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协议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甲 方:第三方物流需求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第三方物流提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广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映波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公路501号D302、D306、D308房 邮政编码: 510430 联系电话: 020-366415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明确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需求方(甲方)与第三方物流提供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 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养护及在广东省的运输配送服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第二部分: 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部分: 合作方式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医疗器械提供仓储租赁、养护和管理服务,仓储条件为按照GSP标准设置、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产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

第三条: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配送订单,完成甲方商品从乙方仓库到甲方指定客户的配送工作,配送商品必须是《产品资料明细表》中约定的配送商品,配送客户需为《委托配送客户明细》约定的区域和客户。

第四条: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仓储管理、产品收发、产品养护、产品配送、退换货、信息传递等物流管理和服务,并提供出库、入库、库存等信息和相关物流单据。

第五条: 甲方销售有关的票据(如销售单、销售#5@p等)由甲方自行向其客户提供。销售货款收取由甲方自行负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甲方直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相关记录由其自行负责。

第七条: 甲、乙双方互相提供法人委托书和预留印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商品入库、仓储、配送、退换货服务必须按照甲方委托人签字确认或者盖章确认的通知单作业执行;甲方入库、配送、库存管理、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退换货物相关单据和记录表必须有乙方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涉及签章时使用公司公章或者预印鉴均适用本协议约定事宜。

第四部分: 费用标准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委托配送客户明细》中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费用标准具体以《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服务费用表》为准。

第九条: 甲方租赁乙方仓库位于广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物流仓库 租赁面积 200 ㎡,费用标准 25 元/㎡/月。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医疗器械储存要求(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的仓储管理,包括库房管理,出、入库管理,以及库存管理与查询等服务,装卸费 0.5 元/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个月仓储租金 15000 元作为预付款,租金之交付按照《仓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因人力及管理成本、市场行情变化,双方可协商对配送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费用标准补充到《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服务费用表》。

第五部分: 结算方式及时间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服务费用表》作为结算标准。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当月经过双方确认的发货单作为配送结款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每月2日前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上月的费用结款表,包括配送明细,入库明细和其他退换货物明细与收费明细,甲方在5号前与乙方完成对账,确认费用记录明细和费用总金额。费用结算表内容核对无误后,双方委托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表签章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配送签收单。

第十六条: 甲方需在每月5日前与乙方确认收费明细和总额,8日前未收到甲方异议视同确认,乙方在每月8日前根据确认的费用总额开具运输#5@p,并于10日前邮寄给甲方,或者由公司业务员送到甲方公司所在地,甲方在每月15日前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月款项给乙方,如甲方延迟付款,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费用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七条: 合同到期时,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发生变化,应在合同续签前15天通知甲方进行协商,甲方必须在收到协商通知15天内回复是否协商。如同意协商,按照协商一致后的价格续签合同;如不同意协商,则不再续签合同,合作终止。

