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JFY2008-026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园林绿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小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设计

2、种植区内种植土回填至设计标高。

3、种植土整平、施基肥和耕翻,绿化植物的采购及种植、修剪整形,管理养护,绿化施工和绿化养护期内的保养管理。

4、种植土复土前、后现场杂物的清理。

5、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水管网接驳至各绿化点,相关管沟开挖、管线铺设、水表(阀门)井修建,给水配件安装调试等。

6、园建工程,包括管沟开挖、场地的铺装、保修等。

7、照明工程,包括管沟开挖、管线铺设和电气系统安装调试等。

第三条 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具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试运行阶段时间为10天。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计划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给排水、照明、园建保修时间为1年,绿化养护管理时间为6个月)。

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包括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提供书面的工期顺延要求报告后,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后,则按批准的工期顺延。但顺延的工期不得超过甲方交楼日期。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1.1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要求及本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程通过本工程验收。

1.2合同金额:工程总造价为¥ 元,此价为大包干价,含风险、税金等一切相关工程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经双方核实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并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 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5%。

3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书经我司预算部审核确定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两个月内支付至总价的95%。

4 保修期满后(以最长保修期为准)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下5%工程款。(园建、照明、给排水部分保修期为一年,绿化部分保养为六个月)。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乙方因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原始土建图纸和资料。

2、施工过程中,对有需要修改的施工方案或增加项目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单, 2

作为乙方施工更改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负责工程中不同专业之间及界面接口等的协调工作,并提供施工中乙方所需的用水、用电,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负责组织工程验收。

5、甲方指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为工地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和报表整理,负责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在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完善,交甲方审定,同时提交施工组织计划交与甲方审定。

2、按照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主要设备运到工地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证明,甲方确认后签字认可。

3、负责系统的设备安装、线路全部施工工作,并派出常驻工地代表 工程师负责与甲方工地现场代表直接联系;并呈报施工组织构架图。

4、乙方应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负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系统的全部调试工作并提交调试报告。

6、乙方入场施工后,不得破坏任何已完工的土建、安装设施,并保证卫生状况良好;如因技术需要确实要进行破坏性施工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签字认可,由于土建及安装等非乙方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电子文档、电脑软件、系统操作说明书等一式二份给甲方。

8、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严格按甲 3

方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安装调试的工程技术人员准时到位。

9、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据实按月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

2、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乙方在保修期限内,接到故障通知后,乙方应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在保修期内因安装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或退换,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如乙方不进行维修,则甲方有权请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工程验收

1、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系统的全部调试工作,达到系统运行成功,经10天试运行后,由乙方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一周内确认验收时间并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前,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一切有关技术文件(包括系统操作说明书、技术标准和软件,)资料,竣工图纸、设备材料清单、相应软盘原件与说明书、调试报告和有关记录及所验收的竣工资料等。

3、工程质量应符合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

4、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并通知甲方一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由双方签字确认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材料、设备的验收:按工程进度,采购设备与器材,并运至工地。由乙方 4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由甲方及监理联合对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随时抽查现场的设备、材料,若发现不符合设备清单要求的产品,由乙方负责退换,直至符合设备清单为止。材料、设备的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未经验收通过和办理移交,甲方不得启用系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局部系统或全部系统,应经乙方同意,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甲方负有看护责任,但并不代表该局部系统或全部系统验收合格,该局部系统和全部系统仍应按合同约定经过竣工验收。

7、乙方在工程交验前,应提前向甲方操作人员传授操作知识,做到会操作。系统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现场举办培训班,向甲方操作人员教授系统知识和故障判断、排除方法,直至全部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8、乙方在工程移交之前,负责现场一切设备材料成品的保护,如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等,乙方应负责修复、赔偿,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支付各期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在甲方最后一期付款时一起支付。

2、因乙方原因而引起工程逾期竣工,延误一天罚款壹万元,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30%。

3、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开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以上的罚单作为乙方违约处罚。如拖延工期超过甲方交楼日期的,甲方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验收时,如发现工程有偷工减料、或乙方私自减 5

