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处理国际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国际运输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接乙方委托的国际货物运输。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注明运出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目的地和要求出运日期等,并加盖有效印鉴。如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未加盖有效印鉴或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寄有效文件,将以有效文件及货物到达日安排国际运输。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材料。如果产生查验,发现申报不实的情形,甲方将配合乙方向海关提出说明,尽最大能力解决,如经查实情节重大时,有行文批示,甲方不承担乙方所交付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变更或撤消其委托事项的,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或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或通知甲方安排上门提货。乙方提交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或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收和付运。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果航班因天气,政府禁令,战争,罢工,飞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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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收运和交付货物,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进出口货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民航运输的有关规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因受乙方货物影响而导致的甲方经济、名誉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九、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导致货物受损、遗失、变质、污染、迟滞等情况发生,乙方应在运费付清的情况下,再按国际IATA规则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十、委托的有效性: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接收乙方出运的货物,安排或代为办理了空运或海运运输后,应作为承运人向乙方签发《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乙方。乙方未向甲方提交委托书或未在委托书上加盖有效印鉴的,只要甲方向乙方签发了《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了乙方,且货物已由甲方安排出运,则应认为乙方已按照上述《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所载明的内容(运杂费用除外)向甲方委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
十一、对于甲方向乙方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乙方而实际由乙方委托的运输,乙方保证其具有代理上述托运人委托该项运输的合法有效的代理权。对于乙方委托的运输,无论甲方向其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乙方,甲方都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上述托运人的责任。(说明如下:如乙方出货要求以供应商为出货方,必须由乙方提供委任方的正确资料给甲方操作。)
十二、委托事项的确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对所委托事项确认的结果以《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十三、甲方为乙方代为安排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时,无论甲方使用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十四、运杂费用:
1、甲方可以用函件或传真的形式就单票运输与乙方对运杂费用等进行约定。根据国际货运行业的操作惯例,双方对运杂费用的确认以委托书、双方的往来函件和传真中载明的内容为准,除非另有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
2、每票运输中,发生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则认为双方已就该票运输的运杂费用进行了确认:
(1)乙方将货物提交甲方或甲方安排的实际承运人;
(2)甲方或其代理的承运人签发相应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
3、乙方未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前对甲方此前以函件或传真形式提出的报价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接受了甲方的上述报价。
4、每票运输中,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5、乙方有义务经常与甲方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了解最新的公布运价和优惠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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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基本费用:
仓储地面服务费:人民币/公斤
卫检费: 人民币/件
单证费: 人民币/票
报关费: 人民币/份
三检换单费: 人民币/票
服务费: 人民币/票
收费调整:航空或船运公司若有收费调整,甲方将照实向乙方收取。(*以上报价以行文
报价单为准)
7、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关,甲方须收到乙方基本费用(甲方已为乙方产生的基本费用及运费以外)和服务费人民币 0 元/票后再退单。
8、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要求提取在甲方仓库内的货物,甲方按每公斤人民币/天加收仓储费用。协商解决。
十五、财务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的结算方式。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4‰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随时中止执行此协议。
2、运费到付的处理:对于运费到付的运输,如收货人届时不支付运费的,乙方将承担该批货物的运杂费用和合理的处置费用。
3、涉及索赔及异常运输款项的处理,应首先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其次根据责任归属,向相应责任方进行后续个别事件单独处理,任何一方不应擅自采用拖欠、拒付或抵扣运杂费用等方式解决。
4、结算汇率标准:如以外汇结算各项费用,应以甲方开具#5@p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4、双方帐号一览表
甲方 乙方
户名: 户名:
USD帐号: USD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甲方 乙方
户名: 户名:
RMB帐号: RMB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5、月结方式的运输代理人或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工商、税务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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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货物运输费每月在
c. 货物运输费累计超过万外的余款将在 十六、对航空或船运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理:本协议一方对航空公司根据其规定对运输及货物的处理有异议的,应直接向航空或船运公司提起,本协议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十七、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处理。
十八、协议的附件:本协议涉及的传真、委托书和汇率佣金等确认文件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提供其所在地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九、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上述修改或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协议自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
二十一、乙方若在协议期内要求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
二十二、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时,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四、运输费报价单详见附件。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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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NOBLE-2008-
甲方: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与乙方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就有关海运、空运、海空联运等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上海地区办理订舱、报关、运输、仓储等货物出口相关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二、订舱
2.1乙方订舱,应提供全套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
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5@p、装箱单、进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
2.2 乙方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托运单:
(a) 加盖乙方有效签章的正本托运单;
(b) 加盖乙方有效签章的正本托运单之传真件,原件应当在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寄至甲方;
(c) 根据甲、乙双方间的《电子订舱协议》,发送数据电文形式的托运单。
甲方仅认可上述三种形式的托运单,任何其他的托运方式均将被视为无效。
2.3 订舱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内容真实之托运单,托运单应明确标明乙方订舱本身单位名称、电话、传真
及联系人等各项信息。
2.4 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
及特别要求等。如托运单所列内容确实、错误、不真实、不清洗所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因此追究甲方的责任。同时,乙方需於托运单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本协议项下之权利。
