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实际需要、结合实操经验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柳州市景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依据《物业管理条

例》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生效时

止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AAAA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__ _ __

座落位置_ _

建筑面积__ 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

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

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AAAA”

的物业服务制度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

1.3 建立健全“AAAA”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1.4 对违反“AAAA”的物业服务制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进行规劝制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

门处理;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AAAA”的专项管理

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AAAA”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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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1.7 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8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

1.9 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

1.10 向乙方提供乙方产权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但不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责任;

1.11 本协议终止期限为“AAAA”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若新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因故未对“AAAA”实施管理,本协议继续执行。

1.12 因维修、养护而需暂停设备、设施的运行,甲方应预先告知乙方; 2.0 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2 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遵守“AAAA”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2.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5 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2.6 不得占用、损坏“AAAA”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消防通道及封闭门窗,不得挪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

2

2.8 乙方对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义务。乙方转让物业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9 对乙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AAAA”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乙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10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11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AAAA”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

2.12 为了保障“AAAA”的公共安全,乙方不得在房屋自用部分及公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2.1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维护外立面的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

2.14 乙方收房后,暂时未装修或未入住,应关闭水表前后开关和关闭电表后开关,避免水表发生空转及保障用电安全。自用的设备设施发生异常事件(包括水管爆裂等)所产生的对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相邻住户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物业服务服务内容

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足额缴纳物业服务服务费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实施:

1.0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等。

2.0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安防和智能化系统线路及设施、照明、锅炉、供热线 3

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自行车停放取等。

3.0 环境卫生

3.1 公共场所的清扫、擦抹。

3.2 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洗、清掏、清运。

3.3 垃圾的收集、清运及药物喷杀蚊蝇虫产生地。

3.4 实施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检查监督,公共通道等保持清洁,及时处理乱

堆乱放现象。

3.5 定期清洗2米以下外墙、公共走廊的地毯。

4.0 秩序维护

4.1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AAAA”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本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员进行主入口24小时值勤,其他岗位视实际情况安

排巡视时间;

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不承担对住户的人身、财产的

保管、保险义务,不承担不属于甲方责任范围内的治安刑事案、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4.2 甲方责任

协助维护“AAAA”公共区域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协助防止、及时报告、协助处理各类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

5.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5.1 内容

停车场内导识系统清晰、明确;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建议车主购买商业

保险以转移风险;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两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按

时足额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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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随时巡查地面有无乱停乱放车辆,并按规定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处理;

甲方有权对不遵守本物业内规章制度和认为有危险的车辆谢绝停放。

5.2 甲方责任

保证车辆停放有序,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

保证车辆进出畅通。

6.0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详见《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第三条 物业服务服务质量

1.0 房屋外观:

1.1 无明显脱落、异变、斑垢、污迹及有碍观瞻的情况存在。每天例行检查,如发现以上问题存在,在保修期的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超过保修期而面积较大,危险且质量要求较高的,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1.2 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等有损房屋外立面形象的现象。

1.3 店招规格及材质统一、有序。

2.0 设备运行:

对各种机电设备、安防系统、智能系统及公共照明和香炉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使其功能有效、运行正常。

3.0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按照各自的使用功能和方法及养护要求,编制维修、保养计划,按台建帐,由专人负责按时对其进行养护、监控,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或聘请专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排除和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其随时保持正常良好状态,要求养护到位。

4.0 环境卫生

4.1 努力创造出一个优雅、舒适、整洁、文明的环境,对公共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及装饰小品、花盆、垃圾桶每天进行清扫、擦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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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每天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保持其无污迹、纸屑、烟头、瓜壳等杂务物;

4.3 对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沟渠、池、井等管线或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掏、清运,随时保持其畅通、清洁。

5.0 绿 化

5.1 努力提高绿化率、合理布局绿化池;

5.2 对本物业的花草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洒、浇水,保证其生长茂盛;

5.3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栽培方法,按时培土、施肥,对枯死的花草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更换。

6.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0 公共秩序

设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并24小时巡视检查。

8.0 消 防

8.1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8.2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8.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随时保持安全通道、公共走廊的畅通,制订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方案,制止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8.4 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个人,制订消防措施,随时监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9.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9.1 小 修

外墙面、门厅、通道、走廊、通风井、落水管、道路、沟渠、垃圾房、停车场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小修及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的小修,发现后及时修理。

9.2 急 修

屋顶、上下水管、一般照明路线、路灯、水箱、供电线路、配电柜、消防设备、智能收费机的急修,发现后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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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