第六部分: 保险费用与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货物配送至乙方仓库至交付甲方指定客户,并由客户验收完全接收之时止,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时,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甲方货物实际出厂价进行赔偿。如果货物发生残损,乙方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承诺残损率每月不高于 千分之一 ,在此范围内的残损额为免赔额,如残损率超出此范围,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部分: 服务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联系方式,乙方负责提供一款专用即时通讯系统,用作双方业务联系和到货通知、发货通知传递工具。甲方配送通知单和入库通知单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即时通以电子版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正式的入库和发货通知,接到入库或者发货通知一天内,双方联系人需要对其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双方预留的印章,签章确认后的通知单作为原始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入库通知,甲方负责运输货物至乙方的仓库,必须提前发《入库通知》给乙方,说明到货时间与到货明细。乙方负责进行收货计划和工作安排,如没有接到甲方的《入库通知》,乙方需要跟甲方联系索要到入库通知或者相关单据后组织收货,无甲方通知情况下不得收货,在此期间,货物安全与储存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入库管理,甲方货物抵达乙方仓库时,乙方负责甲方商品的卸货、验收工作。乙方按照甲方《入库通知》对实际到仓库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为外包装、品名、规格,产品批号、生产厂家、数量,验收发现商品明细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通知》不符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再按照实际收货商品、批号及件数签收和入库。对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外包装破损、污染等情况进乙方有权拒收,并在甲方随货提供的运输单据上注明拒收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原因和件数。签收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对于无检验报告书原件的该批货物,乙方不得将货物入库,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可先将货物入库,待检验报告书原件到达乙方再对该批货物进行出库和配送。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在库管理,提供仓储管理系统,做好甲方商品的出入库管理和记录,保证货物帐实相符。乙方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库存商品盘存,并在次月2日前向甲方提供甲方在库商品盘存表,双方确认、签章并存档。甲方可以随时索要库存商品明细表并进行现场库存检查和盘点,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出库管理,甲方负责每天下午5:00前将需要次日配送的发货通知用即时通发给乙方,甲方需要自提货物的发货通知须在每次提货前1小时用即时通发给乙方,乙方可以凭发货通知发货,并将发货通知打印出来传真给甲方确认盖章,甲方签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存档。下午5:00之后的发货通知视同为次日通知。甲方提供的发货通知单必须有明确、完整的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收货人、收货人联系电话,和发货商品明细、准确的发货件数或者数量;如果以上信息不明确则视为不明确订单,待各项信息明确后再进行出库。 第二十四条: 批号管理,入库商品按照《入库通知》验收,按照实际验收批号入库,出库批号按照甲方指定批号出库,指定批号不足或者无甲方指定批号的订单由乙方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选择出库批号。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第二十五条: 配送管理,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出库通知》制作并打印出库配送单据,用于出库复核和配送执行;出库配送单上包含完整的供货方、收货方、承运方等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配送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包装单位、包装数量、批号和件数,及该配送单总件数。乙方配送货物到收货方后要求与联系人联系收货,可以由收货方联系人收货也可以由收货单位仓库收货,收货后要求签收,并加盖该单位收货专用章或者公章等有效印章或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确认、授权委托书等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配送货物拒收管理,乙方将甲方货物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客户后,如果客户拒收甲方产品,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反馈,若是甲方提供的订单错误、产品本身质量、产品批号等由甲方造成原因而拒收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不能协调解决的,要求客户写明原因和件数后作为配送拒收处理,乙方负责带回客户拒收货物,拒收带回费用同配送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如果甲方货物在抵达乙方仓库之后,在按照甲方要求配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方期间,因货物出现灭失、损坏、短缺、变质、污染等情形,造成客户拒收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按照本协议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配送货物退货管理,甲方客户没有当场拒收的,过后要求退回的商品,乙方没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客户的要求提货和退货。甲方客户退货要求需统一反馈到甲方确认,由甲方传真盖章的退货通知给乙方后,乙方按照甲方正式的退货通知进行完成,退货费用同配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送费用标准。甲方自提的货物需要退货的,由甲方传真盖章的退货通知给乙方后,乙方按照甲方正式的退货通知完成。乙方同入库验收要求进行退货验收后,向甲方反馈验收结果,按照甲方要求处理退货;如果退货外包装破损、污染、变形以及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问题,应直接退出乙方仓库,并将货物通过甲方送货车辆或者由乙方发回甲方处理;如果退货没有外包装破损、污染、变形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经过甲方确认后,乙方将该商品入合格品库,重新进入流通。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甲方货物抵达乙方仓库后,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货物外包装注明的搬运、堆码要求进行操作,按货物的特性要求进行装卸。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对于甲方销售客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拒收或要求退回的情况,乙方获知后,需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可经甲方要求完成货物退回等相关物流环节的工作。乙方不负责甲方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验收工作,对于因质量原因拒收和配送后退回商品乙方将作为退货单独储存,并按照甲方的正式通知随同甲方送货车辆带回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负责;或者由甲方人员到仓库现场验收后确认商品合格,可以销售的,并在退货通知单上签章,确认验收结果后乙方将货物转入合格品库,退回费用标准同配送费用标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 客户资料管理,甲方负责客户资料管理,乙方负责物流系统资料的维护工作,如果甲方客户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必须在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当天发货之前通知乙方,否则,因客户资料差错造成的配送差错以及相关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承担由此造成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乙方负责配送单据签收及返单管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发货通知,将货物送达指定的客户后应要求收货人在乙方的配送单上签收并加盖有效印章,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返回已经完成配送的配送签收单,双方进行确认、签章后存档 。

第八部分: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索要甲方商品的出入库记录、商品库存表,近效期催调催销表,并进行商品库存盘点检查。乙方定期提供商品养护记录、质量状况、设备维护等情况记录信息。

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供货渠道不做审核,对供货渠道是否合法不承担责任;对送货单位资质不做审核,对其是否合法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合法产品、不具合法资质的配送单位,不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客户信息、资料、退换货信息、价格信息),并应按协议要求为甲方及时提供安全准时的货物配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和结款,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出现违约时乙方有权解除合约,或者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甲方逾期不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书面催告1个月后,甲方仍然未付清欠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仓储运输配送的货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安全的原则加以包装,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导致货物受损及外包装完好内包装损坏、短少或灭失的货物,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月内,提前通知甲方是否续约。合同期满之前,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第十九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该货物错送或误送给非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或者收货单位。

2. 因乙方原因,收货凭证上无收货人或者收货单位签字盖章,而

造成不能确定收货人或收货单位是否收到该批货物。

3. 因乙方原因,延迟送货或不完全送货。

4. 遗失收货凭证等文件。

5. 泄漏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乙方保密之信息、文件。

第四十二条: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遗失、污染等不能参与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市场流通的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甲方或甲方客户本身的过错以及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为符合国家GSP规定冷库、阴凉库,常温库;在此条件下储存货品的质量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随时可以终止合同:

1. 甲方在除乙方仓库外,另设仓库的;

2.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甲方拖欠乙方服务费用累计达2个月的;

4. 甲方货品影响乙方人员、仓储公共安全的;

5. 甲方货品为违禁品的。

6. 仓储期间管理、装卸等行为不当,造成货物损失。

第十部分: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对协议配送产品、配送区域和客户、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可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委托人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委托人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合作协议 编号:2011-02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开展三方物流业务申请。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时,必须到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本协议和本协议产生的补充协议全部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单位盖章:

乙 方 :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单位盖章: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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