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用协议

房屋借用协议

出租方(甲):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乙):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平塘路424弄46号101室:二室一厅面积50平方租于乙方使用.乙方承诺该租赁房仅作为居住使用、并不改变房屋结构与外貌. 该房租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付三押一(押金留作退租停租结算使用)。 收房租金时甲方给于鉴收于、乙方为付款凭证。

如要续租、退租、停租甲乙双方30天前通知对方。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水、电、有线、燃气、治安、清洁费乙方支付(保存单据复印件交甲方)

甲方交于冰箱1只、燃气灶1台、脱排机1台。基本设施齐全1.5匹空调1只乙方使用。若损坏乙方自行修复。

安全事项:乙方租赁期间应注意防盗、防水、防燃气中毒、触电等一切意外事故将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争议处理;双方友好协商按租赁合同执行。(不行双方可以停租、退租)。

具体付租金:

( 年双方协商同意后再鉴 年租赁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1 电话: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2

 

第二篇:房屋借用协议.1

房屋借用协议 经北京 (简称甲方)、文化公司(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为确保《北京市石景山区金秋旅游节闭幕式暨首届首钢群明湖灯光节》(简称旅游灯光节)工作顺利实施,甲方将 厂大门口综合办公楼二层(203、205、206、207、209、211)6个房间和 厂职工之家全部房屋无偿借给乙方从事“旅游灯光节”活动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房从20xx年8月 23日起至 20xx年10月22日止。

二、乙方进驻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房屋借用期间,房屋只能用于“旅游灯光节”活动办公使用,按照国家和首钢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施工等人员住宿使用。乙方无权将该房屋买卖、转租、转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否则甲方将收回房屋。

四、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承担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涉及“旅游灯光节”活动合理办公使用权,借用期内不得收回房屋,更不得无故终止协议;若乙方借“旅游灯光节”活动从事其他与“旅游灯光节”活动无关的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乙方借用的房屋在使用期内的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和管理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偷窃、违法、伤亡、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高空坠物造成伤亡事故等任何相关问题和情况均与甲方无关。

七、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遇特殊原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

甲 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