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定风险投资协议条款

如何签定风险投资协议条款

典型的风险资本投资一般要设计成使风险资本家能得到你公司的可自由兑换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给风险资本家一个可以在发生清算和兼并时行使的,优于普通股的优先权。

优先股持有者可以选择将其转换成普通股。--这可以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而自动引发。例如,当公司想简化其资本结构而进行首次公开股票发行时,优先股将会转换成普通股。

风险资本的投资有时也是分阶段的。一定数量的钱是马上投入的,而另外的资金在公司取得某个里程碑式的成果时再投入。从公司方面看,这些里程碑式的成果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并且要能合情合理地取得。

风险资本的权力

风险资本家一般也期望得到与一笔投资相伴随的如下权利:

●选举一个或多个董事到公司董事会的权利;

●获得各种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权利;

●可以不考虑公司的利益而在公开股票发行中将自己的股票登记售出的权利;

●能参与将来的股票发行过程从而保持其在公司内股权份额的权利。

股票购买协议

一旦公司与风险资本家就条款清单即对该项投资所草拟的条款和条件总括文件达到一致,风险资本家的律师一般就要对反映这一交易的正式协议进行准备。

最主要的协议就是股票购买协议,一般包含下列信息:

●出售股票的价格和要购买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公司的契约;

●结束该交易的条件;

●补偿风险资本家的法律费用的要求;

●依据和相关的协议,还包含风险资本家的其 它权力。

陈述和保证

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几乎总是一项风险资本投资的一部分,公司期望表述出它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前景,对公司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会给该公司带来真正的麻烦,而投资者能按协议中的规定获得各种补救。

陈述与保证的篇幅可以长达好几页,因为风险资本家在开始前消除任何“恶瘤”,最一般的陈述包括:

●公司准确的、尚未完成的资本程度;

●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所有的基本方面是真实、正确的,并且是按普遍接受的会计程序要求而做的;

●除了反映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上或发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负债外,公司无其它负债;

●公司对其声称拥有的资产拥有所有权,除已公布出来的外,无其它低押权;

●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没有侵权;

●该公司遵守了所有与其经营相关的法律。

对初期阶段的公司,风险资本家会坚持要创立者来自做陈述和保证。

 

第二篇:风险投资合同条款详解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有十类常见的特别条款:

1.分段投资(subsection investments)

  2.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

  3.肯定性条款(Affirmative Covenants)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

  4.否定性条款(Negative Covenants)

  否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

  5.对赌条款(Ratchet Terms)

  6.优先购股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7.共同卖股权(Right of Co-sale)

  8.回购权(Redemption Put/Call Option)

  9.强卖权(Drag-Along Right)

  10.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Founders,Management and Key Employee Commitment)

这些条款的目的三点:
1、确保顺利退出时,利益最大化
2、在约定的期限无法顺利退出时,确保损失相对最小化
3、在折中的情况下,PE/VC掌握处理公司的主动权

风险投资协议(Term Sheet)详解

之一:清算优先权

情景一:假如你是第一次创业,你正在寻找风险投资(VC),在经过跟风险投资人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突然有一天,投资人对你的公司产生了投资兴趣,于是给你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但是,包括你的团队、你的董事会、你周围的朋友在内,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Term Sheet,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你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情景二:假如你接受了上面那份Term Sheet,投资人跟你投资了$2M,给你的投资前估值(Pre-money valuation)是$3M,投资后(Post-money)估值$5M,于是投资人拥有你公司40%的股份。经过1年,公司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M的价格并购。你认为你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2.5M的现金,也还满意。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你,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M(投资额的2倍),留给你的只有$1M。你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几乎所有的VC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参与分配权,或者叫双重分配权(Double Dip)有三种:无参与权(Non participation)、完全参与分配权(Full participation)、附上限参与分配权(Capped participation),相应的就有三种清算优先权:

(1)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Non-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参考下面实例:

Liquidation Preference: In the event of any liquidation or winding up of the Company,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any declared but unpaid dividends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清算优先权: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

这就是实际的清算优先权,退出回报如下图。

(1)当公司退出价值(Exit Value)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2)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3)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投资人拿走约定的优先清算回报额。

在普通股股东获得利益分配之前,投资人要获得原始投资一个确定倍数的回报。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标准的是“1倍(1X)”清算优先权。目前现在大部分情况是1倍(1X)至2倍(2X)。

2)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Full-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完全参与分配权的股份在获得清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在优先权条款后还会附加以下条款:

Participation: After the payment of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nd the Series A Preferred on a common equivalent basis.

参与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退出回报如下图所示:

当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超过优先清算回报部分,投资人和普通股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3)附上限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Capped-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附上限参与分配权表示优先股按比例参与分配剩余清算资金,直到获得特定回报上限。在优先权条款后会附加以下条款:

Participation: After the payment of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nd the Series A Preferred on a common equivalent basis; provided that the 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will stop participating once they have received a total liquidation amount per share equal to [X] times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any declared but unpaid dividends. Thereafter,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参与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A系列优先股股东将停止参与分配,一旦其获得的回报达到[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之后,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退出回报如下图所示:

(1)当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2)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回报上限时,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3)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投资人先拿走优先清算回报,然后按转换后股份比例跟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清算资金,直到获得回报上限。

这里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原始购买价格倍数([X])的真实含义。如果参与分配倍数是3(3X)(3倍的初始购买价格),表示一旦获得300%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回报(包括优先清算的回报),优先股股东将停止参与分配剩余资产。如果清算优先权是1倍(1X)回报的话,参与分配权的回报不是额外的3倍,而是额外的2倍!也许是因为参与权跟优先权的这种关系,清算优先权条款通常同时包含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的内容。

清算优先权激活:清算事件(Liquidation Event)

谈清算优先权,那明确什么是“清算”事件就很重要。通常,企业家认为清算事件是一件“坏”事,比如破产或倒闭。对VC而言,清算就是“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公司权益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公司控制权变更。结果是,清算优先权条款决定无论公司在好坏情况下,资金的分配方式。标准条款如下:

A merger, acquisition, sale of voting control or sale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do not own a majority of the outstanding shares of the surviving corpora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liquidation.

