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赔偿如何计算

案例说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赔偿如何计算

20##-11-18 9:37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简要内容:小赵和小李于20##年4月15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年4月15日至20##年4月14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小赵和小李于20##年4月15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年4月15日至20##年4月14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问题1:20##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2:20##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对于问题1,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年至20##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年3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年4月15日至20##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偿案例

公交司机接触钱币,是否一定要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多的时间里,驾驶员老张往返于法院、劳动仲裁等部门之间,为自己曾经的“接触”行为讨要说法。并且在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事件回放

2005年冬天的一天上午,某路公交车里,4个人争执着。对峙双方分别是,司机老张,他手里攥着钱币;而另一方则是公司的3名行风督察员,手里拿着照相机和摄像机。

事后,老张承认其接触钱币的事实,但同时老张提出了自己的辩解理由,“因投币箱设计不合理,所以有部分乘客的钱币未投入箱内。故到站后,自己准备将钱币拾起后再投入箱内。”

几天后,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老张接触乘客钱币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为由,决定给予老张罚款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年12月,老张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该仲裁委驳回了老张的申诉请求。老张不服该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驳回原告老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诉讼要求。一审判决后老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是维护公司利益被冤枉的老张仍是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7年4月16日,检察机关立案审查。

申诉焦点

申诉中,老张提出了自己的两点申诉主张:

1.公司“无论以何种理由接触乘客钱币的,按5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无效的条款或制度。

老张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该项规定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自己被解除合同的依据。而公司认为,驾驶无人售票车属于特种工种,有其特定的行业规范,在车内投币箱上也印有驾驶人员不得接触钱币的警示,老张作为一名老驾驶员应该对此规定清楚,公司每次组织安全活动教育,老张都到场并且签到。

2.申诉人持有钱币,并不违反“接触乘客钱币”规定。

老张认为,乘客投入了硬币,但企业设备存在问题,导致钱币滚落地上,乘客投币行为已经完成,则钱币已属于公司财物,落入地上的公司财物被他捡起,放入箱内,只能理解为接触公司钱币行为。法院认为,即使老张辩称自己接触钱币的真实意图是想将钱币投入投币箱内,但其接触钱币的客观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

检方意见

玄武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告诉记者,调查中,他们主要从两点进行审查,首先,老张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过调查和研究,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公司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并不是老张能作为自己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必要理由。

玄武检方认为,首先,企业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员工就应该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本案中,老张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根据其行业的经营特点,将无人售票公交车驾驶员不得接触乘客钱币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纪律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并不违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公司在无人售票车的公交车上均张贴了“驾驶员禁止接触钱币”的警告,同时,根据公司的安全活动记录,可以认定公司对该项劳动纪律进行了公示,且不断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

作为无人售票公交车的驾驶员,老张对该项劳动纪律是明知的。其应自觉地遵守该项劳动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虽然当事人辩称接触钱币的意图是想将钱币投入钱币箱,但其接触

乘客钱币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这一客观事实是不容置疑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有权依据老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对此案审查终结,由南京市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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