少工程量,工程材料规格、品牌与施工图、材料设备清单中相关内容不符的,属乙方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起罚点为人民币壹万元,发现一次按合同总价的2.5%计算,依次类推,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5、因乙方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保修期满并结清工程尾款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6

 

第二篇:住宅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两个标段,具体详见标段划分以总平面图上的划分为准。

1.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验收合格等承包方式,招标范围内工程预算加风险一次性包死。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并有义务与其他分包商进行配合,服从甲方、总包的管理。

1.5工程承包范围:                                 

1)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分包合同条款》附录1-合同范围(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所描述的承包范围;

2)按投标图纸及工程规范深化设计,按合同要求供应、制作、安装、施工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保修并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供劳务、物料及设备;

3)工程施工和安装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零件物料、劳务及设备;

4)对上述工程作规定的测试、调校、试用、验收以及保修等工作时所需的劳务、物料及设备。

2.工期及施工进度

2.1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总   工   期:    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严格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验收等工作,合同完工日期为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加上述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工程验收合格时间等)得到。

3.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为  ¥    元     (人民币大写:        );

4.付款方式

5.本工程质量目标

5.1质量标准:

质量验收(除绿化种植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招标文件》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质量验收(绿化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次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补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5.2本分包工程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本协议书及附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条款及附录、附件;

投标文件及附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招标文件及补充;

经甲乙双方核对并确认的报价书(工程量清单);

7.附则

7.1本合同采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7.2本合同适用中国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

7.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7.4本合同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7.5本合同副本肆份,甲方保存叁份、乙方保存壹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工程合同条款

业  主(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消防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1条。

第二条:承包范围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1.5条。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

第四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4.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4.2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3适用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4.4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4.5对于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还不能包括和涵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作法,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和确定包括但不仅限于某地方标准或某企业的内部标准、某行业或某学会、协会的推荐标准为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规范。

4.6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工程。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 计划工期:见合同协议书第2.1条约定;

5.2如遇下列情况,影响工程如期完工, 经甲方驻现场代表签证后, 工期可给予顺延:

1)因甲方提出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并对工程总工期造成影响时;

2)因不可抗力(特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放射性污染以及自然灾害)造成停工时。

5.3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双方确定本分包合同施工的详细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作为合同附件。

5.4重要节点完成工期:详见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

5.5鉴于乙方投标报价时已对现场进行仔细踏勘,若工程实施时因工地上存在的

问题足以令工程延误, 则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总工期,但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

任何费用索赔要求。

5.6如乙方不能按上述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进行,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迟误情况,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待乙方能追回工程整体进度并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时,甲方将继续支付工程款,惟利息将不予支付。

5.7如因乙方的原因而引致承包工程完工日期(包括甲方驻现场代表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乙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详见第十九条。

5.8在计算拖期违约罚金方面,工程监理有审查权,但最终执行这些条款的决策权在甲方。

第六条:合同金额

6.1合同金额: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

6.1.1本合同金额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

6.1.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不属调价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风险;国家标准、规范变化对合同总价款影响的风险;因工程实际情况或配合甲方需要调整工期的风险;合同预算书中工程量计量与实际施工偏差的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的风险;一周内因发包人原因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累计少于24小时(含24小时);机械设备的多次进场;现场隐蔽物的处理、投标方案与实际施工方案的差异须自行进行的调整;现场施工条件困难等招标文件之投标须知内提示承包人应注意的风险。

6.1.3风险费用的计算:乙方已自行测算上述风险费并计入了合同总价。

6.1.4措施费: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价格,一经报出结算时不作调整。

6.2无论图纸是否明示,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全部     工作内容:

1)完成“分包合同条款附录1 合同范围(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承包范围内全部合格工作的费用;

2)完成本项合格工程的全部风险费用;

3)工程保险费;

4)施工水电计量装置及安装费;

5)施工所需水电费;