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以上事件可以被视为清算。

所以这个条款是确定在任何非IPO退出时的资金分配(IPO之前,优先股要自动转换成普通股,清算优先权问题就不存在了),而大部分的公司最后可能的退出方式也不会是IPO,所以不管创业者对自己和公司是否有信心,都应该详细了解这个条款。

清算优先权背后的逻辑

很多VC采用有参与权优先股,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基金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也是这样向他们收取回报的。VC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向LP募集资金,成立一个基金(Fund),LP出资(GP也可能会出1%),GP运营,到基金存续期结束清算的时候,LP拿走出资额外及基金盈利的80%,GP获得盈利的20%。比如:一个$100M的VC基金,LP实际上是借给VC公司$100M,LP需要拿回他们的$100M,外加80%的利润。

另外一方面,为了避免创业者从投资人那里不当获利,让VC基金蒙受损失。比如:你从投资人那里获得$10M投资,出让50%股份。然后在VC的资金到账后立刻关闭公司(没有其它资产),那投资人只有得到企业价值($10M)的50%,这样你就从投资人那里欺骗到$5M。要是真的这样,以后你的基金就很难募到资金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因为投资人一贯的贪婪本质,他们会要求最少1倍(1X)的清算优先权,这样在公司发展到退出价值超过投资人的投资额之前,你是不会关闭公司的。

创业者如何理解清算优先权

(1)优先股是债权(Liability)还是权益(Equity)

优先股是企业的债权或是权益,参与分配权的优先股既是债权也是权益。“优先权”表示债权,“参与分配权”表示权益;

参与分配的优先股股东,不需要决定是拿走优先清算额,还是转换成普通股按比例参与分配,他们两者都要。根据上文不同情形下的退出分配图,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参与分配的优先股只有在退出价值较小时才合理,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运营非常好,投资人不应该按照优先清算的方式参与分配,他们会转换成普通股。

(2)投资人与创业者存在退出利益不一致

在不参与分配和附上限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情况下,会出现一个非常奇怪的回报情形:通常投资人在某个退出价值区间的回报保持不变,比如,在退出价值X和X+a之间,投资人的回报没有区别(维持优先清算额或回报上限)。但是创业者的回报在退出价值X和X+a之间是不断升高的,此时出现双方利益不一致。如果此时公司有机会被收购,出价范围刚好在X和X+a之间,为了促成交易,投资人当然愿意接受一个底价。

(3)了解投资人要求清算优先倍数的动因

创业者要了解给你投资的VC基金,这个基金其它投资案例运营得怎么样,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投资案例的情况会决定VC如何看待你的公司。如果某个基金的其他投资案例都表现糟糕,那基金的策略会更为保守,要求的清算优先倍数会高一些,并通过投资你的公司来提升基金的整体回报水平,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运作这个基金,并募集新的基金。如果某个基金投资了很多好项目,那么他们可能表现得激进一些,只想着做个大的(IPO),在清算优先倍数上不太在意。不同的VC根据你的公司在他的基金中的地位会有不同的风险/回报判断。

(4)要仔细研究并跟投资人谈判

没有一个VC打算在你没有看过并且没有给你的律师看之前,跟你签署任何东西。想一想:我打算给你能够买20或30部宝时捷汽车的资金,因为我相信你是个聪明的商人,能够让我搭顺风车一起赚钱。我会把这些真金白银给一个没有看过合同就签约的家伙吗?VC不愿意把钱给一个草率得甚至都不愿意花点时间来理解Term Sheet的家伙。最好还是找个律师或财务顾问来帮你研究一下。

我编制了一个Excel表格帮助创业者模拟融资条款中不同的清算权和参与分配权的退出回报情况。你可以改变稀释比例、优先股的参与分配权、优先清算倍数、回报上限、退出的价值范围、等。改变模型中的这些变量,就可以看到管理层和投资者的回报情况。下载地址是:http://www.esnips.com/doc/bac52507-7009-49b4-9b18-bed3b3a638d4/Liquidation-Preference-Calculation-(Chinese-Version)

风险投资Term Sheet详解(之二):防稀释条款

 

引用

风险投资Term Sheet详解(之二):防稀释条款

作者:桂曙光

(本文删节版已在《创业邦 www.cyzone.cn》杂志第三期,20##年1月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风险投资人对某公司进行投资时,通常是购买公司某类优先股(A、B、C…系列),这些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转换价格(conversion price)转换成普通股。为了防止其手中的股份贬值,投资人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加入防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

防稀释条款,或者叫价格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大多数VC的Term Sheet中的标准条款了。这个条款其实就是为优先股确定一个新的转换价格,并没有增发更多的优先股股份。因此,“防稀释条款”导致“转换价格调整”,这两个说法通常是一个意思。

防稀释条款主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在股权结构上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另一类是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下文以A系列优先股为例讲解)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Structural anti-dilution)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包括两个条款:转换权和优先购买权。

(1)转换权(Conversion)

这个条款是指在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这个条款是很普通而且是很合理的条款,也完全公平,通常企业家都能够接受。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Conversion: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nitially converts 1:1 to Common Stock at any time at option of holder, subject to adjustments for stock dividends, splits, combinations and similar events and as described below under “Anti-dilution Provisions.”

