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介林,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住清新区太和镇明霞社区居委会东三街后巷A梯701,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0。

被控告人:黄杏媚,女,汉族,19xx年6月13日出生,住:清城锦江豪园A3幢1703房,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控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追回我被骗人民币200多万元,并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初,被控告人以不方便担当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聘请我为她的清远市五方肉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诱使我等10多人集资200多万元以我的名义借款给她,并以我的名义又向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贷款8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清远东城支行贷款700万元。被控告人得到上述款项后,经查发现被控告人并非将款用于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而且将所有款项全部挥霍!有限公司既没有设立任何的出纳会计,也没有任何的支出帐目,而所有资金不知去向,并且导致无法归还。不仅如此,所向银行贷款均是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虚构作假骗取贷款的,其一:评估夸大造假;其二:抵押物造假;其三:贷

款用途造假。其所有的行为均是有预谋的集资诈骗行为。更严重的是,我不仅受到欺骗,还要承担银行的债务,承担10多个债权人的追债;还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周经理(电话:189xxxxxxxx)不要张扬的威胁及工商行清远东城支行肖行长及黄永坤经理(电话:139xxxxxxxx)的恐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采用欺骗手段,聘请我为她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吸收他人资金,导致我等10多人被她所骗200多万元,还以我的名义,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共780多万元,而且将款挥霍,致今无法偿还,被控告人主观上集资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黄杏媚及其同伙陈少锋、李丽梅(负责做假帐)、向炽伟、杨介水(负责做假帐)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追回我10多人被骗的200多万元。

此致

清新区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