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项目)抵押担保协议书

财产(项目)抵押担保协议书

抵 押 人: (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意向书》(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项目)作抵押为其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项目)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标的(物):甲方以其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附抵押物明细)。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中乙方安排关联企业为甲方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而开立的存单票面记载金额的总和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抵押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毕主合同的义务或乙方实现全部债权止。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或项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同时出示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身份证明等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甲方以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的,该项目批准立项机关与项目合作(转让)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得持有异议,并须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抵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抵押物或擅自转让项目,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如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甲方应当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乙方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资料及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保证不向乙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不隐瞒任何可能对乙方行使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无论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时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甲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合同中所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一切财产(项目)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如甲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或接管、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益并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抵押

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甲方应恪守信用,按主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偿清贷款本息。如甲方在贷款期限届满仍没有履行债务,乙方同意并仅限于同意贷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甲方均同意乙方与贷款银行与《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乙方将自甲方发生主合同列明的违约情形之时起,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切措施来现实债权。

第七条、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公证部门和有权机关办理完备抵押、公证等手续后生效。抵押期间,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主合同到期后,无论甲方发生全部或部分违约行为,甲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拍卖、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债权,或者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变更手续,并放弃一切抗辩及反诉权利。

第八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财产抵押担保协议书

财产(项目)抵押担保协议书

抵 押 人: (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项目)作抵押为其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标的(物):甲方以其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附抵押物明细)。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中乙方安排关联个人为甲方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而开立的存单票面记载金额的总和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抵押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

毕主合同的义务或乙方实现全部债权止。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或项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及股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同时出示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身份证明等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甲方以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的,该 1

项目批准立项机关与项目合作(转让)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得持有异议,并须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抵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抵押物或擅自转让项目,不得重复设臵抵押,如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甲方应当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乙方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资料及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保证不向乙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不隐瞒任何可能对乙方行使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无论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时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甲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合同中所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一切财产(项目)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臵权。如甲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或接管、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益并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甲方应恪守信用,按主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偿清贷款本息。如甲方在贷款期限届满市仍没有履行债务,乙方同意并仅限于同意贷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甲方均同意乙方与贷款银行与《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乙方将自甲方发生主合同列明的违约情形之时起,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切措施来现 2

实债权。

第七条、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公证部门和有权机关办理完备抵押、公证等手续后生效。抵押期间,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主合同到期后,无论甲方发生全部或部分违约行为,甲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拍卖、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债权,或者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变更手续,并放弃一切抗辩及反诉权利。

第八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乙方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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