转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股份转换成普通股,初始转换比例为1:1,此比例在发生股份红利、股份分拆、股份合并及类似事件以及“防稀释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时做相应调整。

举例来说:优先股按照$2/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初始转换价格为$2/股。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4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0.5/每股,对应每1股优先股可以转为4股普通股。

(2)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B轮融资时,目前的A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以使A轮投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B轮融资的新股发行而降低。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也是一个很常见且合理的条款,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Right of First Refusal: Investors shall have the right in the event the Company proposes to offer equity securities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shares reserved as employee shares described under “Employee Pool” and other customary exceptions) to purchase their pro rata portion of such shares (based on the number of shares then outstanding on an as-converted and as-exercised basis).

优先购买权:投资人有权在公司发行权益证券的时候(发行“期权池”股份及其他惯例情况出外)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Anti-dilution protection in Down Round)

公司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融资,但谁也无法保证每次融资时发行股份的价格都是上涨的,风险投资人往往会担心由于下一轮降价融资(Down Round),股份的发行价格比自己当前的转换价格低,而导致自己手中的股份贬值,因此要求获得保护条款。

防稀释条款通常是一个公式,它决定优先股在转换成普通股时的数量。大部分的公式基于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而最开始的转换价格就是投资人购买优先股的价格(Initial Purchase Price)。在公司以低于本轮的价格进行了后续融资之后,转换价格就会降低。

所以,如果没有以更低价格进行发行股份(后续融资),初始的购买价格跟转换价格就是一样的(假定没有结构性稀释),优先股也将按1:1转换成普通股。如果后续以更低价格发行了1次或多次股份,转换价格就会比初始购买价格低,优先股能转换成更多的普通股。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保护主要分为“完全棘轮”调整以及“加权平均”调整两种方式。

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Anti-dilution Provisions: The conversion price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will be subject to a 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 adjustment to reduce dilu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Company issues additional equity securities at a purchase price less than the applicable conversion price.

防稀释条款:如果公司发行新的权益证券的价格低于当时适用的A系列优先股转化价格,则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将按照广义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投资人的稀释。

(1)完全棘轮条款(Full-ratchet anti-dilution protection)

完全棘轮条款就是说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A轮的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份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份的规模。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哪怕公司以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系列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跟新的发行价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A轮融资$200万,按每股优先股$1的初始价格共发行200万股A系列优先股。由于公司发展不如预想中那么好,在B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0.5,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0.5,则A轮投资人的200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400万股普通股,而不再是原来的200万股。

完全棘轮条款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有重大的稀释影响。为了使这种方式不至于太过严厉,有几种修正方式:(1)只在后续第一次融资(B轮)才适用;(2)在本轮投资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比如1年)融资时才适用;(3)采用“部分棘轮(Partial ratchet)”的方式,比如“半棘轮”或者“2/3棘轮”,但这样的条款都很少见。

(2)加权平均条款(Weighted average anti-dilution protection)

尽管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现在也常常出现在投资人的Term Sheet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还是基于加权平均的。

在加权平均条款下,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A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A系列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这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公平,计算公式如下(作为Term Sheet的附件或置于条款之中):

NCP = 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 = 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OS = 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full dilution)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 = 后续融资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SNS = 后续融资额应该能购买的股份(假定按当时实际转化价格发行)

IC = 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括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执行中收到的资金)

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和狭义加权平均(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区别在于对后轮融资时的已发行股份(outstanding shares,即上面公式中的OS)及其数量的定义。(a)广义加权平均条款是按完全稀释方式(full diluted)定义,即包括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可以通过执行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获得普通股数量,计算时将后续融资前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完全稀释时)认为是按当时转换价格发行;(b)狭义加权平均只计算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普通股和其他可转换证券。

广义加权平均时,完全稀释的股份数量很重要,即包括所有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优先股转换、执行期权和认股权、债转股、等),企业家要确认跟投资人的定义是一致的。相对而言,狭义加权平均方式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公式中不把普通股、期权及可转换证券计算在内,因此会使转换价格降低更多,导致在转换成普通股时,投资人获得的股份数量更多。

仍拿上例来说,如果已发行普通股为800万股,新融资额为$300万,按$0.5的价格发行600万B系列优先股。则广义加权平均时新的转换价格为:

而狭义加权平均时新的转换价格为:

A轮投资人投资的$200万分别可以转换为246万和320万股,相对前面的400万股,要公平一些。

 

防稀释条款的谈判要点

企业家和投资人通常对结构性防稀释条款不会有什么争议,主要谈判内容是针对后续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条款。

(1)企业家要争取“继续参与”(pay-to-play)条款

这个条款要求,优先股股东要想获得转换价格调整的好处(不管是运用加权平均还是棘轮条款),前提是他必须参与后续的降价融资,购买等比例的股份。如果某优先股股东不愿意参与,他的优先股将失去防稀释权利,其转换价格将不会根据后降价续融资进行调整。

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Pay-to-Play: On any subsequent down round all Investors are required to participate to the full extent of their participation rights, unless the 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 is waived for all Investors by the Board. All shares of Series A Preferred of any Investor failing to do so will automatically lose anti-dilution rights.

