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标协议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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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担保协议

质权人(以下简称“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详见出借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附件一《借款人及借款信息》。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将其名下车辆(以下称“ 质押车辆”)质押给出借人,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车辆

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致同意:将质押车辆和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 (以下简称“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押车辆,顾问或顾问指定第三方在《质押车 辆清单》签章的行为,视为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 和手续,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质押车辆质押时,车辆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同时作为质押。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 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人民币 (小

写: 元)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自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时始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

第四条 质押物的交付

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付给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质押期间,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5@p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以及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应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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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质押车辆的占用、管理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2)质押期间出借人占有该车辆,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车辆,也不得对质押车辆增、拆、改、修。

3)质押期间,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质押物内部或外部损伤的,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期间,质押车辆的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予支付的,出借人有权在借款本金或实现质押权时扣除。

第六条 保险

1)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向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并以顾问指定的主体为第一受益人。如质押车辆已经投保,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顾问指定的主体。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保险到期的,借款人应在保险期到期 前30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如果借款人迟延续保的,顾问或顾问指定的主体有权代办保险,变更受益人及续保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保险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

(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借款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三十万元);(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质押期内质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或顾问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出借人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3)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七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1)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3)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2)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借款人同意顾问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偿付顾问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3)出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时,借款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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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陈述、承诺与保证

1)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由借款人用自有车辆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保证质押车辆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 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出借人作为质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自己利益实现质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偿还的款项。

3)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应借款人要求,有权要求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

4)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刑侦验车、保险(包括变更受益人)、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办理质押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借款协议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出借人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

第十条 变更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 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 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质押权存续期间,非出借人或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 值相当的担保(以下与质押车辆共称为“质押物”)。借款人不提供的,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并与借款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出借 人的债权或向顾问指定的第三人留存;若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受偿,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 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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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逾期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交付质押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直至交付之日。

2)借款人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权等情况而造成出借人经济损失的,借款人除应归还借款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外,另应承担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除了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

3)违约金、赔偿金;

4)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 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 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未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和/或质押和/或保证担保时,则下述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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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担保协议

担 保 协 议

甲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注册资金: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主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注册资金: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甲已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为乙方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甲方承诺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乙方(主债务人)的注册资本。

第三条 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甲方应于接到索款通知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全部债务。

第四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同意,甲已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甲方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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