(不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该项费用的发生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1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收及交纳时间: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或预交半年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1.1.1 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无故未接房的,从甲方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的第二日开始计收)

1.2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未含地下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办公或住改商: 元/月·平方米

(3) 商 建 : 元/月·平方米

(4)已售车位服务费: 元/月·个

最终以当地住建局、物价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标准执行。

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乙方须向甲方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1.3 甲方按照上述标准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1.4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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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税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5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有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6 若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政策性上调的,则按上调后的标准执行。

1.7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滞纳金,并不享有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1.8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由乙方或乙方协议约定的使用人交纳,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9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并负有向受让方告知及要求遵守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否则乙方对受让方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0 代租、代售房屋服务费用

为乙方代租、代售房屋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2.0 特约服务费

甲方提供自有、专有部分有偿服务的,有收费标准规定,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修理、维修的,按材料费加人工费标准交纳费用; 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3.0 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乙方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

乙方临时占用、租用共用设施设备,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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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有线电视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5.0 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保管费或保险费用,乙方需甲方代为保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水、电、气费需由甲方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燃气公司收费标准代缴代付的,总表与分表之和的差异部分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比例合理分摊,在每次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并按时缴纳给甲方。

第七条 保险

1.0 乙方的私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2.0 “AAAA”的物业服务服务费不包括保险费。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

1.0 根据物业实际情况,由甲方在物业内设置广告牌,并由甲方统一管理。 2.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也不得私下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0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否则甲方在催

缴未果的情况下,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催缴的权利。

第十条 甲方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商家及使用人负责 1.0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

2.0 物业服务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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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0 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4.0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按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凡逾期三十日以上者,除按应缴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外,甲方可以公布欠费者名单,并可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其它

1.0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 本协议附件为《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3.0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0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AAAA”业主委员会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5.0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6.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0 本协议共11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甲 方:柳州市景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时 间:

房 号: 时 间 11

 

第二篇:范本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商住小区□住宅□商场 幢 单元 室业主: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过公开招投标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所购物业产权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业主所购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协议编号:

物业类型:集高层、商业于一体的商住小区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119000万㎡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规划红线 南至:规划红线

西至:规划红线 北至:规划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上,在乙方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将本协议所有条款向乙方做出了明示和说明,乙方已阅读了本协议所有内容,并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协议》,实施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车辆停放秩序、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等事项和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甲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1

3、根据《物权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业主手册》、《客户服务指南》和《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制止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制止违反浉河壹號商住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客户服务指南》、《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依据本协议以及甲方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委托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8、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9、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甲方无偿使用,甲方可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理利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空余部分进行出租和开展经营,其所得收益(扣除经营管理成本)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

10、依法向乙方提供本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遵守浉河壹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的《业主手册》、《客户服务指南》和《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4、依据本协议以及甲方与开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时向甲方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提前向甲方提交申请,并与甲方签署《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2

6、在使用本物业时,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暂时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使用本物业时,不得破坏房屋外立面,户外不得安装防盗窗(网)、改动防盗门位置,不得擅自放置空调外机,不得擅自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

8、在使用本物业时,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与使用功能,不得在屋面上搭设任何形式的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9、按照公平、安全、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和使用乙方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1、保持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按位停车;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染。

12、乙方转让或出租房屋时,有义务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继受人、物业使用人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本协议作为房屋租售协议的附件,要求继受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

13、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的《业主手册》、《客户服务指南》和《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是指本物业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地面等)以及属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井、户外墙面、屋面、绿化用地、强弱电井、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共用部位。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属于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共用天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3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企业单位负责。

四、环境卫生

1、负责本物业的公共场所、大厅、楼梯间、走火通道、道路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

2、负责共用设施设备保洁工作。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鼠虫防杀工作。

4、定时收集及清运生活垃圾。

5、定期对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内容:⑴ 修剪、浇灌、施肥等绿化养护;⑵ 清理公共场地;⑶ 除虫和消杀。

2、责任:⑴ 及时养护,保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⑵ 保持公共绿地整洁;⑶预防和减少病虫害。

六、车辆停放管理

1、内容:⑴ 限速、限重、限高;⑵ 禁鸣;⑶ 车辆停放秩序管理⑷ 外来车辆登记、停泊秩序管理。

2、责任:⑴ 引导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⑵ 确保进出口畅通;⑶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⑷ 乙方自行负责其车辆内物品及车辆自身的安全,甲方不承担看管、保管责任和义务。

