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成立 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议,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作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及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二)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享有本合同的利益。具体履行如下:
产品交接方面: 设备等材料的采购: 产品销售方面: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 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甲乙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 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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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合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甲方出资的股份;乙方出资 ,占合资公司 %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 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四)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向出资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一条
(一)甲乙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 %,乙方得 %。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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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 方委派。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由 方委派。)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3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董事会会议;
(6)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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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双方的合资约定,合资公司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双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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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资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合同。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甲乙双方以各自公司或合资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合资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技术入股的一方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禁止技术入股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合资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6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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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资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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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商合资经营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各自按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5、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
7、投资和资产管理;
8、其他。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租赁总额人民币五亿元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万美元,占 %。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 。
第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售后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
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注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具体职权为: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11项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下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章 材料、设备购买和土地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委托甲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乙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场地面积及其范围,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合资公司负责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及其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单独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如合资公司外汇不能平衡时,甲、乙方则以人民币分利。
第十三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三十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甲、乙方同意
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合资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甲、乙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事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甲、乙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用中文写成。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审批、登记机关各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省 市签字。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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