继续参与:所有投资人都要完全参与后续可能的降价融资,除非董事会允许所有投资人都放弃参与,任何没有参与的投资人的A系列优先股将自动失去防稀释权利。

(2)列举例外事项

通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低价发行股份也不应该引发防稀释调整,我们称这些情况为例外事项(exceptions)。显然,对公司或企业家而言,例外事项越多越好,所以这通常是双方谈判的焦点。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The following issuances shall not trigger anti-dilution adjustment: (i) reserved as employee shares described under the Company’s option pool, (ii) … (iii) …

发行下列股份不引发防稀释调整:(1)公司期权池为员工预留的期权,(2)… (3)…

通常的例外情况有(防稀释调整将不包括下列情况下的股份发行):

(a)任何债券、认股权、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时所发行的股份;

(b)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合并、收购、或类似的业务事件,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

(c)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债权融资、设备租赁或不动产租赁协议,给银行、设备出租方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

(d)在股份分拆、股份红利、或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分拆时发行的股份;

(e)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计划,给公司员工、董事、顾问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或期权);

(f)持大多数已发行A类优先股的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条(f),跟上面的“继续参与”条款类似。在有些投资案例中,后续低价融资时,大多数A系列优先股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同意继续投资。可能有少数投资人不打算继续投资下一轮,他们想通过防稀释条款来增加他们转换后的股份比例。那根据这个例外事项,这些少数投资人是不能执行防稀释条款的。这一条会迫使少数投资人继续参与下一轮投资,以便维持股份比例。

(3)降低防稀释条款的不利后果

首先,不到迫不得已,企业家永远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其次,要争取一些降低对创业者股份影响的办法,比如:

(a)设置一个底价,只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时,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b)设定在A轮融资后某个时间段之内的低价融资,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c)要求在公司达到设定经营目标时,去掉防稀释条款或对防稀释条款引起的股份稀释进行补偿。

(4)企业家可能获得的防稀释条款

企业家在跟VC就防稀释条款谈判时,根据双方的谈判能力,公司受投资人追捧的程度、市场及经济状况等等因素,可能得到不同的谈判结果,如下表:

本人编制了一个Excel表格帮助企业家模拟在不同的后续融资估值情况下,不同的防稀释条款对转换价格、转换后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的影响。下载地址是:http://www.esnips.com/doc/d8fd42c9-bb51-4733-8dac-5879c4f454e7/Anti-dilution-Calculation-(English-Version)

 

防稀释条款背后的道理

第一,有了防稀释条款,能够激励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否则防稀释条款会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防稀释条款要求企业家及管理团队对商业计划负责任,并对承担因为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后果。

大部分创业者接受这个条款,如果他们对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融资的话,他们的股份会被稀释,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家可能会放弃较低价格的后续融资。

第二,投资人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保护,他们可能会被“淘汰”出局。比如,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企业家可以进行一轮“淘汰”融资(比如$0.01/股,而当前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是$2/股),使当前的投资人严重稀释而出局,然后给管理团队授予新期权以拿回公司控制权。

另外,VC也可以通过这个条款来保护他们面对市场和经济的萎靡,比如20##年左右的互联网泡沫。

 

一个防稀释条款案例

假设某公司已给创始人发行了1,000,000股普通股,给员工发行了200,000股普通股的期权,A轮融资时以$1.00的价格给VC发行了1,000,000股A系列优先股(融资$1M)。B轮融资时,以$0.75的价格发行了1,000,000股B系列优先股(融资$0.75M)。

下表给出在广义加权平均、狭义加权平均和棘轮降低三种情况下,A系列优先股股东在B轮融资后的转换价格,以及1,000,000股A系列优先股能够转换成普通股的数量。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同防稀释条款,导致的股份转换数量的差异,以及对创始人和当前股东的影响。

 

总结

防稀释条款通常是精明的投资人为了在后续低价融资时,保护自己的利益一种方式。对创始人来说,防稀释条款通常是融资中的一部分,理解其中的细微差异和了解谈判的要点是创业者很重要的创业技能。

尽管偶尔A轮融资的Term Sheet中不包括防稀释条款,但如果有的话,不要试图要求VC去掉防稀释条款,所以在谈判之前多些了解总是有好处的。另外,只要企业家把公司经营好,在融资后为公司创造价值,让防稀释条款不会被激活实施,这比什么都强。(桂曙光 Sam GUI)

风险投资Term Sheet详解(之三):董事会

(本文删节版已发表于《创业邦》www.cyzone.cn 杂志20##年3月刊)

作者:桂曙光

VC在投资时,通常会在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包括投资时的价格和投资后的回报;二是控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投资人自己的利益和监管公司的运营。因此,VC给企业家的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中的条款也就相应地有两个维度的功能:一个维度是“价值功能”,另一维度是“控制功能”。有些条款主要是“经济功能”,比如投资额、估值、清算优先权、等,有些条款主要是“控制功能”,比如保护性条款、董事会、等。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功能”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创业天堂硅谷流行这么一句话:“Good boards don’t create good companies, but a bad board will kill a company every time.”(好的董事会不一定能成就好公司,但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一定能毁掉公司。)

Term Sheet中典型的“董事会”条款如下:

Board of Directors: The board of the Company will consist of three members, two designated by the Common Shareholders and one of which must be the Company’s CEO; and one designated by the Investor.

