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付协议 标准文本

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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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依法设立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行 资金信托计划;

为便于收取和分配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和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

乙方具有结算优势,同意代理甲方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信托计划发行期间代理甲方向信托计划委托人收取委托资金;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分配清单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的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现金分配的划转;

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的内容,向投资人推介本信托计划。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全部委托人信托财产分配完成后结束。其中,信托资金的代理收款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专用帐户: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 资金信托计划》专用帐户,专用于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收付与结算。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账号具有专属性,仅限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使用,信托计划终止,甲方应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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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使用该专用帐户

第四条乙方应在信托计划发行期结束次日将代收的全部信托资金划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同时将代收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号码、代收阳光卡号、代收金额)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交付甲方存档、备案、登记。

第五条 甲方按照代理推介金额的 0.8 %的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六条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的代发信托收益及到期信托资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乙方提供分配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号码、代发阳光卡号、代发金额),并将相应的资金存放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乙方在收到上述分配清单和对应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入分配清单所列账户中。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⒈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向有关监管部门的报备工作;

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建立、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有权监督乙方代收/代付信托资金中的业务活动;

⒊甲方应按本合同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相关单证和宣传资料; ⒌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指导、协助;

⒍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向其他第三方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⒎甲方不得在甲乙双方合作中,以乙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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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其他侵权行为或违法活动;

⒏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⒐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分配清单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由此导致的损害受益人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负责;

10.甲方应解决本信托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争端及纠纷;

11.甲方应保证按本协议所指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因甲方违反信托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2.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托文件的显要位臵向投资人明示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何归还本金利息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⒈乙方有取得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手续费的权利;

⒉乙方应针对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代收/代付信托资金情况;

⒊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⒋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5.乙方不得在甲乙双方合作中,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它侵权行为或违法活动;

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7.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由此导致的损害受益人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负责;

8.乙方按照甲方制订的本信托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向投资人进行推介,不得有任何承诺最低收益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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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按照甲方制订的本信托计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推介,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新闻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第九条 信托认购程序

双方同意信托认购程序按照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根据自身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本协议应予变更。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上述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向受益人返还/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或称信托财产完成之日止。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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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乙方(委托方): 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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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甲方责任

第五条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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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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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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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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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乙方:证券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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