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协议-通用版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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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 __ __ __ __ __ ____ __ __ __ __ __ __(以下简称需方)

__ __ __ __ __ __ ____ __ __ __ __ __ __(以下简称供方)

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本着诚实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从供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购产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购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规定

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

2、有关订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购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

(1)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

(2)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3、供方向需方交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等

1、供方须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等规定。

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

第四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

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2、 供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

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供方子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给需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3)对于供方重要的子供应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达到需方的标准。

3、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4、供方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5、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6、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

第五条 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

1、 供方须提供其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资信证

明。

2、 供方须提供订购产品的物性表、ROHS、FDA、REACH、PAHS或食品卫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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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方要求供应商填写的《符合ROHS声明》、《生产商、经销商考核调查表》、《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守则》

等资料。

4、 关于订购产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具体标明的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的管理工程图。

5、 供方做成明确表示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

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示。

6、 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1、供方保证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料完全符合该订购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3、供方用于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物料,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订购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第七条 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

1、供方准备为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 为充分保证质量须进行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时,要将供方可进行的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提交给需方。

第八条 供方外协厂的管理

1、供方不允许将订购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订购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以采购标准为基准的订购产品生产的一部分,供方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

2、供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购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对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3、供方为了确保质量,在供方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行检查等。

4、需方以及使用订购产品的用户当中,需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供方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与供方协商并通过供方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由供方对订购产品质量全部向需方负责。

第九条 订购产品的外形和包装等

1、为防止质量劣化,对所交货物之外形、捆包、打带、拖盘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

2、需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决定供方所制订购产品之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承认。

第十条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订购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2、 供方有订购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第十二条 批量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订购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根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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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验收检查

1、供方所交全部订购产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可实施免检采购。

2、与前项规定无关,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购产品的抽检或全检等验收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

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需方有权直接整批退货、挑选使用、让步接收或加工维修使用。对于直接退货的,供方应包换合格品;对于挑选使用的,从次月货款中直接扣除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同时供方要承担挑选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挑选使用不足需方使用的,需方可要求供方根据订单数量补足;对于让步接收,则按质论价;对于需要加工或维修后才能使用的,一切加工或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和损失的,由供方承担。

4、非第一次验收合格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需方生产订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样品检查

1、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购产品样品进行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2、为保证供方新订购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立即对订购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

3、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订购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别承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

4、订购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第十三条第3项、第4项规定。

第十五条 限度样本封样

1、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2、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和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3、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购产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需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当月至少取消供方一次付款资格。

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需方的折价。

第十七条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购产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项下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购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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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在此限。

(1)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始后,订购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购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变更制造方法:订购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购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5)资材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购产品实施第1项下所列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购产品第1项第(1)、(2)、(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3、供方对订购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备好相关文件,在需方请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购产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十八条 质量异常的联络

1、明显地不可能达到已订协议项下的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要求,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期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情况通知需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2、需方在收货、检验、制造、使用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现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1、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供方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

2、需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责任

1、经需方确认,质量问题确属供方责任造成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即时进行整改,提高后续供应之产品质量;以供方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视情况或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下单或取消其供应资格。

2、此条涉及损失赔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基本供货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修理备件的供应

1、需方向供方购订购产品期间至使用订购产品生产制造结束、中止等,或订购产品因销售结束、中止,需方不再向供方订购产品止,需方对该制品或对需要订购产品的厂商负有供应修理零件义务期间,供方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3年之内)或有偿(3年之后)供应订购产品或零件。其详情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需方收货3年内若发现订购产品有瑕疵,且累计不良达到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提供该订购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3、需方每十年须更换备件,供方有责任在常规供货后十年内提供所述备件。供方在得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专家交流

供方有责任推进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以此为推进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订购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供需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书面备忘录形式,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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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范围

供方应定期控制在程序中规定所有文件和数据的控制,并有效执行规定。从外部来的文件,例如标准和用户的图纸等应包括在文件之中。

第二十五条 文件保存时间

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部件,其文件要在协议结束后再保存十年。在需方要求时,供方应同意需方检查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合作有效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事项及相关内容产生疑义或异议时,供需双方竭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八条 保密条款

供方应严格保守本质量协议以及个别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晓的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也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上述秘密。