七、公共秩序的维护及安全防范

1、内容:⑴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⑵ 不定时巡查本物业公共区域;⑶ 定期检查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及做好报警监控和防火安全工作。

2、责任:⑴ 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⑵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尽到安全防范和安全宣传责任;⑶ 不承担非物业管理与服务责任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八、装饰装修管理

1、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乙方在装修前,应提前向甲方提交申请,并与甲方签署《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与乙方及装修单位就装修管理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在《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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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有义务将装饰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告知乙方和装修单位;甲方对乙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3、乙方装修行为应当符合《物权法》及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及设计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外立面的统一、美观;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九、消防管理

1、内容:⑴ 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和易燃品的管理;⑵ 消防监控;⑶ 消防宣传和演练。

2、责任:⑴ 消防器材和设施安全有效;⑵ 消防通道畅通;⑶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十、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十一、单个业主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实施一站式服务

1、业主口头(当面或电话)报修、咨询、申诉、建议、求助等,任何一位物业服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受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2、建立健全登记、回访制度;房屋质量遗留问题回访100%;投诉回访100%,且上门回访不少于30%;维修服务回访50%以上;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对不满意项回访率100%。

3、业主的报修、投诉、求助事项,每天都要审查清理汇总,要日日跟踪,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修和急修)

1、小修:及时处理,两天内完成,并建立健全登记、回访制度;

2、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并建立健全登记、回访制度。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定期进行保养;

2、专人维护保养;

3、确保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设施设备运行率≥95﹪;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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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

1、公共区域每日保持干净清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定期进行鼠虫、防治消杀,基本消除蚊虫滋生地。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除草、防虫害;

2、保持美观协调;

3、绿化完好率≥95﹪。

六、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1、保持通道畅通;

2、车辆按规定、按位停放;

3、对外来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检查。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礼貌执勤;

2、协助公安机关协查各类违法事件,做好安全防范、宣传;

3、不承担非管理责任的任何业主、物业使用人任何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八、消防

1、定期进行消防巡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进行消防安全防范宣传;

3、消防设施完好率≥95﹪。

九、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业主档案;

2、建立健全物业竣工图纸、设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3、专人管理,借阅登记审批;

4、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外墙清洗更新费用以及公共能源分摊费和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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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费缴纳时间和周期

1、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买受人(业主)交付使用之日起,在交付使用期限内办理收楼手续的业主,于小区通知交付收楼的次日开始计缴物业服务费,每年度(12个月)预收一次;交费时间:每年12月份。

2、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买受人(业主)交付使用之日起,因个人原因没有在交付使用期限内办理收楼手续的业主,交纳费用的时间和周期,按照小区通知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全额计缴。

3、乙方自行转让物业的,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期限,由继受人负责缴交物业服务费;转让协议约定期限之前未缴交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原业主负责缴交。

4、乙方自行出租物业的,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未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交纳;乙方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5、因乙方原因空置物业的,由乙方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6、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根据信阳市物价部门的最新规定,或未来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及来年预算开支作出适时调整。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以物价局批复为准:

目前暂定为:

高层住宅: 1.10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2.00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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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四、车辆停泊服务费

1、车辆停泊服务费主要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租金、车辆的看管保管费用和停车场地设施设备、照明设施用水用电费用。

2、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⑴ 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位的,停车收费标准:露天车位 (按协议) 元/个·月、车库车位(按协议)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⑵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乙方购置的,车位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⑶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批准标准执行。

五、公共能源分摊费

1、公共能源分摊费是指本物业供水加压系统、消防系统、公共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包括

地下车库)的用电、用水所产生的费用。

2、乙方自行转让物业的,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期限,由继受人负责缴交物业服务费;转让协议约定期限之前未缴交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原业主负责缴交。乙方转让物业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3、乙方自行出租物业的,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未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交纳;乙方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六、有偿服务费用

1、业主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及停车场时,缴交有关费用;

2、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需要提供维修养护服务时,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和缴交有偿服务费用;

3、为业主提供代租代售服务时,双方约定并手续有偿服务费用;

4、装修垃圾清运费用(属代收性质);

5、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按双方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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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

在__ _(物业名称)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当地法规或政策无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乙方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乙方同意后使用和分摊。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按有关规定续交。

第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自 物业交付之日 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或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有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多收费用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追缴并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5‰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禁止乙方转让、出租或抵押该物业。

五、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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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等),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紧急避险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甲方因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临时通过或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甲方应予以及时恢复原状、归还。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进行,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共计 10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将本协议样本送至信阳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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