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协议书

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下称甲方):

用电方(下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 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

2. 供电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从其变压器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

2.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供电力。

2.4 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供电质量

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

4.1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2 用电计量装置设在乙方配电柜;

4.3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用电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用电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5.1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收据。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5.3 抄表日期为每月底,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抄表日后7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

5.4 经双方协商一致,用电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元/度。

5.4.1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5.4.2 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

6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1 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6.2 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7.2 乙方不得同甲方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3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 安全责任

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5万元的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2 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

8.3 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4 停送电按供电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5 乙方用电范围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8.6 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 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9 责任免除

9.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9.2 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法

供电方、用电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1.1 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2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11.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供电方: 用电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转供电协议书

用 电 协 议 书

转供电单位: 用 电 单位:

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

1、用电地点: 中禾商务中心

2、用电电压:

3、用电最大容量: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源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需停电,双方都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

2、收费标准:按中岳供电所收费标准。

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5@p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其他

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

转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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