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承包合同

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场地,经双方协商,依照《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海南省琼中县海榆中路富豪商城三层 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场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海南省琼中县海榆中路富豪商城三层  场地,面积约 800  平方米,用于 电玩娱乐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暂定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免期为自                              日起至                              日。

第三条 承包金及押金

承包每月共 1万 元,实行月支付制,然后每月依次交纳;押金季度递交方式,一年缴清,共计10万元

第四条 续约

1.乙方有意在承包期满后承包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承包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包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承包,承包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承包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无意承包的,应在承包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承包由甲方决定。 

第五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

1.甲方负责提供良好的场地经营环境,如完成接受时完好机器设备(具体内容见《机台配置清单》)、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等。

2.协助乙方办理好经营中需办理相关手续及处理好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外围关系。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乙方

1.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

3. 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4.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 三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 五 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 三十 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

5.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三月租金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五 年。

第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 三 年,自                              日至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第二篇:场地承包合同

场地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场地,经双方协商,依照《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102场地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场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包后,由乙方投资使用,在承包使用年限内,只准乙方作为种植或布置养殖有关设施,不准乙方在该承包面值内挖塘或取泥卖土。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乙方,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不准终止合同,如有一方终止合同,要中止方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付款方式,办法: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每年 元,按每年 月 日前由乙方及时兑现。

四、如承包期遇国家征用,甲方可享受土地费用,

安置费。设施配套和其他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取任何费用。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执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中 间 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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