志刚(简称乙方)

第三方:长顺镇居民赵勇(简称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国有土地征迁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政策、法规,就房屋拆迁安置、置换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描述

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长顺镇益民街卢家营村,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为平房砖木结构;土地面积为275M2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主房99M2、南房88M2、西房、18M2。甲方在本屋址所在地域建设综合性住宅小区,并在此小区内选择户型用于置换乙方的房屋产权。

二、置换楼房标准

1、甲方将“幸福家园”小区住宅楼三层85M2一套、门面100M2一套、车库两套,自愿置换乙方被拆迁的房屋;住宅楼及门面楼超出3平米、车库超出2平米甲方不得另行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回迁安置的楼房标准为:集中室内供暖;分户控制供暖、供水、供电、毛地面、无内门,入户门卫高级防盗门、单元电控对讲门、窗户为塑钢单框双玻;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入户用户自付初装费。

3、楼房办理产权证、物业维修基金、契税等及所有配套费用均

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交付不得再收取乙方费用,并在移交房屋时将相关证件、票据等手续一并移交于乙方

三、拆迁及移交

乙方在甲方开工日期前一个月既 年 月 日前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财产搬离并拆迁所有地面建筑物,逾期未清除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财产权利甲方可以另行处置。

甲方在 年 月 日正式开工, 年 月 日正式移交房屋所有产权给乙方,日历天数为 天。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迟,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甲方在开工日期后一月之内未正式开工视为违约,并处以500元/日的罚金赔偿给乙方;甲方在移交日期后一月内未正式移交乙方项目视为甲方违约,并处以500元/日罚金赔偿给乙方。

2、甲方因个别住户抗迁抗拆使拆迁不得顺利进行,并且使本项目在20xx年度不能正式开工视为甲方违约,并处以土地面积的1000元/M2的20%罚金(计算方法:275m2×1000元/M2×20%=55000元)赔偿给乙方。

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款规定的日期进行搬迁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处以乙方500元/日罚金给甲方;乙方不得无故推迟接受时间,如遇特殊原因需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由此照成的移交延迟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

4、丙方负责本协议的监督与实施以及履约情况,负有与甲方同样的履约责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5、甲方违约责任由甲方和丙方负责,乙方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协议为原20xx年5月26日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及法律纠纷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经济合同法》。如遇非人为或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及其他特重大事由照成项目的停建缓建双方须做《会议纪要》备案,双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索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丙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20xx年9月 日

电话号码:甲方:

乙方:133xxxxxxxx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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