供需双方终止供货合同15日内,供方有责任和义务全部返还需方订购产品相关的图纸等技术规格资料原件。逾期不还,视同供方私自泄密,需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供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供方有责任对本质量协议保守秘密,在未正式取得需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文本或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泄露给第三方(包括机关、企业、组织、集体、个人等第三方),否则,需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供方的泄密责任。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失效或被确认无效后五年内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证明本协议成立,本协议书做成一式二份,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正文结束,以下空白。

需方: 供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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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合同目录

一、 定义

二、 协调与授权

三、 变更控制

四、 标准认可与检验代表

五、 可靠性试验

六、 体系要求

七、 批量交货品质检验要求

八、 品质目标

九、 样品管理与资料提供

十、 质量保证条款

十一、 保换、保修条款

十二、 技术支持

十三、 索赔

十四、 协议终止

十五、 争议解决

十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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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或双方之间的有效订单,以下统称“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生效。双方本着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PCB 产品的品质保证事宜进行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产品:指经甲方授权许可由乙方生产的 PCB 产品,产品出厂标准应不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检验标准。产品组成部分包括物理器件、整体设计、软件程序。

1.2 不良品: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原因而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包括物理性的和技术性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范围为:

(1)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技术规范的标准值(如果没有明确限定的,以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2)性能描述(如兼容性、稳定性、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

(3)功能不符:得不到预期的、正确的、要求的输出,产品输出了不应有的输出;

(4)与双方确认的封样不符;

(5)其他与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不符的情况。

1.3 到货不良(DOA):定义为乙方产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的不良品:

(1)甲方指定之生产厂进厂检验或在线生产时;

(2)用户首次开箱或首次操作时。

1.4 1年内(12个月内)社会返修率(RMA):指在限定时间内(如每月、每半年或每年)产品在自甲方出厂之日起12个月以内(包含第12月)产生的不良品总数与该期间自甲方出厂的产品总数之比。

二、协调与授权

乙方要指定能够协调乙方的研发、制造与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作为对甲方的质量负责人,负责协调处理与甲方进行质量合作的日常事务。甲方指定甲方的质控处为乙方的质量管理接口部门,双方授权代表名单见附件1。

三、变更控制

3.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乙方如果发生设计、制造、工业外观或执行的国家标准变更时,须提前两周向甲方提出“规格变更通知”,并同时通报甲方质控人员,甲方将对变更进行认证。变更申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正式书面认可前不应改变在供货物的设计规格。

3.2 变更所及项目指下述或其他双方约定需通知的特定项目:

(1)设计变更;

(2)模具的修理、改造、增设;

(3)变更加工厂家或加工方法;

(4)变更使用原材料或部品;

(5)变更所执行的行业规范或国家标准;

(6)其他双方约定需通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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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3.3 乙方在前项的“事前变更申请”里,须详细记录:

(1)变更内容;

(2)变更理由;

(3)批次的切分;

(4)适用于已经纳入的部分;

(5)有无互换性;

(6)变更导入时期;

(7)变更前后的品质关联数据;

(8)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四、标准认可与检验代表

4.1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的出货检验标准和品检流程,应在供货前与甲方指定的品质工程师沟通,共同确定符合双方企业需求的方案,并取得甲方指定品质工程师的正式书面认证。

4.1.1 在乙方的出货检验标准中,当具体检验项目或质量缺陷等级少于或低于甲方验收标准时,则以甲方的通用标准为主或与甲方品质工程师共同作出调整方案并书面备案。

4.1.2 乙方的出货检验标准应涵盖甲方验收标准的所有关于产品本身技术要求的条款。

4.1.3 乙方在检验标准更改时,涉及到调整、删减甲方标准中不良等级定为重/轻的项目,必须经过甲方指定品质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4.1.4 甲方验收标准换版升级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版本,旧版本作废。乙方应对需要调整的出货检验标准作出及时反馈。

4.1.5 乙方检验标准换版升级时应知会甲方,并提供新版本给甲方予以确认及存档。

4.2 乙方应针对甲方产品的特性,在乙方品保人员中指定专业品质人员作为甲方的检验代表,接受甲方的相关培训和认证,对甲方的产品质量负责。

4.2.1 乙方应当支持甲方检验代表的工作,支持其维护甲方的质量要求,保证其能根据甲方需求对乙方出货检验做必要调整,支持甲方检验代表对其他检验人员的监控。

4.2.2 乙方的出货检验应按照甲方的作业规定进行检验操作。

五、可靠性试验

5.1 乙方针对甲方客户的供货,制订书面的试验计划(包括新品验证试验和量产后例行性试验),试验计划中要明确试验项目、判定标准和抽样计划。

5.2 甲方可以依据综合质量状况和产品质量特性对试验计划提出修订要求。甲方针对乙方提交的试验报告,可以随机对试验报告的试验过程和原始记录予以追溯。

六、体系要求

6.1 乙方须确保产品生产确立有效的品质系统,以期保证本产品能够满足甲方的品质要求。

6.1.1 来料质量控制

A、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适当的资源,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甲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条件时,应建立严格的委托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

