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树及林地转让合同书

桉树及林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南丹县崇辉林业有限公司

乙方: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位于环江县驯乐乡太平村干寿、驯乐乡太平村大干的林木资产,证载总面为6241.9亩,桉树有林面积约3760.4亩林地和桉树转让给乙方经营。基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乙方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和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任何第三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而不需现征求甲方同意。

第二条:乙方依法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 20xx年3月3日起至年月该承包期内林地租金已由甲方全部付清,乙方不再支付。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20xx年 11月26日与环江县驯乐乡太平村大干队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其经营林地期间没有拖欠第三方任何债务,林区若有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债务纠纷、补偿事宜,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债务。甲方保证该林地未设定任何抵押、担保关系,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按乙方付款总额的双倍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桉树和林地转让金铁计算方法,此次转让金总额由发下几部分组成。

1、甲方所述约7m3亩桉树和林地共3760.4亩按1000元/亩,总价为376.04万元整,如甲方所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则按总价除以甲方所述面积,按实际单亩价格进行增减。

2、甲方以承我给他人砍桉木,余下的无桉树林地连树根,按620元/亩,甲方所述的2481.5亩计算总价为153.85万元,如实际面积有差异,则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甲、乙双主签定合同生效或15天内支付10万元。

2、在甲方办好乡镇一级砍伐手续并上报县林业局后支付 天内支付100万元。

3、乙方在砍伐林木到1/2数量一半后支付200万元。

4、待所有林木面积砍伐完毕后,乙方支付甲方200万元

5、在甲方协助乙方办完林权证后,并待乙方扶育经营范围内林木一年后并无任何纠纷支付余额。

第六条 乙方有权自行将林木及林地贷款再投入经营。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有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其他林业设施(林道、防火林带等)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自行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

房和其他有关设施而无需甲方同意。

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葬坟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协助乙方办理登记、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清点等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土地上 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的补偿费应在甲方取得补偿后当天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林地转让额,第逾期一日则每日按未付总额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甲方。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甲方(盖章):南丹县崇辉林业 乙方(盖章):河池市铭兴融资性 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林地承包合同书

林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称乙方)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林地业生产,提高林地产值,促进经济发展,甲方愿将自己经营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果茶。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林地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 ,小地名为 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果茶,合计面积 亩,四周界址为:

东至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日至

三、承包费用

乙方按每亩 元/50年的标准一次性支付50年承包费用给甲方,共计人民币: 元整。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利收回承包给乙方发林地。

2、甲方有权利依法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承包林地使用,

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林地的行为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在林地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承包林地范围内进行葬坟、放牧等有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2、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进行自主独立经营,任何人不得干涉。

3、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乙方有权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建造、生活所需的设施(含管理用房和其他生产、生活、经营用房)。

4、在承包期内乙方有转包自主权,但应当告知甲方,转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剩余期限。

5、承包期满后,乙方要及时将承包的林地归还给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包优先权。

6、如遇国家建设需征承包的林地时,国家对林地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林木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7、乙方擅自改变承包林地的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金,造成对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

认为违约,依据可免或减轻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2、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未尽事宜,有甲、乙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会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