6)由乙方产生的施工垃圾、渣土、现场剩余土石方外运及消纳费用;

7)各种检查井的升降处理;

8)苗木养护期的费用(含水电费);

9)竣工资料制作、归档及整理费;

10)因交通管制及限制、现场交叉作业配合施工、扰民与民扰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二次进场或多次进场等费用;

11)工程分标段施工引起的标段间工作衔接、二次或多次进场所需的全部费用;

12)招标答疑函、澄清函所涉及全部费用;

13)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

7.1.工程付款约定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4条。

7.2 在本工程质保期满30日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甲方和物业公司确认工程无质量异议且质保期届满后,根据本合同文件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条款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如保修期间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维修导致发生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则甲方在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向乙方退还剩余保修款。

7.3乙方未按照阶段工期如期完成相应工程量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7.4乙方申请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程向甲方提交书面请款报告和证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相关材料;由于乙方未按要求申请工程款,造成工程款延迟拨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5在本合同下,除了最后的付款外,任何其他的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7.6乙方承诺不因为甲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中断施工,甲方有主动解决的责任和义务,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拖延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含)。

第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8.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因素:

 1)工程变更

 2)洽商

3)现场签证

4)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时

5)可预见项目价款调整

6)暂定价的调整

发生上述情况按本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合同价款;除此之外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8.2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与计价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只计取规费及税金;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已有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只计取规费及税金;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组价,人材机及主要材料执行中标清单报价书中的价格,取费费率按中标清单报价书中的费率为准,如出现中标清单报价书中没有的主材价格,以甲方认可的市场价为准;

5)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的计算应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洽商或指示的名称及编号、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任何其他造价工程师能方便和快捷地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和报价书的格式需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8.3 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时: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中包含的但未施工或施工不完整的项目(一经发现,无论甲方是否以书面形式下发过相应通知单,甲方均有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相应的造价。)结算时应予以扣除相应造价。单价同上述8.1.2条约定,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如有整项没有施工,按合同预算中的整项造价扣除。如乙方在计价过程中不予配合、或不签字认可,甲方有权利依据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

8.4可预见项目价款的确定

8.4.1可预见项目按下述公式计算费用并计入结算:

可预见项目=全费用单价×现场签证工程量

说明:全费用单价为甲乙于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的预算价格;

     现场签证工程量指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13.7条款确定的工程量;

8.5暂定价的调整

8.5.1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称为暂定价材料设备。将由指定供货商供应,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材料给出了一个估计的价格,这个价格简称为(相应暂定价材料的)“暂定价”。

8.5.2包括暂定价材料设备的项目单价由两部分组成:

(a)应付给供货单位运送该主材至工地指定仓储地点的估计供应单价:其中包括了供应单位应计取的所有费用,结算时将按本条第(3)款的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b)固定的辅助材料设备、材料损耗和安装费用:分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为分包人)为实施相关项目可能需要计取的仓储及工地保管费、搬运费、辅材及其所有损耗、主材的所有损耗、人工、机械、其它直接费、间接费、风险费用、利润等除(a)款所述供应价外的一切费用。此部分为固定价格,一经报出不得调整。

8.5.3暂定价的调整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并计入结算:

结算增(减)金额=(甲方确认单价-暂定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内工程量*1.034

8.6其他说明:

8.6.1乙方办理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表格应符合甲方规定,只有经甲方约定的相应审批程序确认后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8.6.2乙方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同意,报请甲方在3日内确认,由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甲方及监理审核,由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也要由甲方批准后,通过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8.6.3其他约定按照合同条款附件3《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协议》执行。

第九条:工程结算

9.1结算日期:当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完善时(以甲方认可为准)开始计算结算日期;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   工程竣工验收单;

2)   竣工图;

3)   施工合同;

4)   合同预算;

5)   变更、洽商、签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等相关资料;

6)   结算书

7)   结算申请单

9.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发承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甲方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9.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中包含的但未施工的项目,结算时应按合同报价书中金额予以整项扣除。