董事会:董事会由3个席位组成,普通股股东指派2名董事,其中1名必须是公司的CEO;投资人指派1名董事。

对企业家而言,组建董事会在A轮融资时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企业估值部分,因为估值的损失是一时的,而董事会控制权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命期。但很多企业家常常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把眼光主要发在企业估值等条款上。设想一下,如果融资完成后,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某个决议,企业家/创始人是否还会后悔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估值的谈判上:

开除创始人管理团队,并使其失去了尚未承兑(unvested)的股票;

拒绝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直到公司几乎现金短缺,然后强迫公司以低估值从当前投资人那里募集B轮融资;

将公司廉价卖给公司投资人投资过的其他公司。

在A轮融资之前,大部分私营公司的创始人/CEO是老板,但融资之后,新组建的董事会将成为公司的新老板。一个好的董事会,即使是在你不同意他们做出的决策的时候,仍然信赖它。

董事会席位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3名董事,而股份制公司则需要5名董事,但这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版本。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如特拉华州),其法律允许公司只设1名董事。通常来说,董事会席位设置为单数,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为双数。对A轮融资的公司来说,为了董事会的效率以及后续融资董事会的扩容考虑,理想的董事人数为3~5人。

董事会应该反映出公司的所有权关系

董事会代表公司的所有者,负责为公司挑选其管理者-CEO,并确保这位CEO对公司的所有者尽职尽责。当然,糟糕的CEO自然会被淘汰出局。董事会的设立应该反映出公司的所有权关系,比如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其董事会构成就是如此。理论上,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应服务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他们自己持有的某种类型的股权。

通常A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创始人)还拥有公司的绝大部分所有权,普通股股东就应该占有大部分的董事会席位。假设,A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持有公司大约60%的股份,如果A轮是两个投资人的话,董事会的构成就应该是:

           3个普通股股东+2个投资人=5个董事会成员

如果只有1个投资人,那么董事会的构成就应该是:

           2个普通股股东+1个投资人=3个董事会成员

不管是以上哪一种情况,普通股东都按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出其董事。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和坚持两点:

公司董事会组成应该根据公司的所有权来决定;

投资人(优先股股东)的利益由Term Sheet中的“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s)”来保障。董事会是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既包括优先股也包括普通股。

设立独立董事席位

融资谈判地位有时会决定谈判的结果。如果创业企业质量很好,在A轮融资时投资人会认可这样的董事会安排。但是如果投资人不答应这种董事会结构,而创业者又希望得到他们投资的话,采用下面这个偏向投资人的方案(设立一个独立董事):

         2个普通股股东+2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5个董事会成员;或

         1个普通股股东+1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3个董事会成员

偏向投资人方案的董事会给予不同类型股份相同的董事会席位,而不管他们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这有点不合道理,但这就是风险投资!

如果最终签署的条款是以上方案的话,那么创业者要让投资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公司增加1个新投资人席位的时候(比如B轮投资人),也要相应增加1个普通股席位。这样是为了防止B轮融资时,投资人接管了董事会。

投资人可能会推荐一个有头有脸的大人物做独立董事,创业者通常是无法拒绝的。但是这个大人物跟VC的交往和业务关系通常会比跟你多,当然他更倾向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了。

这样,普通股股东(创业者)在董事会上就面临失去主导地位了,解决这个困境的最简单办法是在融资之前就设立独立董事。至少也是选择你信任的、有信誉的人来做独立董事。如果融资之前,你无法或没有设立独立董事,谈判是要争取下面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选择要由董事会一致同意;

由普通股股东推荐独立董事。

设立CEO席位

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的CEO占据一个董事会的普通股席位,这看起来似乎挺合理,因为创始人股东之一在公司融资时通常担任CEO。但创业者一定要小心这个条款,因为公司一旦更换CEO,那新CEO将会在董事会中占一个普通股席位,假如这个新CEO跟投资人是一条心的话,那么这种“CEO+投资人”的联盟将控制董事会。

新的CEO也许是一名职业经理人,通常他与VC合作的机会远比与你们公司合作的机会多。VC通常会向有前景的公司推荐CEO,还会让这名CEO共同参与公司的投资。他们决定公司支付给这个CEO的报酬。你认为CEO会忠诚于谁呢?

“CEO+投资人”联盟可能会给公司、公司创始人和员工都带来伤害,一个硅谷的简单例子可以参考:

公司需要募集B轮融资,在投资人授意下,CEO并不积极尽力运作,导致公司无法从其它地方筹措资金。结果,公司只能从当前的投资人那里以很低的价格获得B轮融资;

结果是:投资人在公司估值较低的时候注入更多资金,获得更多股份;几个月之后,CEO也按照市场行情获得了“合理数额”的股份。但创始人和员工的股份比例却被稀释了。

上面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新CEO并不一定是你在董事会中的朋友。如果你正打算雇佣一个新的CEO,不妨为他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的席位。

例如,对于偏向于投资人的董事会中,投资人已占有2个席位,专门增设1个CEO席位:

       1个普通股东+1个投资人+1个CEO(目前是创始人XXX)=3个董事会成员

       1个普通股东+1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1个CEO(目前是创始人XXX)=4个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中的普通股席位应该永远由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另外,如果你希望董事会的成员数是奇数的话,那就再多加一个独立席位。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

尽管CEO持有的也是普通股,但新的CEO很可能要同投资人结盟,CEO席位会在事实上对投资人更有利;

CEO并不在董事会中代表普通股股东,他的工作是让公司所有类型的股权增值。

公平的投资后董事会结构

目前国内VC的A轮投资Term Sheet中,董事会条款的主流是:“创始人+创始人及CEO+A轮投资人”的结构。

通常而言,下面的A轮投资后的董事会结构也算公平:

1个创始人席位、1个A轮投资人席位及1个由创始人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批准的独立董事。(单一创始人)

1个创始人席位(XXX)、1个CEO席位(目前是创始人YYY)、1个A轮投资人席位及1个由CEO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批准的独立董事。(多个创始人)

总结

企业家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公司,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始人失去对企业运营的控制。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是保持投资人、企业、创始人以及外部独立董事之间合适的制衡,为企业的所有股东创造财富。

2008/4/16

风险投资Term Sheet详解(之四):保护性条款

by 桂曙光

(《创业邦》www.cyzone.cn杂志 20##年4月)

