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乙方:×××、,系王行生之母,身份证号码:

王行生,男,XX岁,湖南省溆浦县人,系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于20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为了妥善处理王行生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王行生的因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甲方对王行生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 元、抚恤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它任何费用。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三、乙方自愿放弃基于王行生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的仲裁和诉讼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本协议规定的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

五、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二篇: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邹代清(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父。

(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母。 李英(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妻。 邹李姗(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系邹李姗之母。 邹铜洋(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系邹李姗之母。 死亡职工邹永高的上述全体亲属处理邹永高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邹永高于20xx年3月20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xx年6月4日放假期间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邹永高为非工伤死亡。

为妥善处理邹永高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家属交通食宿费用、邹永高经济补偿金、邹永高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邹永高的抢救费、安葬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向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理赔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险金赔付额以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为准。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李英(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乙方李英于20xx年3月3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xx年6月4日放假期间搭乘其夫邹永高的两轮摩托车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夫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英不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李英为非工伤。

为妥善处理本次事故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李英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李英的抢救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李英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李英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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