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经销协议书

销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强化_          _市场的拓展与维护,本着整体规划,责任共担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xxxx”在_     市场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保证遵照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产品,授权乙方在xxxx区域全渠道经销。

二、乙方的销售区域仅限上述指定地区,不得超出经销区域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乙方同时应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最低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如有价格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价目表

说明:新产品及新规格上市后,甲方有义务就有关事项告知乙方,如需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

三、考核标准:

1、甲方对乙方的销售渠道网络建设及市场品牌维护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进行销售,如乙方或由乙方下游经销商违反本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体系,或者出现跨区域、跨渠道销售的情况,参照甲方附件《2013年度市场监管办法》进行处理;

2、乙方能否主动维护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的系列品牌;

3、乙方的渠道网络结构必须完善,能够保证完成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任务;

4、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销售目标;

5、乙方在特约经销甲方合同所规定的产品,同时不应再特约经销其他与本合同所规定产品相冲突的产品;

6、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进行销售。

四、 市场支持及销售奖励:

1.、市场支持                                                       .

随货赠送支持:以上单品进货满100箱,甲方给予乙方10%的随货赠送支持。

2、年度奖励: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并且按甲方供货价计算,完成全年销售任务后,对于乙方获得特约经销授权的产品,甲方将进行年度奖励:

注:如乙方不能如期完成本年度任务指标,不予奖励。赠酒不再计算返利,返利以产品实物形式兑现。

五、乙方xxxx年度全年销售目标为           万元,

分月计划如下:(单位:万元)

1、  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按下表有计划地完成本合同销售目标。(单位:万元)

2、20##年甲乙双方设定xxxx产品品种销售占比:

xxx系列销售占比不得高于    ,否则xxxx系列超出部分每瓶甲方供货价需加价10%提货。

3、甲方以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作为考核乙方是否完成年度销售目标的标准。

4、结款方式:款到发货(甲方将货物发送到乙方指定的仓库,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对乙方的进货按季度进行考核,乙方应遵守双方规范的本销售协议中考核标准内容,并按时完成季度销售任务目标,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市场支持费用的核报。

6、乙方须每月向甲方申报订货计划(提前一月报3个月的滚动计划),乙方在每次发货前应按甲方的订货程序提前一周确认,冬季订货计划须提前60天上报。未按本条履行,甲方不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产品包装进行更改。

六、其他约定:

a)       乙方承诺月度库存不低于当月销售任务的1.5倍。

b)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体系(具体内容见价格体系表),不得低价倾销。

c) 乙方首单进货     万。(具体进货品种数量以xxxx商品订货单为准)

七、本协议履行地为杭州市甲方公司住所地,若因本协议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有效期xxxx年_ _月_   _日至xxxx年__月_ 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议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篇:独家经销协议书

独家经销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乙方(经销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制造的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特签订此协议,以资信守执行。

第一条 经销产品

1.1本协议所指经销产品专指甲方生产制造的。

1.2该产品包括。

1.3该产品的规格如下。

1.4该产品为专利产品,产品专利号为,甲方合法拥有该专利权。

1.5乙方专为销售经销产品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但除此之外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

1.6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并不视为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二条 经销地域范围

2.1乙方的地域经销范围为。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许可的经销地域范围外销售经销产品。

第三条 经销权限

3.1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只确定乙方为独家经销方,甲方不得授权其他经销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经销。

3.2乙方明确,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经销权的侵犯。

3.3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目的,通过建立分销商等形式自费建立销售网络销售产品。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第四条 经销权期限

4.1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2经销权期满,在乙方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4.3乙方应当在经销权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意向书》,逾期发出的,除非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4.4无论是否在甲方准许的地域范围,乙方不得在经销权期限届满后自行销售甲方的产品。

第五条 经销方式

5.1乙方应当尽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经销渠道,并争取一切有利于销售的机会。

5.2乙方销售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的方式;乙方不得采取传销等非法的方式经销。

第六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委托方和经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第三人代表对方,或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七条 经销产品数量

7.1每批次产品数量由乙方提前日通知甲方;但每批数量不少于(甲方同意的除外)。

7.2超过件的大批供货应当提前日通知甲方,以备甲方准备货源。

7.3甲方应当尽量满足乙方需求的供货数量,但因甲方的生产能力等问题,乙方对此予以谅解并应免除甲方不能按数量供货的责任。

第八条 经销产品价格

8.1甲方给与乙方的经销产品价格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及开拓市场的策略,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但每批价格均固定,除另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条件不予变更。

8.2乙方在销售经销产品过程中,对产品价格的确定应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牟取暴利,销售价格应当不超过甲方给与乙方的经销产品价格的 %。

第九条 价款及支付

9.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产品价款,按照实际数量乘以价格计算。每批货款单独计算,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先付款再发货;

(2)先发货,货到后再付款,付款可以分批( )或按月( )。

以上“实际数量”指:(1)先付款再发货的,按照到帐金额除以价格计算,不足一台的,甲方可以计入对乙方的欠账或直接返还乙方;或(2)先发货,货到付款的,按照乙方实际接收到的质量合格产品数量为准。

以上“月”指自然月;“分批付款”指收到该批货物后4天内支付该批货物的价款;“按月付款”指每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当月实收合格货物的价款。

