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合同

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篇:农业种养合同

农业种养( )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生产人/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业种、养增产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农业种、养植产销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负责为乙方种、养植生产 ,并按乙方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养植生

产 。甲方向乙方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时间为 。

第二条:乙方负责收购甲方种养生产的 ,其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2、外观质量: 。

3、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甲方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乙方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甲方应保质、按期足额向乙方交售种养植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或由甲方自主处置产品。

第五条:如需乙方向甲方提供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化肥 ;农药 ;农膜 。上述价款的结算方式为:

□ 生产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 □ 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六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种养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

服务和指导培训,具体为 。

第七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

第八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交(提)货方式: ;地点: ;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十条:检验方法: ;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 在质量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 用承担: 。

第十一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二条:乙方收购甲方交售的 总价

为 ,结算的方式为 ;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拖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

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

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也可经双

方协商,乙方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但乙方应在 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约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化肥、农药、农膜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化肥、农药、农膜市场价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化肥、农药、农膜、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十四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条款: 。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

生产人/出卖人 :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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