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用途:林木种植

2、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

3、土地面积:

东 至: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土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以实际测量的为准(附件一:土地实况图)。

二、出租期限

1、土地交付时间:自20xx年12月01日。

2、出租期限为 20 年,即自 2011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2031 年 11月 30日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三、出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土地租赁价格每五年调整一次。即首五年自20xx年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土地综合平均租金为/亩(其中林地每亩不高于180元,熟地每亩不高于300元),20xx年至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土地租金为 260 - 1 -

元人民币/亩,20xx年至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土地租金为 270元人民币/亩,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土地租金为 280元人民币/亩。(以上租赁费均已含村委会管理费用每亩10元,实际金额以实际测量的亩数为最终的租金)。

2、支付方式:

①乙方以现金向甲方交付租金;

②乙方一年一付,第一笔租金自合同成立生效后15天内支付当年的租金。之后每年从前一年租期截止日起15天内支付当年的租金。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从甲方和承租土地上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村民签订同意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协助乙方办理花卉苗木生产等手续,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的关系。

2、甲方有权要求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承诺有权代理村民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已经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附件三: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同时征得了当地乡(镇)政府的同意,即对该土地享有出租权利。

4、甲方承诺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承租土地内的日常用水用电。用水应满足日常生活用水,用电应满足220V及380V电源。日常用水用电需按国家标准费用实际计算,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与乙方共同现场核实土地实况,并绘制土地实况图,对承租使用土地内现有坟墓的数量及位置进行标注,并经乙方确认。如甲方未予以标注的,造成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坟墓无意造成破坏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乙方为了方便园林种植,拥有自主组织规划的权利,在征得当地政府的意见下,可以自行开挖水渠、水池、道路、并搭设管理临时用房 - 2 -

500㎡左右等。

2、乙方的运输苗木车辆在往返苗圃基地至高速公路口时应享有无偿通行权,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

3、由于园林种植的特殊性,其树木花草移除租赁土地时须带有必要的土壤,(即苗木土球直径以种植树木出圃时胸径的8倍为直径,厚度为80-100cm),甲方应同意其带出。

4、合同签订后,乙方的用工劳动力由乙方自行解决。

七、三方承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如乙方为本合同成立新公司,甲方和丙方将承诺给予乙方享受本地区的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在县林业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和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因甲方出租权瑕疵而遭受损害。如逾期超过 天,将承担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土地文件证明及村民身份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如有不实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退还租金,并赔偿乙方投资全部金额,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每天未支付部分 ‰的违约金,如逾期达到未付满一个月的,乙方书面要求其支付,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15天无回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各执 份,备案单位执一份。

2、附件:

①土地实况图

②授权委托书

③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

- 3 -

(以下无内容)

出租方: (公章)

承租方: (公章)

第三方

(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 4 -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 村 村民,本人同意将本村位于 原属本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 公司,现授权 村委会(甲方)代表本人与 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本人承诺认可该合同的效力,自愿接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授权人:

年 月 日

- 5 -

 

第二篇:林地租赁合同

林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1000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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