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国际城项目售楼处及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20##年2月
合同内容
内容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楼处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第四章 服务合作期限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管理服务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华安盛公司地产物业项目售楼处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顾问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定义
1 合 同:是指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就“永安国际城”售楼处实施物业管理工作,并以管理顾问之身份从物业管理角度对规划设计提供合理化建议。
2 发展商:是指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
3 售楼处:永安国际城项目售楼处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售楼处物业管理服务及前期物业顾问服务。
第二章 售楼处物业服务内容
第五条 清洁服务
对售楼处及停车场提供日常清洁服务。
第六条 秩序维护服务
1、 大门迎送客户、日常公共秩序维护、形象展示、配合甲方进行销售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2、 车辆停放服务——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指引,并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3、 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在公共区域提供消防安全及日常巡视等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水吧服务
配合甲方做好销售期间客户的日常茶水服务。
本章上述委托物业管理事项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第八条 从物业管理角度建议规划设计,提出改进性建议,减少规划设计上的问题和缺憾,提升物业的品质和形象。
第九条 提供物业管理配合房屋销售工作及营造销售现场的建议。
第十条 提供销售过程中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 保安系统
详细考虑该项目的整体设计组合后,乙方将对项目未来保安计划作出评估,并建议有利于未来管理的保安系统安排及所需的保安设备。
第十二条 清洁要求
乙方将于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就项目未来清洁要求需要提出建议,如装修材料选择、清洁器材配置、垃圾处理等。
第十三条 车库系统
乙方将就车库未来所需一切管理需要提供建议,包括计费系统、车行方向,车位大小、管理、保安等。
第十四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包括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门厅、电梯井、设备机房等。
第十五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间、烟道、共用照明设施、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燃气系统、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十六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道路、空地、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变配电系统、泵房、路灯、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上、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等。
第十七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共用设备设施的节能管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十八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底层配套、人防通道及出口等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十九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公用绿地、花木、水景、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消防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提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对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业/租户资料等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阶段对项目以及商业部分的增值服务提供管理建议。包括特约维修,设施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阶段对商业物业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增值服务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日后的物业管理阶段对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第四章 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暂定为 年;至 年 月 日终止。终止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乙方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有关物业管理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但以上资讯、信息、广告之具体内容须书面报送乙方认可后方可发布或播放,(包括甲方的委托方即本项目的开发商也具有本条款之权利)且不得对乙方之社会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不得对乙方日后工作造成不便。
第三十一条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物业的设计、施工及公用设备设施情况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本物业区域实施管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售楼部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 元整(RMB )及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暂定为人民币 (RMB ),此费用不含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产生此项费用,甲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支付。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待售楼部正式投入使用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人员正式入驻报到时间后,视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上述费用按月支付,支付方式为每月15号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顾问费。
第三十七条 逾期支付费用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甲方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卖第三方,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万元。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因自身其它原因,致使未能达到合
同规定的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对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限期整改或解决不了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条 甲方以乙方名义参与永安国际城项目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甲方或甲方委派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乙方受到客户或第三人的追诉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乙方以甲方名义参与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乙方或乙方委派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受到客户或第三人的追诉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含附件),补充协议(含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应在管理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要求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协商解决。若在书面通知之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该争议因故仍未解决,则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签约双方:
甲方: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1
售楼处清洁服务——范围与服务标准
工作范围:
1、售楼处及其外围停车场
2、售楼处公共区域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清洁
3、售楼处卫生间、水吧的清洁
保洁标准及细则:
附件:2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范围与服务标准
工作范围:
售楼部及停车场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和形象展示。
质量标准:
附件:3
售楼部水吧服务—范围与服务标准
工作范围:售楼部内客户的茶水接待服务。
质量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选聘方式, 甲方将 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 、 、 、 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 、 、 、 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 、 、 、 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 、 、 。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 、 、。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标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
4.;
5.;
6.;
7.;
8.;
9.;
10.;
11.;
12.其他: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末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 条物业服务费价格
l.物业服务费价格为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护、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办公费用; ;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由负责清运垃圾的部门按每月每户1元收取)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 。
第十九条 停车占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第二十条 进入小区的临时占道维护费/小时。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饰房屋时,应缴纳 元装饰押金,装饰期满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予以退还。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小区总建筑面积3-4‰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管理用房位置: ;面积 。
3.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 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
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向业主协商的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负责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宣传栏和公示栏在物业区域内向业主进行宣传和公示;
第七章 物业入住前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服务要求为 。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按以下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 内撤出本物业,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其他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 乙方因采取紧急避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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