9.4本工程的结算价=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费用-减少合同范围的工作工程造价-各类扣款

第十条:双方代表

10.1甲方驻现场代表:  张凤海   ,代表甲方行使各项职能,如甲方驻现场代表易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0.2乙方驻现场代表:         ,代表乙方行使各项职能,如乙方驻现场代表

易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其后任必须先行使合同文件

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3乙方驻现场代表按照甲方驻现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乙方驻现场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现

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10.4乙方驻现场代表出勤率不低于90%,并按甲方要求,参加协调会。

第十一条:监理代表及工作

11.1本工程委托         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为       

11.2甲方授权范围: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国家监理合同及甲方要求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工作

12.1开工前10日内(日历天)甲方向乙方提供水准点、临时水、电接驳点,乙方进场后自行负责接至施工现场内,并承担相应费用,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并形成文字记录。

12.2收到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艺方案后,甲方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7日内审批完成。

12.3负责施工单位的退场及组织移交工作场地。

12.4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总承包单位的工序配合及工作面的交接。

12.5开工前7日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12.6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

12.7根据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12.8甲方有权对重要苗木进行逐棵或逐株的选定并标识。甲方依据批准后的苗木进场计划,于进场移植前15日内将重要苗木清单以文字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安排甲方驻现场代表完成苗木移植前的选定及标识工作,并按时完成进场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乙方工作

13.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及提交时间:本工程不涉及。

13.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进度计划之日起  7  日(日历天)内审批完毕。

13.3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4乙方应在开工前  7  日(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苗木等材料的进场计划,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经监理、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方案的审批不排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3.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

13.6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13.7鉴于本工程将其他单位遗留的混凝土地面拆除、清运(含消纳)、其他单位遗留的渣土、垃圾清运(含消纳)、现状围墙拆除及清运及现场亏土回填(含购买、运输、夯填等)纳入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应于本项工作实施前3日历日内通知甲方及监理,对工程量共同进行确认,形成文字性记录,作为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结算的依据。乙方应按时完成以上工作。

13.8乙方应按时缴纳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应向乙方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该等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13.9考虑到工程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设施,相关的费用不再另行计取。如因乙方本项工作完成不利而导致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0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不包括甲方在招标时已告知的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驻现场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是否顺延双方协商而定。

13.11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设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一整套自检、互检、交接制度,测试、材料试验等制度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13.12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清理完现场的余土和其他堆积物做到工完场清,根据甲方要求拆除临时设施,移交场地给甲方。

13.1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5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本项工作完成不利而导致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6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将本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赔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7乙方保证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满足甲方的工期需要,如果乙方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甲方工期需要,造成节点工期延误,除按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外,甲方保留将工程切块并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的权利,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确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对于甲方工期提前的要求,施工方应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工期的实现。

13.18乙方应采取必要的雨季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避免施工场地内积水影响乙方和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因如乙方本项工作完成不利给自身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13.19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关于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如因乙方未能服从统一管理而给自身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13.20乙方必须于苗木进场前15日内协助甲方完成重要苗木的选定及移植工作,因乙方未按上述时间提供令甲方满意的苗木,造成苗木延时进场,并影响总体进度计划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详见第十九条款。

13.21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的售楼活动,必要的时候,调整场地布置和施工进度,调整工期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此项工作完成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13.22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安防管线分包专业完成管线的预埋(如周界报警等)工作。

13.23乙方应负责完成对其它市政管线检查井的升降进行处理,升降高程以园林图纸设计高程为准;同时负责对其它市政管线检查井及井盖的保护工作,最后统一清除检查井中施工掉入的土方,并负责完成土方外运及消纳。

第十四条:乙方工地现场管理

14.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场地为施工场地。

14.2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保护用品,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住在施工的建筑物内。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带标志牌上岗,无标志牌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一经发现未佩带标志牌者即时逐出工地。

14.3遵守治安条例,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好劳务合同,严格内部管理。

14.4施工现场随时保持清洁卫生,应设男女厕所,保持清洁无污染,讲究卫生。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抛生活垃圾,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