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s),顾名思义,就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执行某些潜在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之前,要获得投资人的批准。实际上就是给予投资人一个对公司某些特定事件的否决权。

投资人为什么要保护性条款

也许你会认为投资人通过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公司就有足够的控制,保证公司不会从事任何违背其利益的事情,投资人没有必要太关注保护性条款。

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作为董事会成员,投资人代表的法律职责是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有时候,公司的利益与某特定类别股份(比如A类优先股)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样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作为董事,他在法律上应该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意某件事,而作为某类股份的股东,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A轮融资后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通常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0%-40%,如果普通股股东联合起来,他们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 优先股无法影响股东投票,因为他们的股份不够;

· 优先股也无法影响董事会投票,因为他们的席位不够。(比如,董事会组成是2个普通股席位、1个优先股席位、无独立董事席位)。

投资人需要通过保护性条款,至少要防止普通股股东(比如创始人)做以下事情:

· 将公司以$1美元价格卖给创始人的亲属,将优先股扫地出门;

· 创始人以$1亿美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游哉的好日子;

· 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

典型优先股保护性条款

Term Sheet中典型的优先股保护性条款如下:(中/英文条款对照)

Protective Provisions: So long as any of the Preferred is outstanding, consent of the holders of at least 50% of the Preferred will be required for any action that:

(i) amends, alters, or repeals any provis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Bylaws in a manner adverse to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i) changes the authorized number of shares of Common or Preferred Stock;

(iii) authorizes or creates any new series of shares having rights, preferences or privileges senior to or on a parity with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v) approves any merger, sale of assets or other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or acquisition;

(v) purchases or redeems any common stock of the Company (other than pursuant to stock restriction agreements approved by the board upon termination of a consultant, director or employee);

(vi) declares or pays any dividend on any shares of Common or Preferred Stock;

(vii) approves the liquidation or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保护性条款:只要有任何优先股仍发行在外流通,以下事件需要至少持有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

(i) 修订、改变、或废除公司注册证明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对A类优先股产生不利影响;

(ii) 变更法定普通股或优先股股本;

(iii) 设立或批准设立任何拥有高于或等同于A类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或特许权的其他股份;

(iv) 批准任何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公司重组或收购;

(v) 回购或赎回公司任何普通股(不包括董事会批准的根据股份限制协议,在顾问、董事或员工终止服务时的回购)

(vi) 宣布或支付给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

(vii) 批准公司清算或解散;

这些保护性条款的数量有多有少,少则3、4条,多则二十多条。我认为以上条款是公平及标准的,而其他没有列出的条款是对投资人有利的,而通常不是风险投资的典型条款。

谈判要点及谈判空间

跟Term Sheet所有其他条款一样,保护性条款的谈判结果,也是根据企业及投资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决定,谁强势,谁就获得有利的条款。

保护性条款通常是Term Sheet谈判的焦点,创业者当然希望保护性条款越少越好,最好没有;而VC刚好相反,希望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否决权级别的控制。有没有这个权利是个问题,而行不行使是另外一个问题。

1. 保护性条款的数量

如上文罗列,投资人在保护性条款中会要求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批准的权利。创业者跟投资人谈判的最直接目标就是减少这些事件的数量,而不是试图取消保护性条款。

因为公司的重大事项都会通过董事会来决策,董事会保障公司的利益。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其实是防止发生有利公司但可能危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几类:

· 可能改变优先股权利和地位的(如上文i、iii);

· 可能改变优先股股权比例的(如上文ii、v);

· 可能改变优先股退出回报的(如上文iv、vi、vii)。

这些事件都是与投资人的利益直接、紧密相关的,其他事件都是可以通过谈判,排除在保护性条款之外。通常而言,上文的7个条款是比较标准和容易接受的。

另外,如果投资人强势,要求对更多事件拥有批准权利,创业者也有其他处理办法,比如:

(a)要求公司运营达到阶段性里程碑之后,去除某些保护性条款;

(b)把投资人要求的某些保护性条款变成“董事会级别”,批准权由投资人的董事会代表在董事会决议时行使,而不由投资人的优先股投票。

2. 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

公司应该要求在外流通(outstanding)的优先股要达到一个最低数量或比例,保护性条款才能生效。是“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就生效,还是“超过X%的A类优先股在外流通”才生效。

很多保护性条款中要么明确,要么隐含地要求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保护性条款都有效。这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因为回购或转换成普通股,优先股只有1股在外流通,这1股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该拥有阻止公司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权利。

通常而言,这个生效比例越高对创业者越有利。我看到比较多的是25%-75%,50%好像没有什么争议,双方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

3. 投票比例下限

保护性条款实施时,“同意”票的比例通常设为“多数”或“超过50%”,即公司要从事保护性条款约定的事项之前,要获得持有多数或超过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比例被设置的更高,比如2/3,尤其是公司有多个投资人的时候(A轮联合投资,或公司经过多轮融资),要保证多数投资人支持公司从事的某个行为。

通常而言,这个投票比例的门槛越低对创业者越有利。如果太高,创业者就要当心股份比例小的投资人(small investors)不适当地行使否决权。比如,条款要求90%优先股同意,而不是多数(50.1%)同意,那么一个只持有10.1%优先股的投资人就可以实际控制保护性条款了,他否决就相当于全体优先股股东否决了。

4. 不同类别的保护条款

当进行后续融资时,比如B轮,通常会讨论保护性条款如何实施。有2种情况:(a)B类优先股获得自己的保护性条款;或(b)B类优先股与A类优先股拥有同一份保护性条款,并一同投票。

