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第一条、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年月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元;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2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
(1)甲方以 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2)以 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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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效力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自己不利而反悔,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成立,但因其牵涉到公司股权变动问题,只有在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该协议方可生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转换为股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如本案)。这不妨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对于这种普通民事主体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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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债转股,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尽管该规定是针对有关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民事纠纷案件而言的,但其关于企业债权转股权行为效力的确认原则及精神对于其他类似案件应当也能参照适用。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审查该债转股协议的实质内容。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转换形式,从法理上分析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情况是以股抵债,即用股权来抵偿债权(务),由建筑公司从其现有股权中让出价值10万元的股权,转由建材公司享有并使其成为建筑公司的股东,而其债权同时消灭。这种以股抵债的行为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出资)总额,其操作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另一种情况是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实现这种增资行为的瓶颈在于债权并非法定的出资形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能否以债权作为出资或入股,这种债转股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规定。因此,对于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直接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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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愿订立债转股协议的意思表示还是真实的、合法的,至于其实际目的或具体形式是以股抵债还是增资扩股,可由有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予以限制,法院只须审查这一意思表示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即可,并由此确认该债转股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另外,本案债转股行为在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债转股会导致公司股权变动或股东增加,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这属于法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处以罚款,但并不影响该债转股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协议双方的约束力。
债转股行为使得债权人的权利性质及行使方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债权人选择此种偿债方式理应慎重。一旦达成债转股协议,其债权随之消灭,转而由其继受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附录:
债权转股权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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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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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丙方的债权;乙方、丙方分别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
截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对丙方的贷款债权本息计_________万元;乙方是丙方的出资人,为丙方的产权所有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经贸委有关债权转股权的政策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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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下列用词具有下述含义:
1、债权人:指本协议甲方。
2、转股债权:亦称原债权,特指甲方从中国××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中拟定施债权转股权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3、剩余债权:指甲方从中国××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减去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4、债权文件:转股债权据以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
5、新公司:特指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增加甲方作为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丙方,其名称改为××电子有限公司。
6、债转股资产:指为债转股目的,由债权人投入新公司的并且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该等资产是丙方的、与债权人的转股债权额等值的部分资产。
7、评审基准日:指对丙方帐面资产和负债进行评审的基准日期,即××年××月××日。
8、评估基准日: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为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期。
9、停息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债转股的停息日为××年××月××日。
10、债转股完成日:新公司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发新营业执照之日。
11、中介机构:指为完成本次债转股提供法律、审计、评估及验资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12、股权退出:指甲方减持其在新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13、股权退出期:指自甲方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新公司股权之日止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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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第二章 债权的确认
第一条 协议各方确认:
1、截止评审基准日,甲方对丙方的转股债权总额为××万元(具体债权明细以双方认可的债权确认函为准)。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该债权无效、可撤销、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暇疵的权利。
2、转股债权和剩余债权的原担保应继续有效。乙方、丙方应促使原担保人向甲方提交“担保确认函”,确认其提供的担保对本协议的债权人继续有效,其中为转股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债转股完成日前继续有效。
3、乙方承诺与新公司连带地承担向债权人偿付全部剩余债权的义务,该项义务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毕。债权人拥有处理剩余债权的选择权。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履行偿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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