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协议

风险提示:

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票据类(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计划、信贷资产类(该信托资产为兴业银行或兴业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完毕的正常类贷款)信托计划等,投资者主要面对的风险为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早偿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以上风险的出现蒙受较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该理财产品的参考年收益率由兴业银行根据上述配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确定,该收益率只起参考作用,不代表实际收益率,兴业银行将用自身的专业投资经验努力实现该收益率。

投资者可致电兴业银行理财服务电话或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本理财产品的账单信息。

本产品适合于有经验与无经验的投资者。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特别理财系列(机构理财第     期)人民币理财计划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机构客户] 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经办行:兴业银行               支行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接受乙方的理财计划,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     乙方作为甲方的理财顾问,根据自身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甲方的投资偏好、投资目标,为甲方设计投资方案。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甲方认可的投资方案对甲方的资金进行运作,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三、     理财账户开立

1、乙方设立理财项目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乙方归集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的归集。乙方归集账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2、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简称“甲方清算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到期后甲方的本金及收益返还。甲方清算账户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甲方应在起息日向上述指定乙方归集账户划入足额认购资金,由于划付资金不足导致认购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理财计划具体投资方案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特别理财系列(机构理财第    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2.产品描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投资产品。

3.投资金额: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并以100万元整数倍递增。

4. 投资方向: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票据类(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计划、信贷资产类(该信托资产为兴业银行或兴业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完毕的正常类贷款)信托计划等。

5.理财成立日:____年___月___日。

6.理财终止日:_    ___   __   _日。

7.到期本息兑付日: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兑付,若理财期限延长,则到期本息兑付日相应延长。

8.收益支付频率:到期本息兑付日时一次性支付。

9.收益计算基数: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遵循国内惯例,每月投资运作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

10.到期参考年收益率:       %。

11.提前赎回规定:本产品甲方不可提前赎回。

12.提前终止规定,本产品存续期内:(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2)如本产品对应的信托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3)如本产品所对应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出现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五、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投资产品,投资者主要面对的风险为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早偿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2.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将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还款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理财本金和收益产生影响。本产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利率管理机构调整基准利率的,可能造成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相对下降。

3.信用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着票据到期付款人(承兑人)不能及时付款的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可能影响甲方的理财本金和收益。

4、早偿风险: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导致甲方的收益水平下降。

5、管理风险:在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乙方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等因素,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会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从而可能对甲方的理财本金及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6、流动性风险:因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未及时付款或借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托计划受托人处置票据或信贷资产、向付款人(承兑人)或债务人追偿均需要相应时间,将造成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致使甲方可能无法及时取得理财本金或收益。

7、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乙方或信托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风险承担:乙方将根据本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理财资金,乙方不保证理财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理财的最低收益率,若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甲方承担。但若因乙方违反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资金,导致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为此,乙方和信托受托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如下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1.法律与政策风险的控制:乙方和信托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信托受托人及时向信托受益人进行披露。

2、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的控制:乙方和信托受托人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3、信用风险的控制: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信用做担保,即拥有付款人和银行对付款的双重保证,故具有较强的安全性。信贷资产是乙方或乙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正常类贷款。

4、早偿风险的控制:发生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在相关政策允许时,经乙方同意,信托受托人可以以信托专户内的资金向乙方购买其他信贷资产,尽量降低借款人提前还款对信托财产收益的影响。

5、管理风险的控制: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均较规范;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它资金信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受托人亦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6、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发生付款人(承兑人)不能及时付款的、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的,受托人与乙方将积极处置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甲方声明:本人已知晓本协议书所述风险,并明确本理财计划为委托代理性质,同意接受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方案与资产运作方式,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授权乙方根据该方案进行投资。

委托金额为(小写):                ,大写:                元整。

六、甲方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计划时,乙方冻结甲方存入理财项目资金归集账户内的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自甲方划转之日至返回甲方指定账户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

七、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乙方行使质权导致理财本金被全部或部分扣划,均视为甲方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因此自动终止的,乙方不计付理财产品到期日前的收益。

八、投资本理财计划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由甲方承担,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明确的税收代扣代缴规定前,乙方不代甲方缴纳本理财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

九、在甲方认购的理财计划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不得将协议中指定的资金账户销户。

十、甲方声明: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乙方已就本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十一、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银行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认购的本理财计划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处置,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书在经双方签署且本协议项下的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后立即生效。

十四、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产品协议书,则每一份协议书构成一份理财交易合同,各合同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银银平台理财产品销售合作主协议

银银平台理财产品销售合作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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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参与方