创业者(公司)当然不希望不同类别的投资人各自拥有单独的保护性条款,而希望所有投资人采用同一份保护性条款,所有投资人一起投票(情况b)。因为A、B类优先股的保护性条款分开的话,公司做任何保护条款种的事情,需要面对2个潜在的否决表决。如果是A轮投资人继续投资B轮,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自然是选择(b)。

防止投资人谋求自己利益

保护性条款是防止普通股大股东损害优先股小股东,但是它不是牺牲公司利益为优先股谋求利益的工具,创始人要防止优先股股东运用保护性条款谋求自己的利益。

比如,公司收到一个收购意向,创业者及管理团队认为卖掉公司对股东有利,董事会同意并批准了。但如果投资人的其他投资案例都不太好,指望这个公司通过IPO或后续可能更好的并购价格让他赚得盆满钵满,投资人就不愿意现在出售。于是,投资人在董事会投票赞成出售,通过行使保护性条款否决出售。

其实企业宁愿要一个“自私”的投资人,他通过其董事会席位为自己某利益,而不希望投资人通过保护性条款做除了保护自己之外的任何事。至少,这个“自私”的投资人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能力与其董事会席位数量成比例,而保护性条款,给予他一个跟他的股份比例及董事会席位安排完全无关的一个“一票否决权”。

总结

投资人以小股东的方式投资,要求保护性条款是合理的,也是非常正常的,设立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小股东,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但投资人对保护性条款的行使,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的干扰,创业者在这个条款的谈判是要考虑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桂曙光)

(参考资料:NVCA, Feld Thought, Venture Hacks, A VC, Ask the VC)

2008/6/20

风险投资Term Sheet详解(之五):股份兑现(Vesting)

(本文删减版已在《经理人》杂志“公司金融”专刊20##年6月15日 发表,作者:桂曙光)

VC在决定是否投资一个公司时,通常最看重的是管理团队。一方面是管理团队的背景和经验,另一方面是保持团队的稳定和持续性。对于背景和经验,可以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得到核实,而兑现条款(Vesting)则是保证团队的稳定性的一个有效手段。

兑现的概念其实并不复杂,一般来说,投资人都希望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股份及期权都要4年时间才完全兑现,就是说你必须呆满4年才能拿到你所有的股份或期权。如果你提前离开公司,根据约定的兑现公式,你只能拿到部分股份或期权。

兑现条款对国内很多尚未融资的民营企业家来说,不是很容易理解。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内公司法,他们都不存在兑现问题,因为压根就没有股票和期权,创始人一开始就拥有了按照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权比例。但外资VC在以离岸公司的模式投资时,离岸公司在股份发行和期权授予方面的灵活性,就满足了VC对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控制。

什么是兑现条款

投资协议中典型的兑现条款如下:

Vesting: All stock and stock equivalents issued after the Closing to employees, directors, consultants and other service providers will be subject to vesting provisions below unless different vesting is approved by the majority consen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25% to vest at the end of the first year following such issuance, with the remaining 75% to vest monthly over the next three years. The repurchase option shall provide that upon termination of the employment of the shareholder, with or without cause, the Company retains the option to repurchase at the lower of cost or the current fair market value any unvested shares held by such shareholder.

The outstanding Common Stock currently held by XXX and YYY will be subject to similar vesting terms provided that the Founders shall be credited with [one year] of vesting as of the Closing, with their remaining unvested shares to vest monthly over three years.

股份兑现:在交割之后发行给员工、董事、顾问等的所有股份及股份等价物将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发行后的第一年末兑现25%,剩余的75%在其后3年按月等比例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成本价和当前市价的低者。由创始人小学校 XXXYYY 持有的已发行流通的普通股也要遵从类似的兑条款:创始人在交割时可以兑现其股份的25%,其余股份在其后3年内按月兑现。

对于早期公司,VC通常是要求4年的兑现期,其中第1年为“阶梯(Cliff)”兑现,其余3年每月兑现,到第4年末,全部兑现。如下图:

上图的意思就是:如果你在1年之内离开公司,你兑现不了任何股份。1年之后,你可以兑现25%的股份(这就是“阶梯”),然后你开始按月在剩余的年限里(3年)兑现剩余股份。比如你在投资交割1年半之后离开公司,你可以兑现的你所有股份的37.5%(25%+75%*6/36)。

股份持有人在离开公司后,他那些还没有兑现的股份通常由公司收回注销,这些股份不会重新分配,所有其他留守的股东都被反向稀释而增加股权比例,比如VC、普通股东、期权持有人。对于没有兑现的期权,公司收回至期权池,可以继续分配给后续员工。

很多创业者不理解:为什么原来属于我的股份,VC一旦投资进来,这些股份就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拿回来,这些股份本来就是我的啊!

对于兑现条款,创业者要了解以下几点:

1、 你的股份一开始就都是你的,在行使股东投票表决的时候,你可以按照所有股份都已兑现的数量投票。比如投资交割时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是70%(1000万股),则在你离开公司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1000万股股票的投票权;

2、 你在公司工作满4年之前,可以自由处置(如:出售)的股份数量不是全部,而是按照上述兑现条款约定已经兑现的数量。比如上述的1000万股,创始人在投资交割后1年半的时候,可以自由处置的数量是375万股;

3、 兑现条款在VC投资之后,可以通过董事会修改,以应对不同的情况;

4、 拒绝兑现条款是会让投资人非常担心你会离开公司,而这对于他们决定是否投资非常重要;

