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吴文兵

住 所:

电 话:134xxxxxxxx

甲方因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的 保险理赔赔偿 纠纷一案(金额为 500000元 ),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案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吴文兵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理该案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就本合同项下纠纷,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以下第( 2、8 )项法律服务:

1、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作为甲方代理人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

3、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活动;

4、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5、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

6、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业务;

8、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四条 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支付服务费: 1、定额收费: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后两个自然日内付至乙方财务或账户。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开始工作。乙方银行账户为:

——————————————————————————————————————————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2、风险代理: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计算方式为甲方最终获赔偿金额的 20 %(百分之 二十 )。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自拟起诉方和/或相关责任方获得的任何收益,均视为乙方工作成果。甲方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甲方应当以该案民事起诉状记载的诉请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第五·2条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甲乙双方约定按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甲方应当自收到赔偿款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或案件处理完毕(指终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等下达)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乙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须出差至深圳市外的,甲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外地办案差旅费:

①包干差旅费¥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自然日内支付;

②由甲方预付¥ 元,出差后乙方凭票多退少补。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照应付服务费总额的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及相关线索;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行为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之代理事务不予配合或不按时支付服务费或有关费用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已收服务费不退,未收之服务费有权追索。

第八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违反法定程序、履行律师职责有重大过错、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乙方所收服务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 如本合同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事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征得甲方同意,可改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委托事宜。

第十条 甲方非因第八条原因解除本合同或改聘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办理本合同所涉法律事务时,乙方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收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有权依本合同全额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承办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公证费、翻译费、鉴定评估费、工商查询费、财产查询费、查档费、专家----------------------------------------------------------------------------------------------------------------------------------------------------

民事委托合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共3页第2页

—————————————————————————————————————————— 论证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法院、仲裁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办案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

第十二条 如该案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或被告反诉,应就增加及反诉部份计入本案争议标的,按收费标准相应增加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向甲方叙明的下述事项:

1、乙方及其承办律师对法庭或仲裁庭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判断并告知甲方,是依据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的,不能理解为乙方及其承办律师对仲裁或诉讼结果的承诺,甲方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2、案件进程和结果要受到仲裁、审判等机构的制约及有关诉讼参加人的影响,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效和期限等的限制,乙方及其承办律师无权左右或掌控。

3、乙方及其承办律师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不保证该项法律事务在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办理下必定胜诉,乙方及其承办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案本审或本程序终结止(包括调解、和解、撤诉、判决、裁定结案等),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该案发生另行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执行或申诉,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倘若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二○一六年 月 日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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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合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共3页第3页

 

第二篇:委托代理合同(风险)

委托代理合同

(2006)冀( )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代理事项: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前期调查;参与调解;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该项代理权行使前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提出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受、处分执行款物。

三、代理方式:风险代理,即甲方不预先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根据约定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四、代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按执行回款物价值的

2、执行回款物后,乙方有权优先扣除相应律师费用。

五、其他费用说明

1、乙方为代理本案所发生的调查费、公关费、交通费、全部由乙方负担。

2、执行失败,乙方无权收取代理费。

3、如执行房产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非现金财产,则由甲方负担评估费、过户费等涉及债权实现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常收费。

4、诉讼程序中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由甲方依法缴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案件进展程度。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有权根据委托权限,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安排执行活动。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执行回款物到达乙方账户后,乙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不得侵占甲方的执行款项。

3、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财产,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八、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需按诉讼标的额的 10% 向乙方律师支付律师费。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含: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十、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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