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积极拓展活跃文化市场,达到甲乙双方共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多次磋商交流已达成春节前做一次书画专场拍卖活动的共识,本次活动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并在执行中认真履行所列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星期天在 会议室早9:30—12:30时准时召开。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联系拍卖师并按乙方要求拍300幅作品,取费不得超过捌仟元整(8000元整),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在本公司内挑选出业务素质高,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三方面人员作为本次拍卖会的服务工作人员(1)正常工作人员15名;(2)礼仪小姐6名;(3)举牌人员2—4人,并配齐拍卖用电脑、投放机、POS机、计算器、成交书、签字笔等拍卖用器具。

3、甲方应配有财会人员并在会议期间暂收应收款(乙方应派一名专职财会人员监管)拍卖会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已结成交额无误后进行移交。

4、甲方在拍卖会期间应维护好现场次序,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如因甲方工作准备不充分而拖延拍卖时间甲方应负全责。自

签定合同之日起如甲方单向撕毁合同应赔偿乙方壹万元经济损失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图录制作的照相、修版、排版、印刷等一切事务,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负责场地租赁、会场布置(包括影视墙制作安装)楼外的拱门、横幅、宣传牌制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宣传招商、发放图录等一切事务。

4、乙方负责拍卖会前的字画装框、运输、预展时间、地点及管理人数,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安排拍卖当天的字画保管工作人员。在拍卖会期间或拍卖会后竞买人领取作品时的一切事务。

6、乙方负责拍卖会期间准备足够的矿泉水供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饮用,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出300幅作品的底价清单,以便让举牌工作人员心中有数(以确定举到什么价位终止)

8、如因乙方工作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拖延了拍卖时间,应由乙方负全责(拍卖会时间往后顺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如乙方单向撕毁合同应赔偿甲方壹万元经济损失费。

9、如因拍卖会不能准时召开或会议顺延到下午1点以后,乙方应为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准备午餐。

四、付款方式:

乙方在本次拍卖活动中应付甲方管理费、人员服务费、设备使用

费共计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整)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甲方壹万元(10000元整)保证金。拍卖会结束后当天付清余款。

五、乙方使用甲方资质,凡是图录宣传品横幅及影视墙均用“君正拍卖有限公司”名头,但只限本次拍卖活动,如需要合作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六、拍卖当天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情发生,各负其责。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户外广告建设拍卖合作协议(范本)

户外广告建设拍卖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提升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按照常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根据《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常政办发(2007)28号)及其他户外广告管理、拍卖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共同合作建设户外广告并对该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本次合作采取利用 场地、由甲方投资建设广告设施的方式,并由甲乙双方委托对该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对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手续费等必要的费用外, %缴入财政专户,另 %归甲方。

二、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采取长期合作的方式,合作期限为上述户外广告设施存续期间。

三、合作标的物描述

1、具体位置:

2、广告类型:

3、广告设施尺寸规格:

4、广告设施材质:

四、电费等其他费用

1

在拍卖期限内广告运营所发生的电费由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按实际用量承担。支付方式与时间由甲方与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另行约定。

五、有关手续办理

拟拍卖户外广告泊位经规划认定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由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持甲方办理的户外广告设置手续、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六、甲方责任

1、保证其对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完全的经营权,其中完全的经营权是指使用人经产权人全权委托对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经营、收益(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

2、按照规定的位置、尺寸规格、材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建设并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材料费用。

3、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 2003)的相关规定。

4、负责向广告泊位买受人提供广告运营所需的用电源。

5、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七、乙方责任

2

协助甲方及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协议,因单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九、其他事项

1、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涉及共有产权时,甲方应当保证所有的产权共有人均承认甲方对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场地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同意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和拍卖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在拍卖过程以及合作期内,一旦有任何的产权共有人提出异议,由此引起纠纷而造成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不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裁)决如何,均由甲方承担。

2、本次拍卖期限为 年。拍卖期限届满后,组织重新拍卖。

3、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协议的,双方损失各自承担。若遇政府规划、市政管理的有关管理要求等因素,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执行政府的规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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