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协议书
甲方1: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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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2: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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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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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身份证号:
第一条前言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于:
1、甲方拥有座落于 房屋的产权,该房屋现需要重新改建。
2、甲方邻居均已同意甲方该房屋的改建行为,若施工期间邻居或村民出现投诉问题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赔偿给乙方一切投资的损失。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协议。
第二条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房屋,乙方同意组织改建费用和建房资金。自签订合同后,乙方拥有该房屋为期148个月使用及经营权。乙方保证房屋改建后的投影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若不足1200平方则每少于100平方减少1个月的使用权。
第三条报批手续与建筑施工
甲方负责该建筑物的报建及报批手续,处理好四邻居关系,协助乙方顺利进行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由乙方完全负责,施工所产生的风险及经济与甲方无关,但甲方不得对乙方所委托单位的施工进行任何妨碍、干涉。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材料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纠正,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权利担保
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甲方应保证乙方拆除房屋和使用时无任何争议,不受到任何阻碍、干预,乙方因拆除房屋所获取的所有材料或其它财产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主张任何权利。
甲方应保证其房屋所有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其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查封等一切权利限制或负担;甲方同时应保证房屋的出租人(如有)在内的第三方不会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者对乙方拆除房屋,使用土地提出任何异议。
本合作期满后,乙方归还该房屋的使用权及经营权之时,乙方需保证:⒈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完好,若出现明显裂缝乙方需及时修理完好(以相关资质部门鉴定为准);⒉门窗、水电、制合、瓷片、地板砖等出现坏破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修理期间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五条违约
合同签订即时起,若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协议的中断、失效。甲方需赔偿乙方人民币4000元每平方建筑面积的损失。
第六条国家征收
若在协议履行期间遇国家征收,应服从国家征收,甲方需给予乙方赔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基准的单方建筑造价除以148个月再乘以未使用的月数。
第七条协议生效
本协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时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不得将房屋使用权出让或设定抵押,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建房协议,不得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再改变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也不得再增减、变更建房合作条件。如有任何违反,视甲方违约。
甲方: 乙方:
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附件:
施工附属说明
1、 地基要钻桩、做化粪池、破桩头。
2、 建筑为框架结构、砌一级红砖墙。
3、 批荡为水泥、灰、砂三合土。
4、 全部门选用不锈钢门、楼梯门选用豪华型。
5、 梯间、通道、厨房、厕所贴不透水瓷片到板底。
6、 外墙四周及阳台贴外墙砖。
7、 全部窗、阳台装防盗网并预留逃生口。
8、 地板选用500*500或600*600优质耐磨或抛光砖,按材料价18元/㎡采购;外墙砖按材料价20元/㎡采购;瓷片按材料价18元/㎡采购,如甲方选用材料的价格超出上述约定金额,则差额部分金额由甲方支付
9、 梯级用抛光砖,楼梯边做挡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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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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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 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西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西安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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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 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 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参与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参与确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六) 参与招募并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七) 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八) 参与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九) 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
(一)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
(三) 自觉维护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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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首席召集人的职责:
(一)召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
(二)提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
(四)建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
(五)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六)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尽可能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
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第二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八章 发起团队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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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第九章 发起费用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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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参与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方案。
第五十条、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自觉遵守本协议及其它已经签订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自觉遵守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五十三条、应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承担出资责任。否则,必须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资金托管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委托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建房的资金托管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签订了本协议的参与人必须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第五十六条、由发起人团队、资金托管方以及合作建房顾问团队组成“合作建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合作建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合作建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 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分发起清算、中止清算和项目清算。
第五十九条、发起清算指具体项目确定前的清算,或者经过一定时期的发起仍未成功实施任何一个项目,发起人一致决定放弃而进行的终结清算。
第六十条、中止清算指发起团队经过一定时期的发起仍未成功实施任何一个项目,发起人一致决定暂时中止而进行的清算
第六十一条、项目清算指具体的合作项目终结时所进行的清算。
第六十二、清算原则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十五章 其它
第六十三条、发起人团队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发起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属“个人合伙”,参与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对已经在本协议上签字的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由发起人与参与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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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由发起人提出修改文本或者补充文本,经参与人签名后对签名的参与人有约束力。
第六十七条、西安合作建房网()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信息发布、交流及通知、通告发布平台。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西安合作建房网()中的任何表述均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或者附件。
第六十八条、参与人必须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没有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者,即使已经签订了本协议,本协议对其及发起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九条、已经按照《西安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规定办理了资金存入证明、资金冻结证明并办理参与合作建房确认手续的参与人,在发起人确定了具体的合作建房项目之后,尚应签订《合作建房项目协议书》。
第七十条、每名参与人均持有一份协议书正本。本协议执行中如果出现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
发起人:林叔权 陈家冰 李光辉 柳长飞 秦伟 邓建红 叶沛菁
(签字):
参与人(签字):
签订日期:20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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