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象宣传片合同模板

形象宣传片制作协议书

定作方(简称甲方):

承揽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宣传片,成片长度为10分钟,DVD光盘5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协助乙方现场拍摄,如因组织安排不力而影响拍摄时间和效果,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4.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部分修改。

5.甲方对制作完成的宣传片享有版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播出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向乙方提出补救要求时, 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3.乙方在制作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果因此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或延误交片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付费。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照片、文字、视频等相关资料绝对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乙方在制作宣传片过程中自己提供的照片、文字、视频不能造成侵权(肖像权、知识产权)。

5.凡因乙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更改要求和补救措施。

6. 乙方制作的光盘不加密,甲方可以复制。宣传片制作完成后,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一份宣传片的数码文件。

四、付款及审片方式:

1.双方签定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全款的30%),计人民币 。(小写 元)。甲方审片通过,乙方将宣传片DVD光盘5碟成品交给甲方后,结清全部尾款,计人民币 (小写¥ 元)。

2. 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制作后交付甲方审片。

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纠纷,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合同-公司模板-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弱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

承包范围:本合同所述全部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 工程性质:弱电工程

1.3 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_____ 天。

1.4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201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201 年 月 日竣工。

1.5 质量等级:合格(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

1.7付款方式:

1.7.1.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款, 即总价的35%,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相应等额#5@p;

1.7.2.项目材料.器材.设备.到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第二笔款,即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元),乙方提供相应等额#5@p。

1.7.3.工程竣工备案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第三笔款,即合同总价的15%,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2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

2.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________

第3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3.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__朱自广_______

第4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4.1 施工现场达到施工条件,如仓库、办公室、工人住宿等,完成时间: 201 年

月 日以前;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已敷设好的管路、桥

架畅通,完成时间: 201 年 月 日以前;

4.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4网络机房、监控中心电源进线和地线敷设到位;土建按照乙方要求砌筑结

构墙和预留门洞。完成时间: 201 年 月 日以前。

第5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5.1 提供施工计划、工程相关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01 年 月 日前

5.2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北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

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3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

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6条 进度计划

6.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01 年 月 日前;

6.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乙方在6.1条中提供的材料的时间: 201 年 月 日。

第7条 延期开工

第8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工期延误

第10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合理的书面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检查检验不合格而影响正常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工程质量

11.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1.2 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书面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工期不做顺延。

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

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按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12条 安装调试

12.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安装调试条件,乙方组织安装调试,并在安装调试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内容包括安装调试内容、时间、地点。由乙方准备安装调试记录。甲方应当为安装调试提供必要条件。安装调试通过,甲方代表应当在安装调试记录上签字。

12.2 双方责任: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使安装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安装调试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安装调试,并承担修改和重新安装调试的合理费用。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安装调试合格未在安装调试记录上签字,安装调试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3条 安装调试与验收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安装调试,须在开始验收或安装调试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安装调试,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安装调试,甲方应承认验收或安装调试记录。

第14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如有变动)

工程承包造价已由双方确认,不可调整。 可另行补签协议。

第15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5.1 乙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规定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15.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可以拒绝验收,并出具拒绝验收的书面理由;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的,由乙方按甲方代表

要求的时间将不符的产品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乙方和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应在变更前1个工作日(重大设计变更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17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 3 日内给予验收合格批准即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3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 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届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7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验收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保管费用。

第18条 竣工结算

甲方批准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即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 5_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19条 保修

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

保修工作的实施: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实施为期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第 20 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可进行变更。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任意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任何一方已经或行将破产,出现清算、解散、收购等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6种情况,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可依实际情况,守约方有主张合同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21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22条 违约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甲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书面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 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或发生其它因乙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应书面通知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每延期一日,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守约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23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给予书面同意,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同意。

第24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日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有不可抗力发生之情形,甲乙双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责任方应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该事件后果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合同约定。

第25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保管、运输等经济支出,并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乙方拥有因履行合同为本项目所创作的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及其文档的知识产权,甲方享有为本项目需要对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第26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27条 其他

2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7.2 本合同附加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3 本合同附件包括:

27.4本合同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 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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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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