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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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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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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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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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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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伤害,根据岗位类别、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等条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及人员规定

1、综合办公室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编制、领用审批、台账建立。

2、按公司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发放。

3、在岗人员的防护用品统一由所在部门配备发放。集团学员和公司新进人员的防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配备发放。学员和新进人员上岗或岗位见习后,按新岗位配备防护用品,以前领用的按时间顺延。

4、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离岗人员暂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

5、员工在本公司岗位变动,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岗位标准多退少补,将多余的防护用品上交综合办公室,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否则不能上岗。

6、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由所在单位申领,但本人必须按使用期限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7、安全帽在规定期限领用的实行交旧领新制。

8、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防护用品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申报流程

1、毛巾、肥皂、防尘口罩、劳防手套等使用周期短的一般防护用品,按照配备发放标准结合库存数量,由综合办公室编制请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集中配发的工作服、防寒服等防护用品,各部门根据配备发放标准,提报人员名单及规格型号,由综合办公室核准后编制请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上报集团定购。

3、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配备发放标准,申领部门于每月15日前提报计划,综合办公室核准后编制请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4、安全带、护眼具、绝缘手套、雨衣、雨靴等公共防护用品根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别,按部门统一发放,由各使用部门统一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编制请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三、采购流程

1、纳入集团统购范围的防护用品,按集团物资采购流程制度执行。

2、公司自行采购的防护用品,统一由物资采购部采购,执行《物资采购流程制度》,在采购时要求:

(1)必须选择有经营防护用品资质供应商进行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绝缘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必须贴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防护用品如地方劳动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有要求的,也应在每个产品贴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验收办法:物资采购部在选购时必须留有样品,防护用品入库前由调度监控中心、综合办公室、物资采购部、财务管理部共同验收。验收办法可采取普查或抽查进行质量检验或样品比对。重要防护用品可参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领用发放流程

1、属于集中采购、集中发放的防护用品,综合办公室通知各部门于规定时间领用。部门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综合办公室复核,领料单后附领用人员名单一式两份,领取人签字后第一联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核领料单符合领用条件后签字并登记防护用品管理台账,仓库管理员按出库流程发放,无综合办公室签字不得发放。

2、属于零星领用的防护用品,部门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综合办公室复核,领料单后附领用人员名单一式两份,领取人签字后第一联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核领料单符合领用条件后签字并登记防护用品管理台账,仓库管理员按出库流程发放,无综合办公室签字不得发放。

3、防护用品统一由部门申领,列支部门公共卡管理。

五、罚则

1、综合办公室为防护用品管理流程制度的主导部门,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给予考核。

2、调度监控中心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上岗或进入现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考核。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

安全帽配备标准

1、垂直间距:在戴帽情况下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内面的垂直距离按规定条件测量,其值应在25-50MM之间。

2、水平间距:帽箍与帽壳内每一侧面的水平距离按规定条件测量,其值应在5-20MM之间。

3、佩戴高度:在戴帽情况下,帽箍底边至头模顶端的垂直距离,按规定条件测量,其值应在80-90MM之间。

4、重量:一顶完整的安全帽,重量应尽可能减轻,不应超过400G。

5、帽沿尺寸:最小10MM,最大35MM。帽沿倾斜度以20°-60°为宜。

6、通气孔:安全帽两侧可设通气孔。

7、帽舌:最小10MM,最大55MM。

8、颜色:安全帽的颜色一般以浅色或醒目的颜色为宜,如白色、浅

黄色等。

9、冲击吸收性能:用三顶安全帽分别在50±2℃(矿井下用安全帽40℃)、-10±2℃及浸水三种情况下处理,然后用5KG钢锤自1M高度落下进行冲击试验,头模所受冲击力的最大值均不应超过500KG。

10、耐穿透性能:根据安全帽的材质选用50±2℃、-10±2℃及浸水三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处理,然后用3KG钢锥自1M高度落下进行试验,钢锥不应与头模接触。

11、其他要求(根据需要增加的要求):

12、耐燃烧性能:用GB2812-81《安全帽试验方法》规定的火焰和方法燃烧安全帽10秒钟,移开火焰后,帽壳火焰在5秒钟内应能自灭。

13、侧向刚性:用GB2812-81规定的方法给安全帽横向加43kg压力,帽壳最大变形不应超过40mm,卸载后变形不应超过15mm。

14、每顶安全帽上都应有以下三项永久性标记:

(1)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型号;

(2) 制造年、月;

(3). 许可证编号。

劳保鞋配备标准

1、 应装有防砸内包头。

2、强度要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3、 鞋底防穿刺性能;经穿刺试验,钢钉不得穿透内衬 4 、 鞋底应有防滑齿或防滑花纹。

5 、 热加工工种穿用的皮安全鞋,需经耐热、耐燃试验,不得发生变形,燃烧速度不大于1mm/s

6、 每双鞋的整体重量不超过2公斤。

安全带的配备标准 1、安全带和绳必须用锦纶、维纶、蚕丝料制成。电工围杆可用黄牛革带。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或铝合金钢。包裹绳子的套则采用皮革、维纶或橡胶。

2、腰带必须是一整根,其宽度为40~50mm,长度为1 300~1 600mm,附加小袋1个。

3、护腰带宽度不小于80mm,长度约为600~700mm.。带子在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外层用织带或轻革包好,边缘圆滑无角。

4、带子颜色主要采用深绿、草绿、橘红、深黄,其次为白色等。缝线颜色必须与带子颜色一致。

5、安全绳直径不小于13mm,捻度为(8.5~9)/100(花/mm)。吊绳、围杆绳直径不小于161nin,捻度为7.5/100(花/mm)。电焊工用悬挂绳必须全部加套。其他悬挂绳只是部分加套。吊绳不加套。绳头要编成3—4道加捻压股插花,股绳不准有松紧。

6、金属钩必须有保险装置,铁路专用钩则例外。自锁钩的卡齿用在钢丝绳上时,硬度为洛氏HRC60。金属钩舌弹簧有效复原次数不少于20 000次。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平整,不得偏斜。

7、金属配件圆环、半圆环、三角环、8字环、品字环、三道联,不许焊接,边缘应成圆弧形。调节环只允许对接焊。金属配件表面要光洁,不得有麻点、裂纹,边缘呈圆弧形,表面必须防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配件,不准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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