14.5注意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条例,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发现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各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穿好工作服和工作鞋,文明施工。

14.6其他约定按照合同条款附件2《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

15.1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规范负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编制,并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方免费提供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 3 份和竣工图 3 份;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规范施工,如工程验收不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补直至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由此发生的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甲方对违反施工程序、操作工艺流程的施工或材料不合格等不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有权指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所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如果乙方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5.4甲方有权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复查检验,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复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复查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及本合同质量标准,则必须返修至标准要求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15.5绿化种植工程苗木进场时应提供苗木产品产地证明,同时应符合北京市要求的检疫要求;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产品产地证明及检疫要求的苗木,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场。

15.6 凡属于甲方封样材料明细表中列项的材料,乙方必须按照封样材料要求采购,甲方严格按照封样材料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则由乙方完全按照封样要求重新采购直至验收通过为止,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甲方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履约保证金制度

16.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金额为      元。

16.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与结算款一并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

18.1工程完工由监理组织乙方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组织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设计、监理、乙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起5日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竣工日期以通过最后一次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的日期为准。如不能按时移交,则按拖延工期计算。乙方提供竣工资料日期:  自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日历天)内  

18.2工程完工而未经验收期间,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如果属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8.3保修期:由于本工程分标段实施,保修期根据各标段的实际完工时间分别计算;除绿化种植工程外各标段保修期起止时间为:从各标段工程验收并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起计  24  个月, “绿化种植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起,养护期共计一年,养护期满后办理验收移交,移交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无条件返工并养护至次年本时间进行再次验收,以次类推直至验收合格,乙方不得异议。

18.4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18.5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9.1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9.2乙方不能按计划完成节点工期目标,每一处节点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处的违约金,并从最近一次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乙方采取措施保证了最终竣工日期,则该违约金不予扣除,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全部工作,该节点工期违约金也不予返还。

19.3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开工或竣工,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 0.5  %的违约金;

19.4乙方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除修复或返工至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 %的质量罚款;

19.5如果乙方工期和施工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7日历日时限通知,终止与乙方的合约。甲方可组织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由于甲方与其他承包商重新商定合同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甲方可在给乙方的剩余款项中扣除,该等费用的确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乙方不得以工程价值未确定而拒绝退场,并移交工作场地给甲方或其他承包商。

19.6如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问题以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定结果为准)造成总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9.7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价格的0.1%作为违约金(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19.8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9.9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9.10乙方承诺不因为甲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中断施工,甲方有主动解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20.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0.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0.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由乙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20.4其他约定按照合同条款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特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仅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关于气象实测数据与气象资料相比表明该值出现的频率低于十五年一遇的公告或新闻等)。

21.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1.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历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1.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1.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保险

22.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2.2乙方必须负责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应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保险并承担费用。

22.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尽快处理,在15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日历日后每10日历日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但并不因此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暂停施工

23.1若因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因质量、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而被勒令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由停工日至获得复工日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从下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23.2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3.3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特别条款

24.1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和再分包,甲方一经发现,可以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

24.2 乙方应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保险并承担费用。

24.3 考虑到工地可能停水、停电,乙方同意自行采取应急措施,并且不因8小时范围内(含8小时)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

24.4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除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一切损失。

24.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时间转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士。

24.6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24.7 没有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应向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乙方也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张贴该类广告,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24.8由于乙方的施工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移交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24.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本合同19.5条款情况时,其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计价按以下约定执行:

1)已完合格工程总造价=已完承包范围内合格工程造价+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各类扣款

2). 已完合格工程量:指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确认实际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

24.10本合同条款与合同协议书矛盾或抵触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24.11本合同文件及派生的补充合同如与备案合同发生矛盾时,签署时间在后的合同文件享有优先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2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全部约定工作,甲方将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时终止。

25.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26.1任何因履行合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按下列第   B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期间,除正式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B、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份数

27.1本合同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7.2本合同副本肆份,甲方保存叁份、乙方保存壹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条款附件1

