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甲方:XX银行

乙方: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农户在甲方办理养殖贷款业务时,乙方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种类为养殖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合作贷款担保的基本形式为:乙方为农户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乙方作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伙伴,为向甲方申请办理养殖贷款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比例双方在具体合同中协商等。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展养殖贷款宣传活动。

第六条 双方推荐的农户,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标准:

? 养殖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期限,养殖收入比较稳定。

? 在甲方或别的银行办理过养殖贷款:在甲方或别的银行有信贷历史记录,且无不良记录的。

? 养殖有固定的设施和场所,并且是自有的。

? 自己的直系亲属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者;律师、医生、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状况良好且被总行、省行确定为目标客户的AA级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等,并且愿意给农户贷款提供反担保,这样的农户优先落实。

其他客户在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也可办理养殖贷款及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养殖流动资金贷款,扩大养殖规模固定设施贷款另行安排。

第八条,养殖担保贷款专款专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第十一条 乙方推荐的客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农户的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人员共同完成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及农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如在乙方单独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有权拒绝贷款。同意贷款的,必须由农户和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在双方调查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撰写调查报告并组织材料,甲方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有权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对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与农户和乙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甲方发放贷款,贷款暂由应由乙方保管,监督农户将款项用于购买鸡苗、药品和饲料。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应控制在5‰以内,每期还款成功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代收农户销售款及时归还农户贷款,如果由农户自己还款,甲方按月为乙方提供客户还款明细,对未按时还款的农户由乙方负责进行催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拖欠贷款本息的农户,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催收;对农户已经连续2期未足额还款的,乙方应于客户连续拖欠的第3期期满前3日代农户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对乙方代偿的借款,甲方应在回单中注明“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字样或提供代为偿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当农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将固定保证金存入甲方银行内,甲方银行参照保证金5-10倍金额的额度并按照上级银行分配额度核定乙方本次担保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存入基本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按每次担保贷款余额新增的1%存入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及补足基本保证金于季末次月15日内缴存甲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乙方在甲方保证金余额超出基本保证金与按照贷款余额追加保证金的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不得办理日常结算,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外的其他用途的款项。每年度末,甲方与乙方商定次年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替农户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必须将农户有关凭证原件转给乙方,在乙方的追偿权没有实现之前,甲方配合乙方追偿权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甲方如变更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的部分,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开展养殖贷款担保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定期召开业务合作分析会、培训会,交流沟通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报表、资料,否则甲方可暂停受理乙方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故不能或暂停开展业务合作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通知客户,防止出现影响双方信誉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并依据以下条款自行确定是否与乙方暂停或终止合作,待乙方满足有关要求后,可恢复受理新的业务申请。

(一) 暂停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受理乙方新的业务申请:

(1)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5‰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还款成功率在95%以下;

(3)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及时补充;

(4)贷款担保额度饱和且无能力按标准缴存保证金;

(5)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8)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停止发放贷款的其它情况。

(二)终止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乙方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1%

(3)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还款成功率在90%以下;

(4)乙方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中的虚假内容审核不严,或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5)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7)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合作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原则上只与甲方合作,如与其他银行合作又与甲方合作,甲方有权视情相应扣减担保额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乙方担保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即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直至乙方担保的每一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 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 1

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 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 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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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对外担保中故意出现不良情形的;或乙方在甲方存入的托管资本金未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弥补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托管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七)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八)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 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3

第十四条 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推荐信用良好的贷款客户,促进乙方业务开展和降低乙方担保风险。乙方也有责任为甲方推荐优质客户在甲方取得贷款。

第十五条 甲方应积极提供被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协助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为被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甲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帮助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从二〇一一年二月 日起至二〇一 年二月 日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签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 日 二〇一一年二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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