B、乙方对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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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C、乙方对原材料应实施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

D、变更主要原材料厂家按变更控制要求执行。

E、未经甲方同意而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引起的一切产品质量后果由乙方承担。

6.1.2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A、乙方应按照GB/T19001-7.5的有关要求制定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B、乙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有安全要求的必须设立安检点)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C、所有控制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使生产安全受控。

D、对发现异常状况前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GB/T19001-ISO9001-8.3的要求进行。 E、严禁乙方提供的产品中混料行为,乙方必须从管理上创造改进条件。

F、由甲方视情况决定:甲方派人前往乙方生产场地考察或监控,与乙方共同做好工序控制工作,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或由乙方向甲方实时提供过程质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制程品质参数、状况之详细记录。

G、乙方须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跟踪系统,能做到从每个产品编号上追溯到出货日期、生产日期、人员、原材料批号、原料进货日期以及同类产品的相关情况等详细信息。

6.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他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委托第三方制造时,第三方必须具有与乙方同等的管理水平,第三方的制造应视为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保证其品质。

6.3 甲方为了确认乙方的资材管理、制造管理、检查等品质保证体制的状态,有权视情况对乙方的场所进行品质监查,要求乙方出具相关品质保证必要的资料时,乙方应遵从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资料。基于检查结果,可以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劝告及指导工作。乙方就甲方对前项的品质监察进行的劝告及指导,须快速地进行改善。

6.4 无铅物料质量保证:

6.4.1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向甲方供应无铅物料,乙方供应之物料需满足以下两点的要求:

A、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五种物质含量最大限值为0.1%。

B、镉(Cd)含量最大限值0.01%。

6.4.2 甲方在要求乙方供无铅物料前,需以正式ECN的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在相应订单中明确注明。

6.4.3

七、批量交货品质检验要求

7.1 甲方的质量负责人或检验代表应定期提交给乙方相关产品型号的来料检验和制程中的质量状况统计报表;乙方在供货时提交有助于甲方了解批次检验时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附有甲方规定格式的检验附表。

7.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针对供给产品型号的例行性、安全性、可靠性等试验报告。乙方对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7.3 甲方在第一次下PO前向乙方提供该序列号(S/N)或PART NUMBER的编码规则,乙方须按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擅自供应甲方无铅器件或有铅无铅物料混供,否则按相关条款索赔。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照此规则严格执行,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7.4 在乙方送给甲方的工程样品通过评测后,须及时提供该产品的产品规格、检验规范及相应测试程序、物料清单BOM至甲方质量部门受控,供货期间发生任何变更亦应以正式渠道知会甲方。

7.5 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可对乙方提供的货品在甲方或甲方客户指定的检验地,按照不低于GB/T 2828中的 2 级检验标准,或其他国家通用质量检验标准同等检验水平进行逐批计数抽样检验(验收标准按乙方出厂成品检验规范),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接收,乙方须在第一批出货前向甲方提供成品检验规范及相关测试软件。

7.6 甲方或甲方客户按照乙方约定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对批量到货进行抽样检验,若根据抽样标准,所检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被甲方或甲方客户判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退货、换货的补救措施,有关退货和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7.7 由于乙方交货不合格导致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8 甲方在收货验收后确认乙方交货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用户承诺的保修期内,乙方仍应对其产品因设计、安装、包装、运输、上游产品、材料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负责。

7.9 对于包含乙方产品的甲方产品在来料检验、生产过程和售后出现的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产品缺陷导致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一经接到甲方通知,乙方应在6个工作小时内给予甲方答复,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供临时解决方案,同时组织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不良流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以8D形式向甲方提交问题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7.10 当乙方在响应甲方紧急调货需求时,如果供货规格与双方约定标准不一致时,乙方需在发货前或发货的同时告知甲方。7.11 对于甲方紧急需求物料的质量异常,乙方必须配合甲方重工、挑选,如由于乙方的延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7.12 乙方负责每种新品上市前通过同类产品行业相关认证。上述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后在各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如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抽检不合格而需支付的罚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品质目标

