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租赁合同样本

★★复印机出租合同★★(样本)

深圳市蓝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出租复印设备一事, 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数码复印机出租给乙方,供乙方使用:

机型: ;随机附件: ;序列号: ;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出租期间:

1、甲方收取乙方租机押金人民币(大写): 零元 (小写)¥: 0.00 元/台,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些台设备的价格人民币(大写):

2、甲方负责复印机所需要更换消耗品与零配件(包括碳粉)、维修、保养及人工服务费用,乙方只需负

责复印纸张费用,复印纸可向甲方购买,甲方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

3、乙方每月复印费用以每张按 元计算 。

4、甲方根据复印机计数器读数为抄表收费依据,抄表日期为每月 日,双方确认后当日甲方开具专

用收据给乙方;

5、开具收据当日,乙方将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帐号或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如甲方在开据收据后15

天内未收到乙方款项,甲方下达书面催款通知给乙方;如在书面通知后一周内甲方仍未收到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机器,并不退还押金。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从开具收据之日起每天按开票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

6、复印机出现故障,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召唤后 三 个工作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维修时间须超

过两天,甲方提供一台备用机给乙方使用;

7、乙方不得将所租赁复印机转租他人,不得私自维修或请他人维修机器,由于人为原因或意外造成复

印机损坏或丢失,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三)、合同期满后:

1、如任何一方停止租用,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2、如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双方,则视为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自动延长合同期(以年度为标准)。

3、如按期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复印机归还给甲方,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复印机到位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若双方有违背合同期间第5、6、7、8条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照租机设备价格的50%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及签署盖章可补充条款,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台 型数码复印机起始计数器读数为:

甲方:深圳市蓝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地址: 电话: 地址:市福田区振兴路阁林网苑1608 电话:83615190 81872837 fax:83615192

 

第二篇:租赁合同样本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人:

法定地址:

承租方(乙方):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

法定地址:白山市浑江大街147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联合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开设商场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产

1.1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该出租房屋的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

1.3 甲方同意按乙方提出的房产技术条件进行建筑施工,并达到乙方经营要求。

1.4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移交情况,甲、乙双方以交接清单签字为交付之日。

1.5 甲方应提供该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照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乙方也应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双方验证后可 1

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2.1 该房屋租赁期共年。自房产交付之日起至该乙方经营商场开业满个租赁年度止。

2.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商场使用。如改变使用用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终止合同。

2.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如继续进行开设经营商场的租赁,乙方有租赁优先权利,并且甲方的出租费用不得要与市场经营门市的价格。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中所称“租赁年度”,是指自乙方该处商场开业之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3.2 该房屋每一租赁年度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3.3 租赁费每年结算一次,实行先缴纳后使用制。乙方应保证在每个房屋使用租赁年度之前的15日将该年度租赁费一次性全额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4.1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 2

用,应由甲方负担。

4.2 从甲方向乙方交纳租赁房产之日时,因乙方使用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取暖等相关费用和税金,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额自行负担,并向有关部门予以缴纳。

第五条 房屋修缮及使用

5.1 甲方提出维修须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

5.2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5.3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等,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及转租

6.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6.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6.3 甲方出售该出租房屋时,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6.4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房屋关系到产权的一系列证件复印件证明。

第七条 双方保证及责任

7.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 3

的,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等,所以责任由甲方承担。

7.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4 如房屋因产权不明出现的债务纠纷等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债务往来影响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或导致停业,乙方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同意由白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署: 签署: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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