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书模板

股权激励协议书模板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 %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

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 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20xx年 月 日

(签名) 20xx年 月 日 乙方:

 

第二篇:股权激励方案 2

xxx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xxx中心(以下简称:xx)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通过定向转让、增资、奖励、指定、共同出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股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

第四条

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二)中心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三)中心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规范。

(四)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参与中心设立或中心股东认为应当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中心和个人利益一致,促进中心资本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强化对个人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条

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及确定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第八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创始人股本总额的66%。

第九条

通过赠送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之日。

通过转让或增资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转让或增资获得股权日。

第十条

锁定期内,个人持有的股权(该等股权包括通过中心送股、配售或增发等股本拆细方式获得的股权)其权益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一)锁定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担保、托管给第三人或在该等股权上设置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负担。特殊情况确需实施该等行为的,应经中心董事会审核,并经中心股东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锁定期内,由于持股人在中心内部正常工作的调动,持股人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选择继续持有该股权或转让该股权。(想了解股权众筹,请关注:CFTDNWT)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

第十一条

中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心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股权激励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的简要情况;

(二)中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股权授予的人员范围、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和行权时间的确定、权利的变更及丧失,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监督等。

(三)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说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考核期责任目标、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考评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中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和相应调整对有关人员股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承担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中心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第十六条

被授予股权的持股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经中心股东会做出决定,可以强制其转让相应股权:

(一)在持股锁定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被中心解聘、开除、擅自离岗等原因离开中心的;

(二)连续三年未完成中心下达的经营指标或未通过中心绩效考核的;

(三)违反持股协议有关规定,私下转让已认购或中心奖励股权的;

(四)侵占、挪用、贪污、抢夺、盗窃中心财产或严重渎职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中心保密制度,擅自泄漏中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业务、经营、客户、技术资料和信息泄漏给他人),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损害中心利益,给中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侵害中心知识产权或商誉,给中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从事其他违法、违规和有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行为的;

(九)中心股东会决议确定不宜授予股权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个人过错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中心有权强制转让或无偿收回其持有的中心股权,以弥补中心损失。

第十八条

持股人如发生上述条款约定的情形,其所持中心的股权定价原则上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与原始出资价值孰低的原则予以确定,即审计日净资产值低于原始出资的,按照不超过审计日净资产值80%予以确定;审计日净资产值高于原始出资的,按照原始出资予以确定。且持股人必须在正式离职前协助中心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锁定期内,经股东会认可,个人持有中心股权处置的受让人限定为中心的股东、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才或管理骨干或中心股东会认可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不得超过中心每股净资产。

第二十条

锁定期届满后,个人持有中心的股权不受锁定期的权利限制,可按照市场定价方式行使其股权的处置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xxx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董事长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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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权激励细则

1、初始股权总额: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投票权每股一票。

2、创始人赠送股权比例:30%。数量150000股。

3、激励范围:***、***、***每人50000股。

4、实施时间:20xx年12月17日

5、实施细则:赠送管理股权锁定期为三年。在三年内有权分红,无权转让。三年满后,可以转让。

6、现金入股:欢迎新资金入股,经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增资扩股。现金股锁定期一年,一年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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