具体品质目标按各类物料特征制定,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九、样品管理与资料提供

9.1 在正式供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定货的样品,甲方将此样品封样,以备核对批量供货产品是否与封样样品符合。

9.2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测试样品的同时,应该向甲方提供本型号产品的技术资料、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

9.3 乙方在开始供货时需向甲方提供出厂检验标准并经甲方确认。 9.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复印件、传真件有效)。

十、质量保证条款

10.1 关于大面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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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10.1.1 大面积故障(批量故障):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设计、制造、组件质量、材质不良等原因引发产品在同一部位、同种性质的故障,发生的比例超过协议商定的范围,称为大面积故障(或批量故障)。乙方承诺上述产品的大面积故障比例不超过0.1%。

10.1.2 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发生超过承诺值之外的大面积故障,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由乙方进行确认。

10.1.3 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出现大面积故障超过规定的比例,则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选择如下处理办法之一予以解决:

A、以新的、性能良好的产品更换大面积故障的产品;

B、乙方对大面积故障的产品进行免费翻新;

C、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后承担对大面积故障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大面积故障的产品而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费用。

10.1.4 若因乙方交货之产品导致甲方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出现故障或不符合甲方及甲方客户检验标准时,经甲乙双方判定为乙方交货之产品导致故障现象时,乙方应承担该责任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所有故障成品及半成品上的PCB本身的费用、连带损失物料费用、人工维修(拆取)工时和费用、以及客户索赔等,但若该故障成品或半成品不可维修,则该故障成品或半成品上的其它所有器件费用均需乙方承担。

10.1.5 任何时候发生的大面积故障,乙方和甲方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10.2 关于年内社会返修率的保证:乙方承诺上述产品的1年内(12个月内)社会返修率不超过0.05%,一旦超过0.05%,则超过部分乙方将按提供免费备件+上门服务费的方案进行处理。 10.3 对于因乙方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生产线停线、批量返线、用户批量投诉、恶性事故、甲方客户向甲方索赔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如果由于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品牌形象、信誉等受到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10.4 如果乙方所供产品与送样产品在设计、材料、版本等方面有变动时,必须提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通知不及时或没有通知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换、保修条款

11.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 □自产品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仓库起/□自生产日期起(详见产品流水号)/□自甲方销售给客户日期起(以有效#5@p日期为准) 12 个月内免费更换新品; 。 6 个月内免费维修服务(修复产品需达到二次销售的标准)

11.2 对于到货不良品,乙方应为甲方给予迅速且免费的更换新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双向运费等相关费用。

11.3 在免费更换期内,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不良品信息之后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品配送至甲方,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返还乙方不良品时应当保护好不良品,以免不良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

11.4 在免费保修服务期内,不良品由甲方发到乙方指定维修中心进行免费维修,甲方承担甲方至乙方的不良品返厂运费,乙方在收到甲方返厂不良品之后 30 日内进行免费修复并返还到甲方,乙方承担乙方至甲方的修复品返还运费。乙方超过 30 日未返还到位的按照免费换新处理,收发日期以运输单位的收货签字确认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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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11.5 乙方免费更换的产品保修时限同本协议11.1条规定的保修时限一致,乙方免费维修的产品保修期为 39 个月。保修期以乙方修复产品到达并入甲方备件库或者入甲方指定生产厂的仓库开始计算。

11.6 若乙方因故不能对甲方退回的不良品进行同型号产品的更换或修复,则乙方可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为甲方免费更换不低于产品原配置、规格和性能指标的同类产品。

11.7 在免费保修期外,乙方应为甲方所交付之故障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对维修合同外产品不良品可以收取合理维修费用,但仅限于元器件成本费和人工费,运费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单程费用。

十二、技术支持

12.1 培训资料:乙方应至少在新产品提供给甲方前 1 天,提供相关的维修培训资料给甲方,并针对该新品配备一定数量的培训资料,以便于甲方了解新产品的维修特性并进行对各网点工程师的培训。

12.2 特殊维修问题:若市场出现异常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必要时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处理。

