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甲方:柯XX,男,汉族,身份证号4202221958XX,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XX,系柯X兵父亲,联系电话:15801XX

乙方: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1980XX,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XX组,系柯X兵姐夫,联系电话:13436XX

甲方儿子柯X兵,男,汉族,身份证号4202221987XX,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XX组。柯海兵于20xx年XX月XX日因琐事纠纷将李XX鼻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被警方刑事拘留。因双方系亲属关系,现双方一致同意和解,李XX不再追究柯X兵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希望公安机关对柯X兵从宽处理,给予办理取保侯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王金律师 010-82894952 133xxxxxxxx

 

第二篇: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中国式诉辩交易

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式确立,这也被称之为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新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可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通过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那么问题来了,我国的刑事和解和国外的“诉辩交易”是否一样呢?当然不能完全一样。19xx年,“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创立,这一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中交易的时间段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交易的双方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多数情况下是被告人通过自己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被害人一般不参加;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交易”是在诉讼的三个阶段中的任意一个阶段,由公检法三个司法部门中的任意一方的主持下,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不仅要参与,而且还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被害人不愿意适用和解,或不能与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协议,该制度就无法实行并发挥作用。辩诉交易中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道歉、赔偿作为条件,被害人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侵害。而刑事和解不仅以加害人的认罪悔

过与积极赔偿为适用前提,而且主要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

那么问题又来了,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的效果如何?据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反映,他们利用刑事和解方式审结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可以说这一制度遭到了冷遇。究其原因,一些基层法官认为是其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且与调解相比在效率上并没有优势。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仅为“轻微刑事案件”,即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一限定被理解为怕公众误会用钱可以买刑,而轻罪就不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立法机关对这一制度比较审慎,以防出现新的不公正。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这三类型的案件。而这些类型的案件也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适用和解或调解对于加害人减轻量刑的效果区别不大。此外,一些法官还反映,运用这一制度无形中还会增加自己的工作量。需要法官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做大量的法律方面的解释工作,还需要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及积极赔偿等方面达成共识。所以法官一般也不意愿费力地就《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的案件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还有法官认为这一制度的适用适用范围模糊也是他们不愿运用和解的原因。“民间纠纷”这个词并不是有严格内涵的法律术语,对此的理解可以狭义也可以广义,并不好把握。

尽管这一制度在审判实务中被认还值得商榷,但总体上,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能够让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都满意,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让加害人尽早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加害人在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时,不仅会加大自愿赔偿的积极性,而且也能为自己提供一个重新审视自己行为,主动悔罪和接受再教育的机会。而刑法的终极目的不仅惩戒,更是要教育犯罪者不再犯并警示他人规范自己的行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