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__ ________

   座落位置__ _______

   建筑面积__ 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

  1.3  建立健全“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4  对违反“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制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琅琊山国际社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琅琊山国际社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1.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8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

1.9  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

1.10  向乙方提供乙方产权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

服务,但不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责任;

1.11 本协议终止期限为“琅琊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并与甲方办理完毕财务结算手续及物业移交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故未对“琅琊山国际社区”实施管理,本协议继续执行。

1.12  因维修、养护而需暂停设备、设施的运行,甲方应预先告知乙方;

1.13  甲方应维护物业外立面整体协调与美观。

  2.0  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遵守“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2.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5  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2.6  不得占用、损坏“琅琊山国际社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消防通道及封闭门窗,不得挪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

  2.8  乙方对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义务。乙方转让物业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9  对乙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乙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10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11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琅琊山国际社区”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

2.12  为了保障“琅琊山国际社区”的公共安全,乙方不得在房屋自用部分及公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2.1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维护外立面的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实施:

1.0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等。

2.0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安防和智能化系统线路及设施、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自行车停放取等。

3.0  环境卫生

3.1  公共场所的清扫、擦抹。  

3.2  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洗、清掏、清运。

3.3  垃圾的收集、清运及药物喷杀蚊蝇虫产生地。

3.4  实施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检查监督,公共通道等保持清洁,及时处理乱堆乱放现象。

3.5  定期清洗2米以下外墙、公共走廊的地面。

4.0  保安

4.1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琅琊山国际社区”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本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员进行24小时值勤;

  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4.2  甲方责任

  协助维护“琅琊山国际社区”公共区域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协助防止、及时报告、协助处理各类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

5.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5.1  内容

停车场内导识系统清晰、明确;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应当购买足额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盗抢险);实行有偿服务;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实行有偿服务;

甲方有权随时巡查地面有无乱停乱放车辆,并按规定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处理;

甲方有权对不遵守本物业内规章制度和认为有危险的车辆谢绝停放。

5.2 甲方责任

保证车辆停放有序,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

保证车辆进出畅通。

6.0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详见《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0  房屋外观:

1.1  无明显脱落、异变、斑垢、污迹及有碍观瞻的情况存在。每天例行检查,如发现以上问题存在,在保修期的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超过保修期而面积较大,危险且质量要求较高的,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1.2  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等有损房屋外立面形象的现象。

1.3  店招规格及材质统一、有序。

2.0  设备运行:

  对各种机电设备、安防系统、智能系统及公共照明和香炉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使其功能有效、运行正常。

3.0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按照各自的使用功能和方法及养护要求,编制维修、保养计划,按台建帐,由专人负责按时对其进行养护、监控,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或聘请专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排除和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其随时保持正常良好状态,要求养护到位。

4.0  环境卫生

4.1  努力创造出一个优雅、舒适、整洁、文明的环境,对公共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及装饰小品、花盆、垃圾桶每天进行清扫、擦抹;

4.2  每天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保持其无污迹、纸屑、烟头、瓜壳等杂务物;

4.3  对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沟渠、池、井等管线或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掏、清运,随时保持其畅通、清洁。

5.0   绿 化 

5.1  努力提高绿化率、合理布局绿化池;

5.2  对本物业的花草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洒、浇水,保证其生长茂盛;

5.3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栽培方法,按时培土、施肥,对枯死的花草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更换。

6.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0  公共秩序

 设专职保安人员并24小时巡视检查。

8.0  消 防

8.1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8.2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8.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随时保持安全通道、公共走廊的畅通,制订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方案,制止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8.4  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个人,制订消防措施,随时监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9.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9.1  小 修

外墙面、门厅、通道、走廊、通风井、落水管、道路、沟渠、垃圾房、停车场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小修及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的小修,发现后及时修理。

9.2  急 修

 屋顶、上下水管、一般照明路线、路灯、水箱、供电线路、配电柜、消防设备、智能收费机的急修,发现后及时修理。

 第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

(不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渣清运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该项费用的发生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1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收及交纳时间:不低于半年

1.1.1  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无故未接房的,从甲方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的第二日开始计收)

1.2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半年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半年第一月前五日内向甲方缴纳下半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1.3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未含地下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元/月/平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米;

最终以当地房管局、物价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标准执行。

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乙方须向甲方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1.4  甲方按照上述标准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1.5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法定税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6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有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7  若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政策性上调的,则按上调后的标准执行。

1.8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滞纳金,并不享有参与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的权利。

1.9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由乙方或乙方协议约定的使用人交纳,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10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并负有向受让方告知及要求遵守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否则乙方对受让方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0  车位使用服务费:

1.1  机 动 车

车位使用权属乙方的,每月按    元/车位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管理费;

乙方长期租用露天车位的,每月按    元/车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乙方长期租用地下停车位场地的,每月按    元/车位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乙方临时使用停车位的按滁州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1.2  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场地使用费

乙方长期停放的,摩托车的每月按15.00 元/辆、电瓶车每月按12.00 元/辆、自行车的每月按5.00 元/辆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乙方临时停放的按滁州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2.0  代租、代售房屋服务费用

    为乙方代租、代售房屋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3.0 特约服务费

  甲方提供自有、专有部分有偿服务的,有收费标准规定,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修理、维修的,按材料费加人工费标准交纳费用; 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4.0  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乙方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

乙方临时占用、租用共用设施设备,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

5.0  有线电视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6.0 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保管费或保险费用,乙方需甲方代为保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水、电、气费需由甲方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燃气公司收费标准代缴代

付的,总表与分表之和的差异部分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比例合理分摊,在每次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并按时缴纳给甲方。业主自愿于办理接房时一次性按如下标准向甲方缴纳水电周转金,住宅:500.00元/户;商业(改变物业性质):800.00元/户。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滁州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琅琊山国际社区”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滁州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或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2.0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按《滁州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保险

 1.0  乙方的私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2.0  “琅琊山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保险费。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

1.0  根据物业实际情况,由甲方在物业内设置广告牌,并由甲方统一管理。

2.0  物业公共性收益(广告费除外)由甲方收取,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自愿放弃。

3.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也不得私下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0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否则甲方在催

缴未果的情况下,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催缴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商家及使用人负责

1.0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

2.0   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0  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4.0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按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凡逾期三十日以上者,除按应缴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外,甲方可以公布欠费者名单,并可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其它

1.0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 本协议附件为《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3.0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0 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至 “琅琊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5.0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6.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0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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