甲方:**银行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目的和定义

为明确甲、乙双方银银平台销售理财产品业务合作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业务正常进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银银平台销售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销售理财”)是指甲方与乙方在银银合作框架下,以乙方经营机构为销售渠道,面向乙方或乙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

乙方与甲方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前,应向当地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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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报告,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后方能开展本项业务。

理财产品包括: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专门为乙方自身或客户设计投资方案,并进行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

(二)甲方自主设计的,乙方根据客户需求并经甲方同意代销的理财产品。

(三)乙方自主设计或代理其他银行销售,由甲方提供资金清算、归集、收益分配等服务的理财产品。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销售的其它理财产品。

三、适用范围

(一)理财产品认购、认购期内撤销、提前赎回申请、提前赎回申请到账、收益分配、到期兑付等业务;

(二)理财产品市场营销、风险提示、客户服务、人员培训等业务;

(三)理财产品对账、差错处理等业务;

(四)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四、业务合作模式

乙方选择以下合作模式与甲方开展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合作。双方合作模式包括:

(一)代理销售

1、系统销售。乙方在其业务前臵机开发接口,实现与甲方“银银平台”连接,并通过系统与甲方开展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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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工销售。甲方与乙方通过手工记账、划账等方式,实现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贴牌销售

乙方使用自己品牌,对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并通过其营业机构向终端客户销售。

(三)机构理财

甲方根据乙方或乙方机构客户的理财需求专门设计,接受乙方或乙方机构客户委托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理财业务。

(四)理财产品清算服务

甲方通过银银平台系统为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清算和收益分配等服务,在此期间甲方只负责按照乙方的指令或约定进行系统清算,不参与产品设计、发行、报备和客户营销等具体业务。

五、业务合作原则及流程

业务合作原则及流程参见附件2-1:《**银行银银平台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合作原则及流程》。

代理销售模式下,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理财产品时,应确定手工或系统销售模式并逐次就单项理财产品签署产品合同,产品合同包括甲方提供的单项理财产品的对外宣传材料范本(或产品说明书,下同)以及甲、乙方与客户所签署的理财产品三方协议文本。其中甲、乙方与乙方客户所签署的理财产品三方协议中涉及产品属性的要素(如发行金额、认购金额起点、产品存续期限、参考收益率、管理费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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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条款、风险评估测试问卷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不得单方面更改。产品合同及其附件是不可分割的,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乙方就代理销售甲方理财产品完整的合约关系。

贴牌销售模式下,甲方负责提供基础理财产品;乙方负

责制作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销售文本。乙方负责对终端客户的营销、管理和投诉解释工作。

机构理财模式下,甲方和乙方或乙方机构客户直接根据

单项产品签订机构理财产品合同。

代理清算模式下,甲方和乙方就每项代理清算的产品签

订代理清算产品合同,甲方负责提供参数配臵、资金划转及资金计算、收益分配服务。

六、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

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合作模式及本身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产品和理财方案(包括基础资产、发行金额、投资期限等);

(3)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乙

方并非甲方唯一的销售代理人。甲方在每期产品代销附属协议中说明给予乙方的最高销售额度。

(4)甲方有权根据合作模式就单项理财产品决定是否

授权乙方代理销售以及给予乙方代理销售的额度,并有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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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或调减所分配给乙方的额度金额。

(5)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而给理财客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有权根据合作模式在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相关规定时单方面停止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理财产品,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害甲方权益并给予相应赔偿。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在代销模式下,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产品协议书、公告、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甲方有义务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理财产品的方案和操作模式;甲方负责理财产品的设计、运作管理,履行受托理财的职责;甲方有义务遵守产品对外宣传材料、产品协议书中所记载的各种事项。

(2)在机构理财模式下,甲方负责理财产品的设计、运作管理,履行受托理财的职责;甲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对外宣传材料、产品协议书中所记载的各种事项。

(3)在贴牌销售模式下,甲方不负责提供产品的协议、文本等资料;涉及乙方的相关文件必须取得乙方同意。

(4)在代理清算模式下,甲方负责提供参数配臵、资金划转及资金计算、分配服务;甲方不参与产品设计、发行、报备和客户营销等具体业务。

(5)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标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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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时间,给付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6)甲方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机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业务流程,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2)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理财产品代理销售费用。

(3)对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而给理财客户、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有权自主选择本协议第四条列出的各种业务合作模式。

2、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同时,应按照监管机构的业务规则、意见,制定客户评估、产品宣传和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办法、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揭示,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2)业务开办前乙方应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风险评估测试工作;业务开办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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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3)业务开办前乙方应在甲方开立银银平台清算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资金清算。乙方应在清算账户中保留充足余额,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乙方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理财产品的销售数据,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委托理财专用账户。

