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购房协议书

房屋买卖协议书

出卖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族,现住: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以上 人是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族,现住: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 ,安置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装修情况: 。

第二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 1

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但由于房产证尚在办理中,如实际安置房屋不足或超过 叁 平方米,按实际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总房款,多还少补。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首付购房款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整交付甲方,其中定金 元整在 年 月 日已支付,剩余首付款 元整在签订协议后 内日支付给甲方,剩余购房款一部分在 年 月底前再支付 元整,剩余 元整购房款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 日内付清。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帐户。

第五条、房屋交付: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开户费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 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自乙 2

方向甲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请求之日起30天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付给甲方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若甲方擅自解除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给乙方。

3、甲方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4、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第八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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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协议,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公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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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拆迁安置房实施方案

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今年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之一的——北景观大道东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如期竣工,同时为了维护好该项工程涉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村两委会、两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如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和谐发展为基础,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村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总体原则

拆迁范围内及地面附着物,以市拆迁办调查数据为准。 主体房,附属主体房(现浇、楼板、扇形、大圆窑、砖瓦房)可以面积置换新的安置房,也可按照市补偿标准以拆迁办调查登记的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其它地面附着物按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置换安置新房

1、愿意置换安置房的,置房标准为:主体房:现浇、楼板顶按1:1.3;扇形、大圆窑、砖瓦房按1:1.2;附属主体:现浇、楼板顶按1:0.9;扇形、大圆窑、砖瓦房按1:0.8;附属房:彩钢房每平米300元,砖木等简易结构按每平米150元;剩余附属物,包括街门、围墙、树木、厕所、

照壁、地下室、渗水井、人工井、院内硬化等,参照市拆迁办拆迁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每层具体置换等级标准:一层为1:1,二层为1:0.95,三层为1:0.85,四层为1:0.95,五层为1:1.1,六层为1:1.15。

3、楼层的分配采用抓阄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为:①第一步按应分房的户数统一编号作为顺序号,每户出一代表抓顺序号;②第二步按顺序号以每栋的实际套数依次进行抓阄,一栋楼结束后,再进行第二栋楼的抓阄依此类推;③可分配两套住房的,第二套不再进行楼层抓阄,实行搭配,一层搭配4层,二层搭配5层,三层搭配6层,但可参与层抓阄;如一户可置换3套或更多,按本条第②第③循环进行。

4、每单元住户可以自由组合,也可以抓阄后互相对换,但需要双方协调签字立约,村委公证。

5、每户原则上最多置换房屋为 套。

四、相关事项

1、本人置换面积不达安置房最小面积的,或置换后的剩余面积超过应置换房面积50%的,但本人又不愿意退款,而需要分配安置房的,多余面积按楼房市场平均价 补交房款。置换后的剩余面积不达应置换房屋面积50%的,村委以市拆迁调查面积按市补标准拆算原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2、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原则

上可安排在一层。

3、各户数的面积,按市拆迁办调查时登记为依据,以后的建筑不予计算面积。

4、安置房不得进行买卖。

5、外籍户在本村已购房的,原则按市补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以上方案由 支部、村委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 支部、村委,按相关程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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