以上“价款”包括了甲方为达到产品安全运输所必需的包装费用以及其他保护产品安全运输的保护措施费用。但不包括运输费用。

9.2各方应当缴纳的税费由各方自行负责,不包括在价款中。

9.3乙方支付货款的地点为甲方营业地。

第十条 包装及运输

10.1甲方负责产品外包装;产品需要运输的,甲方负责运输产品的包装,包装以达到产品的安全运输为标准。

10.2运输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运输的安排由方负责,运费由 方承担。

10.3运输抵达的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及标准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一件封存,作为乙方检验货物质量的标准。

11.2产品应当符合通常标准或满足合同目的,不得有危害使用人人身安全的质量瑕疵。

11.3产品有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书等文件的,应当在交货时一并交付乙方。

11.4乙方收货后,双方对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乙方可以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乙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甲方负担。

11.5检验机构的选定应与甲方协商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12.1乙方验货以样品为标准。

12.2以运输方式交货的,乙方收货时,按照乙方发给甲方的《订货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型号与样品有不符之处,乙方有权凭据相关证据主张退货;数量减少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数量;数量增加且乙方不接受的,可以返还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数量增加但乙方接受的,按照实际收货量支付货款;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免费更换。

12.3在收货后的3天内,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该期限内将货物数量或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提交检验机构检验的,自收到检验报告后3天内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12.4不需要运输现场交货的,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并共同签署《收货清单》,作为数量、质量及规格满足合同约定及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风险承担

13.1货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2货物不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4甲方依约履行,但乙方未按约接收货物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5甲方未交付货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13.6乙方承担风险,不影响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其交付乙方的货物属于甲方独立有权处分物,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5.1甲方的权利义务:

15.1.1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销售量调整乙方的经销权限和经销地域范围,该调整以通知形式发出,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即生效力。

15.1.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货物的介绍资料、宣传资料。在各种资料更新后,应当及时传递给乙方。

15.1.3甲方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向乙方提供销售策略、优惠支持。

15.1.4甲方在乙方要求时,有义务向乙方颁发独家经销权证明或证书等文件。 15.1.5乙方应当支持甲方的市场策略,但甲方在乙方经销地域范围内对经销产品进行促销等活动造成乙方收益减少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偿,但当事人另行协商的除外。

15.1.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人非法侵害乙方经销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但以甲方能够协助为限。

15.1.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但按照惯例、商业规则不应当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15.1.8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15.1.9甲方应在销售前期免费向乙方提供销售样品

15.2乙方的权利义务:

15.2.1若乙方销售成绩突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请,请求扩大经销权限及经销地域范围。

15.2.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域范围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15.2.3乙方应当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5.2.4乙方在其经销地域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侵害甲方产品商标、专利等行为应当在知悉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追究侵权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

15.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乙方不得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15.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15.2.7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5.2.8乙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第十六条 保证金

16.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万元,保证金是对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付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6.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即使合同解除),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

第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返利

17.1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

年销售量在500台(含)至1000台(不含)的,返利10元/台;年销售量在1000台(含)至1500台(不含)的,返利20元/台;年销售量超过1500台(含)的,返利38元/台。

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 17.2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7.3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

第十八条 经销权的丧失

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1)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2)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

(3)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4)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

(5)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6)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7)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8)乙方连续两年销售额在 台以下的,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4)发生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事由,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第十九条 优先权

对甲方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乙方在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销权,但甲方根据市场策略,不准备向乙方经销地域范围投放该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20.1 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得以解除:

(1)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丧失经销权的;

(3)甲方破产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20.2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议之日解除;第20.1条第(2)、(3)项情形发生之日,合同解除;第20.1条第(4)项情形发生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0.3 任何一方依据第20.1条第(4)项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0.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据实结算。

“履行”指甲方已经按将合格货物交付乙方或已经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但甲方未收到乙方的购货通知擅自发货的除外。甲方擅自发货的,乙方或其继承人、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将货物发回甲方,但费用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毁损由甲方承担。

20.5合同解除后,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过错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甲方的违约责任:

21.1.1甲方在授予乙方的经销权期限及经销地域范围内,授权其他第三方经销同样产品的,甲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同时按照收益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1.1.2甲方未按时发货的,逾期一天按照该批货物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1.1.3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甲方应单独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1.1.4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更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1.5甲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2.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准予的延长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1.2.2以下情形乙方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按照收益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准许的经销地域范围外经销本产品的;

(2)乙方在经销权期满后自行销售甲方产品的(无论是否在甲方准许的地域范围);

(3)乙方销售经销产品的价格超过甲方给与乙方的经销产品价格的 %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 21.2.3乙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3以上“实际损失”、“经济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每次供货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4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直接抵扣货款,并以抵扣后的货款计算应发货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一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

2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

22.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3.2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无效。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23.3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乙方自行建立的分销商亦接受本合同约束,乙方应当加强对其分销商的管理,甲方将视乙方分销商的行为为乙方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其责任。

24.2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签署之《送货单》、《收货单》、《接受清单》、《订货单》、运输凭证等文件和资料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24.3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但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方生效力。

24.4本合同不明确、冲突、未规定之内容,可由双方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从法律规定。

24.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到帐之日生效。 25.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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