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协议书

店铺转让协议书

合同签订地: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店铺名称: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或月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各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第二篇:店面租赁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店面租赁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向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抽签)取得址于石狮市服装城北区D幢3420号店铺一间(建筑面积为38.25m2)的使用权,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出让给乙方所有。

二、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上述店铺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甲方应将该租赁店面按原状交付乙方验收、使用,并将与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收执、保管。

甲方租赁(抽签)取得址于石狮市服装城北区D幢3420号店铺一间(建筑面积为38.25m2)的使用权应向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缴付的租金、保证金二项合计为人民币14000元,已由甲方于20xx年12月4日向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完毕。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享有对上述店铺的占有、使用、租赁、收益等 一切权利,同时享有及承担上述店铺因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包括:该店铺租赁期限届满后的优先承租权),甲方无权以任何借口予以干涉。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向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石狮市服装北区D幢3420号店铺一间”的租金及保证金,如今后乙方逾期缴付租金及保证金等一切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如今后应以甲方名义缴纳租金,甲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拥有对上述店铺续租签订合同的估先权,乙方无需再支付甲方任何费用,如今后需以甲方名义与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续租合同,乙方负有协助义务,另如届时政府政策或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允许甲方根据转让后店铺的实际使用权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办理过户登记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权转让金并承担违约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协议书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可作为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的有效凭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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