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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中长资榕(  )合字第(  )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日在福州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转让方)

负  责  人:                 

地      址:                 

乙      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第1.3款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并在确定买价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乙方确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贷款债权作了必要的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主债权、担保权利派生或转化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债权的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等;

贷款债权表现为上段所列(1)—(3)项形式的,贷款债权金额仍按和解、重组、抵债或转让前的主债权金额计算和确认。

1.4 买价: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提交投标文件/竞价书的日期。

1.8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费、财产管理费、应交税费及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第二条  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贷款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一致。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2 贷款债权可能因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而无法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

2.2.3 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2.2.4 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

2.2.5 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2.6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7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2.2.8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享有。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独立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第三条  贷款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主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3.2  过渡期内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

第五条  买价、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买价

乙方向甲方购买贷款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

5.2 履约保证金

5.2.1 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买价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5.2.2 甲方确认其已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订日等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买价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买价。

5.3 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汇至甲方下列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六条  风险转移

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七条  贷款债权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 10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费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过渡期服务费之日。甲方依据本条另行指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指定或约定。

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条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至少提前5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1.3 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7.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全部买价、第10.3条约定的违约金、处置费用、过渡期服务费等全部款项。

7.2.2 甲、乙双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 交割前的准备

7.3.1交割日前的 3 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费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7.3.2 乙方应在交割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八条约定的全部过渡期服务费。

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甲方应于交割日在收到全额过渡期服务费后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款项移交给乙方。

7.4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

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间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7.4.2 交割日,甲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资产文件清单》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贷款债权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相应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三)交付乙方。

7.4.3 乙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应向甲方出具资产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资产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延迟签发或不予签发资产文件收据不能成为甲方未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的抗辩事由。

7.4.4 交割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

7.5.1贷款债权交割后,由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乙方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甲、乙双方亦可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贷款债权转让公告。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2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如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动产且为甲方实际占有或控制,甲方应于交割日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领取该等资产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该书面通知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等抵债动产,乙方逾期受领的,需自行承担相应动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配合乙方办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甲方受让或承继的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及抵债资产性能低下、质量残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7.5.3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

7.5.4如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甲方在交割日后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文件原件缺失而可能遭受的损害。虽有上述规定,乙方不得以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或进行交割,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7.5.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7.6.2 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8.1 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管理、处置贷款债权。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权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一旦甲方执行该预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8.3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8.3.1 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8.3.2 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8.3.3 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8.3.4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8.4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8.4.1 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8.4.2 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为(1)每月按买价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    %收取的激励费。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协议第7.3条支付。

8.6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贷款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特别承诺

9.2.4.1 鉴于甲方在受让贷款债权时,已承诺不向贷款债权的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该等能够追究甲方的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 乙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3 除本协议第十条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救济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2.5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9.1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贷款债权,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的最高赔偿额:

甲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主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总额)×买价×20%。

10.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5.2条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3.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 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 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11.2.2 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11.2.3 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的。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2.2.1 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2.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6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2.2.3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2.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协议终止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基准日至终止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

12.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联络方法

15.1 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5.2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6.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6.4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乙方: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金额:万元

 

 


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借款人名称:

注:1、本清单应以资产包中的借款人为单位,逐户填制;

2、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乙方:                            (盖章)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乙    方:                                (盖章)

 

附件四: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                  (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方)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转让方”)与         (“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对下述贷款债权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请贵方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担保债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五:文件收据

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本人(本单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人(本单位)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向其移交的文件进行了核对,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项下的全部文件及    份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甲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乙     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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