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现场各项管理,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制定如下违章处罚条例,请乙方严格执行,如有违章行为按本条例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条例如下

一、  工程现场管理、进度管理处罚条例:

1.      对于甲方、监理单位要求上报的所有报表、方案、计划及文字资料,乙方应及时上报。未能按期、按要求上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次。

2.      乙方须保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稳定,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人员予以落实,如有更换需提前3天书面致函监理及甲方工程部,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更换;若甲方或监理单位人员发现乙方现场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施工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换完成;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

3.      乙方人员要严格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沟通交流要有礼貌,不得对监理或甲方人员有过激的言语冲撞或威吓甚至动武等现象,违者甲方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处罚。

4.      乙方须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料具码放规整,有相应的宣传标语及现场标识,并按“廊坊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管理与落实;违者一经发现(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即可)将予以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处罚,若在各项重大活动或联合检查中予以发现,将予以加重处罚。

5.      乙方须做好现场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包括甲方分包单位),不得有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20##—20000元的罚款,并由其承担后续全部责任。

6.      乙方须在工程施工中及时完成各项变更及洽商的办理工作,并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立即进行施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延误,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处罚,此项费用按累计数额从工程款总额中自动扣除。

7.      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发现并确认乙方在后续的工作中根本无法按双方合同内容所约定的施工质量或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完工时间予以交工时,甲方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安排其它乙方进场施工,且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后续所有剩余工程款;同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自动撤出现场,如有拖延或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按损失所折合金额的双倍数额向乙方予以追偿。

8.      乙方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施工进度,在开工前编制完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后期严格依据执行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在每周监理会前编制完成“本周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并及时上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款20##-10000元。

9.      通过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20000元,超过两次以上未按要求执行会议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甲方有权将其主要负责人或乙方清除出场。

10.     乙方须保证现场资料的完整性与及时性,以便及时应对现场各项检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10天内完成全部施工资料的汇总与整理工作后上报甲方归档;如有延迟,甲方将按延迟时间予以每天不少于20000元的罚款处罚,此款项在工程款中自动扣除;情节严重或有故意拖延等现象发生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全部剩余工程款。

11.     参建各方要养成遵守时间办事认真的习惯,开会迟到、约见迟到不遵守时间者罚款50-200元,各项会议无故缺席者罚款本人及所在单位各200-500元。

二、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1.   乙方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如有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弄虚做假情况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主要负责人清除出场。

2.   乙方须按国家相关质量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并在过程中予以有效控制;一般的质量通病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在质量检查抽查中或交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改正,如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且对于甲方、监理单位多次提出仍然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通病现象(监理或相关部门认定即可)及质量事故,甲方及监理有权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每次1000-50000元的罚款处罚。

3.   所有材料必须及时报验,未经监理验收批准不得投入使用,各种技术资料,材料单据等必须及时上报;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对责任乙方罚款200-500元/次。

4.   乙方施工隐预检项目应提前通知检查时间以便约监理共同验收,如因自身原因影响下道工序施工或私自进行下道工序的,除按规定拆除外,罚款1000-2000元/次。

5.   每月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0%,凡达不到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次。

6.   乙方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施工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按此标准大面积施工,违者视情节严重罚款5000-100000元,并追究其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7.   乙方应加强整个现场成品保护的管理工作,如现场任何成品遭到破坏,除赔偿、返工外将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

以上措施无须现场乙方人员确认,只由现场甲方及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即可实施,请乙方严格执行。

合同条款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总分包通用)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协议书起止时间:     同合同有效期                               

第一条 为加强京汉开发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共同执行现行的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等。

第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从事的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所有与京汉合作的施工单位必须与甲方签定本协议。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将指定分包单位纳入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范畴。