12.3 检测设备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检测设备,以提高双方对不良部件的判断能力和水平。如设备金额较高,可以按双方商定价格,甲方向乙方采购一定数量的检测判定设备,并由乙方培训甲方技术人员使用。

12.4 备品替换:因技术升级,乙方应列出备件(周转品)可替换表给甲方,以便于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所提供备件(周转品)范围内替换使用。乙方每月应提供备件(周转品)供货价格给甲方,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备件(周转品)购买价格。

十三、索赔

13.1 因乙方不良品导致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可在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相应的索赔金额。

13.2 因乙方不良品导致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含:因乙方不良品而导致甲方产品从甲方客户端退回到甲方处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运输费用及后续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人力、维修等费用;甲方补货运输到甲方客户端所发生的物流费用;甲方客户因乙方产品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的损失费用;因乙方不良品导致甲方半成品或成品的报废损失费用等。

13.3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对不良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处理,甲方除可以按照应更换产品总价值(更换产品的单价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10%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可以依据《采购框架协议》11.2款的约定退回货款或在甲方向乙方付款时进行相应抵扣,甲方也可减少相应产品的采购数量直至停止采购。

13.4 对于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或客户使用过程中因乙方不良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因乙方不良品发生的返工费用、误工费用、物流费用、客户服务费用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5 若因乙方不良品导致甲方的损失达不到13.4项标准的以实际损失计算。如因乙方不良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赔偿标准的金额时,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甲方。(重工费用=实际投 8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入返工的人数*实际返工时间*50RMB/人/小时)

13.6 若乙方不良品在甲方生产过程中缺陷率大于10000 PPM的,甲方可以拒付该批乙方产品的货款。若该批产品货款已付,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同等于该批产品金额的货款。 13.7 对以上扣款或赔偿,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对此,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否则视为乙方默认。

13.8 对以上扣款或赔偿,甲方在按13.7项执行后,可直接在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以上扣款或赔偿的金额。若是通过甲方的客户采购的产品,甲方可在乙方所交货的其它批产品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四、协议终止

14.1 当甲乙双方的采购框架协议终止时,则本合同也自动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因提供上述产品服务的需要而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包括提供备件、退换货、修复不良品等在内的义务。

十五、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因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可能的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15.3 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六、其他

16.1 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产品一律按本协议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自甲方收到乙方产品之日起开始适用。

16.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对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贴有甲方商标的产品(含不良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

16.3 修订:此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对本协议内容的补充和修订,但是任何补充和修订仅能以协议各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形式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6.4 部分失效: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无效,但该裁定对协议其他条款不发生效力,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6.5 信息传递:当任何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可能对双方的业务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该变更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16.6 本协议条款如与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发生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优先。 16.7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生效期限与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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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甲 方:YYXX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附件1:

乙方检验代表:

联系地址:

授权代表名单 10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电话:

E-MAIL:

乙方质量负责人:

联系地址:

电话:

E-MAIL:

甲方授权质控专员:

电话:

E-MAIL:

甲方授权品质工程师:

电话:

E-MAIL:

甲方专用部件评测工程师:

电话:

E-MAIL:

附件2:

变更通知书

通知单编号 (编号规则由供方确定,但需要统一管制)

11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说明:

产品名称 变更通知人: 变更项目负责人:

变更控制点

型号

变更前规格

变更后规格

变更原因

1、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终止的阶段性变更

变更性质

( Y / N );

2、永久变更( Y / N )

变更验证结果: 变更相关文件版本编号: 变更产品批量供货计划时间:

变更货物批量供货计划定单号: 变更提出责任人签字

XXXX研

发认证签字

XXXX质控确认签字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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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协议(PCB)

XXXX公司 08 年 品 质 目 标

尊敬的 供应商 :

您好!以下为XXXX公司20xx年对物料要求的品质目标,

也将是20xx年对供方的考核指标之一,故烦请贵司慎重确认,若有不妥或不明之处请于 5 日内反馈,若无意见请贵司的管理者代表或品管经理签名后,回传一份给敝司存档,请于 月 日以前回传,逾期不传,则以默认品质目标为有效值。

以上请协助,同时感谢贵司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我们相

信,有了您的支持,XXXX的品质明天的将会比今天更好! 进料检验件不良率(PPM)

进料检验批合格率(%) 制程在线淘汰率(物料)

(PPM) 质量事故

RMA(%)

供方回签意见:

传真:

地址:

邮编:

1000PPM 99% 300PPM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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