5、 兑现条款对VC有好处,对创始人也有好处。如果公司有多个创始人,VC投资后某个创始人要求离开,如果没有股份兑现条款,离开的创始人将拿走他自己全部股份,而VC和留下来的创始人将要为他打工。如果有股份兑现条款,所有创始人都会努力工作以拿到属于自己的股份。同样道理,员工的股权激励也需要通过兑现条款的方式逐步获得。

谈判要点

创始人要明白一个事实,随着时间推移,你对公司的贡献会相对越来越不重要,但是你每月兑现的股份数量却相对比较大。创始人通常在公司早期对公司的贡献最大,但是股份兑现在3、4年内都是平均的。一旦你对公司的贡献相对减小,公司的任何人都有让你离开的动机,同时取消你尚未兑现股份。所以,一旦VC发觉你在公司存在的价值与你尚未兑现的股份不匹配的时候,你就麻烦了。比如,VC在第2年发现你对于公司而言,没有太多价值了,而你还有超过50%的股份尚未兑现,那VC最理性的做法就是:开除你,回购你的股份。所以,创始人要有所准备。

第一、通常,公司回购未兑现的股份会被注消,这样的反向稀释会让创始人、员工和VC按比例受益。创始人可以要求公司不注销回购的股份,而将这些股份在创始人和员工之间按持股比例分配。这样要求的原因是离开公司的创始人所持有的尚未兑现股份是VC投资之前创造的,应该分配给创造这些价值的创始人和员工,而不是VC。当然,也可以将回购的股份放入期权池作为取代者的期权。

第二、争取最短的兑现期。考虑到创始人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年或更长时间,这些工作时间可以要求投资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创始人可以要求在投资交割时,就获得其1年的兑现股份(25%),在未来3年兑现剩余股份。如下图:

第三,创始人要争取在特定事件下有加速兑现的权利。比如,达到某个经营里程碑指标时,获得额外的股份兑现;被董事会解职时,获得额外的股份兑现。额外兑现的股份数量通常是原定1年的兑现量,有时甚至是全部尚未兑现的股份。比如在经过2年,由于达到业绩目标,按事先的约定,你有权获得1年额外的股份兑现,则股份兑现如下图:

第四,如果公司在被投资之后,股份兑现期还没有结束就IPO了,那创始人自然拿到全部股份,这样也是VC所期望的。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典型的早期公司需要5到7年才可能IPO退出,大部分的退出方式是被并购。通常来说,创始人在面临公司被并购时,会要求加速兑现股份。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单激发(Single trigger)”,即在并购发生时自动加速兑现;二是“双激发(Double trigger)”,即加速兑现需要满足2个条件(比如,公司被并购及创始人在新公司不在任职)。

目前比较常见的加速兑现是“单激发”额外兑现25% - 50%的股份,“双激发”额外兑现50% - 100%的股份。加速兑现不缩短兑现期,而只增加兑现股份数量,减少未兑现股份数量。相对而言,“双激发”应用得更普遍一些,而“双激发”中的另外一个激发因素(如创始人在新公司不在任职)也是可以谈判定义的。比如被无理由开除,或者创始人因合适理由离职。恰当的开除理由包括故意过失、重大过失、欺诈行为、违反和约、等;合适的离职理由包括职位变更、薪酬降低、住址变远、等。

具体的条款如下:

In the event of a merger, consolidation, sale of assets or other change of control of the Company and should an Employee be terminated without cause within one year after such event, such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one year] of additional vesting. Other than the foregoing, there shall be no accelerated vesting in any event.

在发生被兼并、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改变公司控制权事件,并且员工在此事件后1年内被无故解雇,被解雇员工将有权获得1年额外的股份兑现。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没有加速兑现。

创始人当然希望在并购交易时加速拿到全部股份,因为对方可能是长期得竞争对手,在新公司再工作几年来兑现所有股份可不是件愉快的事情。而VC则不希望加速兑现影响交易的进行,因为并购方通常也希望对创始人、团队、员工保持某些持续的激励,因此他们有时候不愿意让所有股份兑现,或者他们重新设置新的股份兑现计划作为交易的一部分。

股份兑现的应用实例

公司发行5,000,000股,创始人甲、乙两人各持有2,000,000股,VC持有1,000,000股,股权比例分别为40%,40%,20%。其中,两位创始人股份的20%(即400,000股)在公司设立时就兑现,公司以后不能回购。剩下80%(即1,600,000股),分四年按月兑现(每年20%,400,000股)。

在VC投资后的第一年期间,尽管甲、乙两位创始人已兑现的股份只有400,000股,但仍然拥有全部股份(公司的40%比例、2,000,000股)的投票权。

如果甲在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1年兑现的20%,即400,000股,加上创始时拿到的400,000股,共800,000。甲剩下未兑现的1,200,000被公司以象征性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总股份量变为3,800,000。甲占有800,000/3,800,000 = 21%;乙占有2,000,000/3,800,000 = 53%。VC占有1,000,000/3,800,000 = 26%。

如果没有兑现条款约束的话,甲离开时会与乙及VC有很大的争执。甲会要求拿到自己全部的2,000,000股,而乙和VC当然会反对,他们当然不愿意为甲打工。

如果一年以后,乙的贡献或重要性比甲多,而最初甲、乙的股份分配是相同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VC、甲、乙一起商量,把甲、乙双方还没有兑现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已经兑现的股份不变。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话,离开公司,也有一个明确公平的已经兑现的股份。

总结

尽管股份兑现条款常常是创始人和VC谈判的热门话题,但这个条款其实对于双方都是有某种程度的好处。它是一个很公平的方法,因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没有一个团队是永远的,创始人应当将兑现条款看作是一个整体协调工具:对VC、共同创始人、早期员工以及后续员工。

(参考:www.feld.com/blog, www.shao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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