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简化版)

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陈显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杨爱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5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签名(盖章):

乙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xx年 5 月 1 日

 

第二篇: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地暖疏通清洗,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50%。由甲负责地暖疏通施工,乙方负责联系业务及结算。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公司,经营地点为大同市矿区。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地暖疏通清洗及保养维护。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