(4)在代销模式下:

乙方客户签署的理财产品协议中必须明确载明甲方作为理财发行人的身份以及甲方对单项理财产品的编号,并正确使用甲方的理财产品品牌;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分配给乙方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额度范围内对乙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得超额代理销售;

乙方必须正确引导乙方客户填写理财产品协议书及产品合同中指定需要客户填写的法律文本,乙方需妥善保管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定期将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评估测试问卷等法律文本交回甲方;

乙方对理财客户负有风险提示及解释说明理财协议条款的义务。

(5)乙方有义务在理财产品到期时负责将甲方转给乙方的理财产品本息分配、支付给乙方客户,不得延迟支付或截留,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并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

(6)乙方必须在资金划转日,在甲方开立的银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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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账户有可用的、足额的、合法的理财认购资金,否则由此导致乙方理财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有义务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乙方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负责审查、核对乙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底备查,并保证乙方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审查、核对乙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出现失误,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七、业务资料的管理

(一)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投资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理财产品的协议、合同等。

(二)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协助和配合下,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

(三)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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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一般为十五年。

八、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人员培训

(一)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作好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甲、乙双方在开发同一客户时,要坚持相互协商,共同维护的原则。

(二)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自的和共同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

(三)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客户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配合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甲方每年可提供一定量的理财业务培训,并组织乙方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培训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代理费用

(一)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分成比例和支付方式按照产品合同执行。

(二)甲、乙双方须严格遵照代销主协议,产品合同及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及费用分成的标准和方式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收费及费用分成的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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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止行为

(一)甲方不得有如下行为:

1、提供不真实的理财产品运作信息和资料;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投资人及乙方的应保密资料,包括投资人的详细资料和乙方的商业秘密,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3、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乙方不得有如下行为:

1、对不合格的认购、撤销、赎回等业务申请不经应有审核予以接受,或对合格的业务申请不予接受;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代销业务向第三方转委托;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第三方透露代理理财产品业务资料和投资人及甲方的应保密资料;

4、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一、违约责任

(一)资金划拨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把认购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导致甲方延误业务申请处理,属乙方过错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2、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把收益分配资金、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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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提前赎回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投资人,属甲方过错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二)数据传输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把业务申请数据传输给甲方,属乙方过错的,乙方承担此延误导致的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2、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把业务申请处理结果数据、收益分配、赎回到账、到期兑付数据等其他信息传输给乙方,属甲方过错的,甲方承担此延误导致的相应责任,并赔偿乙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3、如无法证明属于对方数据传输过错的,甲、乙双方分别承担50%的数据传输差错的责任,并共同赔偿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三)数据差错责任:

1、乙方承担传输到甲方之前存在的业务申请数据差错所导致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不属乙方责任的除外。

2、在乙方传输到甲方的业务申请数据正确无误的前提下,甲方承担传输到乙方之前存在的业务申请处理结果数据差错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和投资人相关的损失,不属甲方责任的除外。

(四)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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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投资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并共同赔偿投资人相关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免责条款:

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性因素,终止对本理财产品的发行,甲方将乙方当期所认购本金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返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上述资金正确归还客户。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十二、差错处理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主协议及产品合同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业务环节出现差错,对重点环节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

(二)双方指定数据传输固定联系人,保证及时沟通联系,并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

(三)数据核对。理财产品通过系统代销时,甲方将清算后数据发送给乙方,同时发送数据核对文件,由乙方系统对数据进行核对。如一方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差错,应尽快通知对方,配合查明原因,拿出差错处理方案,以保证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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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正确。

(四)差错处理。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和产品合同的约定尽快配合解决。

十三、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四、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二年。本协议附件包括《**银行银银平台销售理财产品业务合作原则及流程》、《**银行银银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银行银银平台机构理财产品合同》、《**银行银银平台理财清算服务产品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协议的修改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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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二)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产品合同,损害了投资人或甲方的利益,经提示仍然不能改正;

(2) 监管部门变更代理人的资质标准,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销售资格。

2、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产品合同,损害了投资人或乙方的利益,给乙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提示仍然不能改正;

(2)监管部门变更甲方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标准,致使甲方不再具备发行理财产品资格。

3、解除本协议的程序

(1)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2)按照规定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投资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终止:

1、代销关系终止;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极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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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极端情况;

4、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四)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

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

继续有效。

甲方:**银行 乙方: **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签字: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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