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0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汽车泊位:
2.0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三 年(因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建设,具体合同起止期限以每期竣工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满三年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
1.0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5 车辆停放管理。
1.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9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 。
/ 。
2.0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0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4.0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前期售楼部物业服务管理。由乙方承担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并负责提供物业所需装备;由甲方承担售楼部日常物耗并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人员住宿。
4.1 售楼部物业服务人员岗位、人数及需甲方提供的日常物耗明细清单见合同附件。
第四条、服务费用
1.0 物业管理服务费。
1.1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1.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电梯公寓: 0.60 元/㎡?月
商业铺面: 0.80 元/㎡?月
1.3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4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4.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1.4.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1.4.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1.4.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1.4.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4.6 办公费用。
1.4.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4.8 法定税费。
1.4.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5 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非因甲方原因未接房的,从甲方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第二日开始计收)。
1.6 自甲方首次交房之日截止,售房率超过70%,即未售空置房率低于30%,乙方免收甲方未售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1.7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8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9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元交纳滞纳金。
1.10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第一月十日前履行交纳下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义务。
1.11 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本物业公共财产和公众责任保险费。此费用若需发生,由业主自行承担。
2.0 车位场地使用费
2.1 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2.1.1 己售产权(使用权)式停车位(库)场地管理费:30元/月·个;由使用人向乙方交纳车位场地管理费。
2.1.2 地面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作为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足部分补贴。
2.1.3地下停车位场地使用费;地下产权停车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收取相关
车辆场地停放费用,其利润分配方式为: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利润的70%归甲方,30%归乙方。未出租车位不计成本。
2.1.4 临时停放的车辆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5非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6临时停放由乙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3.0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4.0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费根据市场定价,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5.0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5.1 房屋共用部位: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3 公共绿地:
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4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6.0 关于交房后的水电费用
6.1 甲方向业主交房成功后(业主验房签字确认后),以业主室内计量表读数为业主应交水电费的计算起数。
6.2 如在物业保修期内,因保修事宜产生的费用,甲方负责追收。如果因业主(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其费用由乙方负责追收。
6.3 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水、电、气误差部分(总表与分表之间所产生的误差)以及计划外用水等按业主(租户)实际水电气使用量进行合理的分摊。
7.0 其他补充约定事项
7.1 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能达到物业服务使用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
7.2 垃圾处理费、装修管理服务费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1.0 乙方负责停车场收费及收益处理,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2.0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作为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经费不足部份补贴。
第六条、物业的承接验收
1.0 对于本合同签定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定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2.0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2.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2.3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2.4 消防验收意见书。
2.5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2.6 本物业全部房屋的产权测绘面积。
2.7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0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单位工程评定等级均需达到合格)。并应依据建设部(91)年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向乙方交验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乙方负责与甲方责成施工方协调,由甲方责成施工方返修,并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支出全部费用。如甲方责成施工方不配合或不能及时返修的,由乙方另行聘请专业队伍返修,相关费用由甲方留置的甲方责成施工方维保金中支出。
4.0 甲方在签订本物业各类施工合同时,应充分尊重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并与甲方责成施工方在施工合同中确认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整改的有关条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留置甲方责成施工方工程尾款约定作为质量维保金。
第七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0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乙方应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2.0 乙方可采取规劝、公示、 书面通知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临时公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3.0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0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5.0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0 甲方应于交房前60天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按国家相关规定,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1.0 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于签约后指定甲方主要负责人员 (职务为部门经理以上)与乙方及时沟通双方工作情况。
1.2 本物业预计入伙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1.3 制定和印制《物业管理服务手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等前期交房资料和文件(由乙方负责起草),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1.4 按本合同及管理预算的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5 向乙方提供本物业必要的文件图纸资料,及时通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程进度、内外部的消息。协助乙方做好本物业所在地外部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1.6 充分支持乙方的物业管理工作,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1.7 保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及合同金额,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管理资料、软件系统等,不得对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进行非法解密及拷贝。
1.8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2.0 乙方权利义务
2.1 严格履行本合同义务,尽职尽责完成物业管理工作内容,达到约定管理目标。
2.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3 在小区住户入住达到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2.4 管理期限内,积极支持甲方工作,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联系。接受甲方的监督。充分尊重并考虑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化建议。
2.5 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养计划。
2.6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7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管理服务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2.8 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2.9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2.10 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11 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2.1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档案资料。
2.13 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合同金额,同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项目资料。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
1.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简阳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逸水鼎城”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政府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或由乙方代收代缴)。
2.0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 违约事件的发生使履约方有权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偿,包括:终止本合同及收取损害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和补偿。
2.0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完成。若情节较严重乙方又拒不改正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物管补贴费用应退部分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3.0 在管理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均须向履约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违约金,如履约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损失。
4.0 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各类费用,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三十日内仍不支付,则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甲方单方面无理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追索上述欠款及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5.0 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而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纠正违约行为。
6.0 甲方违反本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0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部门的鉴定为准。
8.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9.0 若乙方由于得不到甲方的配合或甲方工作的延误,而造成乙方工作无法进展或延误中断,责任不在乙方。
10.0 若由于没收、强制交出或类似行为,而出现“本物业”长期或临时、全部或部分上交的情况,造成继续经营已不可能或不实际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11.0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11.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11.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11.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11.5 乙方确已尽责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第十一条、赔偿
1.0 凡未能本着诚信原则行事,欺诈、违反本合同或在合同授予权限之外行事而导致诉讼、索赔、罚款、损害赔偿,以及对所有发生在本物业内或周围或与本业营运有关的事件、或为履行本合同有关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索赔、罚款、损害赔偿,如果系甲方原因发生上述事件,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系乙方原因发生上述事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0 由于非因甲方或乙方的过错或任何一方均不能控制的其它不可抗力情况下,使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任何义务,因此而导致在耽误期间不能执行该义务应予免责。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0 由本合同及其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索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发出该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未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一般规定
1.0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通知应为书面形式,而且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充分送交:直接送达对方,己签公章回执。
2.0 批准及同意程序
2.1 除非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合同项下需要由甲方或乙方批准或同意时,应遵守以下程序:有关一方批准或同意的所有资料、文件或通知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另一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文件或书面材料要求批准时,答复方应于收到该文件或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作批准。
2.2 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畴内的服务文本,如甲方有异议,应在七日内提出,否则视作甲方认同。
3.0 修改
本合同条款,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放弃、修改或变更。
4.0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0 可分割性
若本合同的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语、名称、条或项被认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本合同就按不包括该用语、名称、和或项加以解释。但是,该用语、名称、条或项的删除不应对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或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法律效力。
6.0 标题
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无影响任何规定意义。
7.0 附件
7.1 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7.3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7.4 合同附件有关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8.0 全部协议
8.1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一份),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全部协议,取代过去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8.2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8.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8.4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8.5 本合及所有附件以中文写成,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附授权书)在中国成都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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