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协议

土地分割协议

陈庆、涂洪伟、严劲松、严开华4户8人现有位于达县石板镇铜江路92号,土地使用面积7820.9平方米,土地证为:达国用(2007)第05917号,用途:工业用地,因生产经营、抵押等需要,经4户8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上述土地证分为北南两部分,经测绘北部分占地6110.7平方米,南部分占地1710.20平方米,此协议一式八份,经协议人签字生效。 特此协议

协议人:

20xx年8月5日

 

第二篇:家庭承包土地分割协议

家庭承包土地分割协议

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竜家富、竜家杰、竜俊、竜家伟兄弟四人在友好协商下对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进行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甲: 乙: 丁

第一条 本协议书甲 、乙、丙、丁兄弟共同协商,本着和睦、平等、合理 、自愿的原则,各方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述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的使用权由甲、乙、丙、丁共同享有。但甲方应得的土地一直以来都是由乙、丙、丁栽种。现在甲方同意自己应分的土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乙、丙、丁三人栽种。但乙、丙、丁三兄弟必须共同付给甲方肆万元(40000.00元)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中乙、丙、丁三人每人应付给甲方壹万叁千叁百叁拾元(13330.00元)。乙、丙、丁三人付款给甲方后,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壹份,自签名之日起成立,媳妇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四条 本协议效力约定:除经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口头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协议签订人

甲: 甲方媳妇:

乙: 乙方媳妇:

丙: 丙方媳妇:

丁: 丁方媳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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