2.5 乙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乙方应於订舱时,明确注明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於托运单,甲方不承担
运费误差责任。
2.6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得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
权拒绝更改之要求。
三、货物仓储
3.1 乙方货物暂存入甲方仓库的,可与甲方签订《仓储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3.2乙方的货物根据甲方的进仓通知书进甲方仓库,乙方应当在进仓通知书上如实填写相应内容。
3.3甲方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甲方有责任根据托运单,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等并出具
仓库收货回执。
3.4乙方有义务送货到甲方仓库,如果乙方送货是司机,应视司机为乙方之全权代表。如果乙方要求当场丈量
尺寸,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尽量送货时即时丈量,双方就地确认。
3.5 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乙方付款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依
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用多退少补之方式确定运费。或者乙方可到甲方仓库复核,如果甲方错误,乙方来回合理车费甲方承担(限200元人民币)。
3.6乙方所提供货物如是拼箱或混装的,乙方应在进仓通知书上逐一列明实际唛头、件数、包装、规格等相
关信息,并告知甲方具体分货方式,否则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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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之出口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
方要求安排装期出运,并及时告知乙方中转港信息及目的港情况。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天内甲方须
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乙方,甲方对已签收之乙方单证文件负有责任,不得遗失。另外,甲方有权暂
扣乙方单证直至乙方依时结清各项应付费用。
4.2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甲方有责任於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书面确认通知,
乙方亦得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4.3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
责任代乙方索回超收差额。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5.2 乙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贵重物
品、尸体、骨灰和活动之运输。如果乙方违反本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并
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5.3乙方付费时,在协议规定付费时间前一周必须与甲方确认应付费用对应的#5@p是否收到,且需依开航日
期,循续依时付清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其他乙方之单证及货物,直至乙方依时、依续结清应付费用。
有关#5@p付款情况更改,除甲方原因,乙方要求更改#5@p必须在开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更
改要求并交回原#5@p,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乙方要求更改,有任何涉及甲方收款问题情况,甲方也
有权拒绝更改。
六、运费及人民币费用付款方式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运杂费,签收提单:
(a) 只有在乙方付清运杂费后,甲方才签发正本提单。
(b) 甲方先签发提单,然后在每月20号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与乙方结算上月应付甲方的所有运杂费,
双方另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附件1),作为协议附件;如乙方不能按时办理托收,甲方将按
本款第A种方式结算。
(c) 甲方先签放提单,然后以月结账方式与乙方结算运杂费、即乙方每月30号前结清上月应付甲方的所
有运杂费;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甲方将按本款第A种或B种方式结算。
6.2 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结算运费,乙方均必须及时审核甲方开出的#5@p或运费清单,如有疑异应在甲方开
出#5@p之日或运费清单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5@p金额或按发出的运费
清单进行开票和结算运费。
6.3 如乙方不能按本条规定的费用结算方式按时结算运杂费,乙方同意甲方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
催收直到乙方付清在此之前应付的运杂费,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延缓签发提单;或
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或
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货物的交付;或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利率征收利息。
6.4乙方依时需付清应付款后,甲方于隔月25 ~ 30日之间准时结清前一月全部订舱佣金。运费到付远洋之
订舱佣金则需再隔月25 ~ 30日之间正式结清。但前提必须是确定到付运费甲方代理已收到。
七、协议终止
7.1如遇乙方未按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于目的港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
证和国内未出运的货物,直到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之额外经济损失,
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于半年内,未与甲方订舱时,本协议亦即自动终止,乙方则恢复付款交单式与甲方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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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乙方欲终止本协议,应电话确认及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7日后协议即自动终止。
八、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双方未经签字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九、法律与仲裁
9.1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个体单位,仅适用于公司行号。
9.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9.3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9.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十、协议生效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之费用,本协议方可执
行。
10.2本协议之有效期起,以(壹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方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
则自动延长一年。
10.3 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10.4 一切附和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特别声明
11.1乙方保证所托运货物绝不属于危险品,半危险品。乙方如要出运危险品、半危品货物,需如实申报并与
甲方确认订舱。如果乙方发生违约之行为,不论其托运单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乙方之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
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11.3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更改运输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及有关费用,由
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乙方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 11.4 甲、乙双方签订《电子订舱协议书》、《仓储服务协议书》的,将视为本协议之附件。
本协议于 2008 年 月 日在上海签订。
甲方公章: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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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书附件1
关于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甲方: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放单方法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并经征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上海中行)及其他有关银行的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办理运费结算及人民币费用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均在上海中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及有关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
乙方同意相关银行凭甲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和运费帐单主动借记乙方帐户,同时贷记甲方帐户。
乙方如发现甲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甲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甲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凡乙方已与船公司签订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并提供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否则甲方均按相关公司的基本运价结算。
乙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放单的方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如双方已签订外汇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则自动延长;反之,需签订新的付费协议方能终止此协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帐号:
(外 币): USD
(人民币):RMB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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