第五条甲方工程部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服从工程部的管理。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及防护设施,总承包方应与相应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达标和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是施工企业管理能力的直接体现,甲方的施工资料库中存档备案作为招投标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按甲乙双方签定的主体及分包施工合同中规定,合同暂估价0.5%为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保证金,保证金甲方从第一次给乙方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结算时一次结清,如实际发生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时,甲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施工单位自查:施工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后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施工单位每天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重要工序旁站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参加的项目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小组,参建的所有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小组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检查结果应作为对项目经理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甲方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当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检查意见时,施工单位必须马上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政府法令法规的情况被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将扣除责任施工单位10%-20%文明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对责任施工单位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提出书面批评。同一事件发生二次将扣除责任单位20%-50%文明安全施工保证金,并撤换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同一事件发生多次将全部100%扣除责任单位文明安全施工保证金。若被政府部门停工,甲方根据停工造成的损失保留对责任施工单位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违反政府法令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的情况,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提出人民币100~500元/次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如不承担本协议中规定对甲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责任,第一次对总承包单位提出批评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发生撤换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扣除50%总包配合费;多次发生扣除100%总包配合费。

第十五条 甲指分包单位如违反本协议要求,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可直接书面向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报告,视甲指分包单位违反程度,第一次对责任单位提出批评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发生撤换责任单位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罚款分包合同总价1%;多次发生扣除分包合同总价5%,并取消责任单位分包资质,终止分包合同,并根据造成的损失保留对责任施工单位索赔的权利。罚款从乙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本协议之有效期同甲乙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

合同条款附件3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协议

业  主(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为了规范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变更、签证相应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洽商、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乙方办理变更、

签证结算时出具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甲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

变更、签证受控章应用备注:变更、签证应加盖受控章与甲方代表签字,只有加盖受控章和甲方代表签字的变更、签证方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变更、签证一式四份,其中两份须加盖受控章,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剩余两份未加盖受控章的用于移交档案馆使用,受控章于变更、签证实施完毕后加盖,是对变更、签证实施内容及实施范围的确认,变更、签证价格仍按合同约定及双方洽谈确定结算价款,并单独签署变更、签证结算价款确认单。          

(二)  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时应要求

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同时合同价款内已包含相关风险包干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变更、签证的实施。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合同的经济条款,其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价差处理等都要与合同经济条款的约定相一致。

2)    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作一份完整预算书,提交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

3)    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预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报价汇总表;(2)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4)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4)    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编制变更、签证预算,最迟在该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的10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确认施工完毕同时需加盖甲方变更、签证受控章),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签证预算;每迟报一天,将在最终审定价的基础上扣除%。

5)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及加盖受控章,对于隐蔽工程的变更、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变更、签证,乙方应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及加盖受控章,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6)    每月10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纪录清单,未上报或超过约定上报时限15天的,甲方有权拒签,并视为乙方已做让利考虑,无费用发生,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    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应签署《变更、签证结算确认单》来确定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其他

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条款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京汉·铂寓(顺义)E区园林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方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养护期)

(一)除绿化种植外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

(二)绿化种植工程从正式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一年。

“绿化种植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自初验合格日起一年后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无条件返工并养护至次年本时间进行再次验收,以此类推直至正式验收合格,乙方不得异议,从正式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一年。自完工至正式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同样由乙方完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本工程实行投标人质量终身负责制,贰年内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免费维修,时间从本项目监理签收移交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工作包括一切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发生质量问题若为施工原因则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若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则由分包人负责维修,发包人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2、保证书应声明在保修期间有缺陷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应无偿修理或更换。

3、分包人的缺陷无论在保修期界满后或是发包人之授权代表签证验收合格证书后,或发包人接收使用后,分包人仍需对其在本合同内任何在日后所产生的潜在缺陷、问题负责。若发包人之授权代表认为此等缺陷或问题是由于分包人错误地选材且不符合本技术说明书和合同图纸要求所致,则分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处理完毕。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养护)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7、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分包人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

8、分包人应在环境景观工程竣工后,提供一套日常使用和维护手册,使发包人在维修期后进行维护工作。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满并移交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正文完)

合同条款附录一:合同范围(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

合同条款附录二: 暂定价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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