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4-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

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

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

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2.1.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

计文件规定的(50年、70年、10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

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 5 年;

2.1.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2.1.4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2.1.5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最好明确截止时

间)

2.1.6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2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

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3.2 质保期内,甲方的维保负责部门为客户服务部、工程管理部,办公电

话为010-88456839、010-88471449,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邮政编码为100097。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将在变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3 质保期内,乙方的维保负责部门为 ;维保负责人

为 ,其移动电话为 ,办公电话

为 ,传真为 ,联系地址

为 ,邮政编码为 。乙方维保负责人应当保证其移动电话每天24小时畅通。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4 甲方及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

通知乙方进行维保。通知到达乙方的起算时间遵循下列原则:

3.4.1 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邮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起算时间,发出当日

不计在内;

3.4.2 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记录的到达乙方的日

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3.4.3 乙方电话不通或无人接听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

员可将通知内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维保负责

人的移动电话,此时以甲方或其委托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机中

所存短消息发出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3.5 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乙方应派出合格的专业

技术人员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对于紧急抢修或重大维修事项,乙方维保人员应当在 1-2 小时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6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

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 15% )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7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其它装修、设备、线路和物业

设施安全的措施。如造成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3.8 在维修过程中,如乙方维保人员遭到报修人投诉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

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12小时内更换维保人员;造成报修人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3.9 在维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或者其他第三人)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0 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跟踪、管理和监督乙方的维修工作,

乙方应当服从、配合。

3.11 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维修事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

或报修人的要求聘请专家踏查,在查明原因后按专家书面建议方可进行维修施工。否则,因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对该项维保事项应重新计算质保期。

3.12 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

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 15% 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13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

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

3.1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1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 应急维修

4.1 乙方未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报修现场,或就同一报修事项乙

方未能一次维修成功的,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

4.2 乙方所派出的维保人员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满足甲方或其授权

委托的物业公司第一时间的维修要求的,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

4.3 乙方的维修结果不符合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的要求的,甲方或其授权

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不予验收或者签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

4.4 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启动应急维修的,乙方必

须对应急维修的结果予以签字认可,乙方拒不签字的,视为乙方同意该维修结果。

4.5 因应急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均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具体以甲方与应

急维修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中发生的费用。

5. 质保金支付

5.1 质保期内,下列费用将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5.1.1 因工程质量维修产生的工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5.1.2 因工程质量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5.1.3 因乙方维修不及时或不到位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5.1.4 因应急维修而产生的费用;

5.1.5 乙方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5.1.6 其他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5.2 如工程质量问题系多个施工单位共同造成,甲方将按照监理单位确定

的各方责任比例和损失总额,分别扣除各方质保金。

5.3 甲方应在扣除质保金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此书面材料经甲方、乙

方、物业公司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扣除质保金的依据。乙方拒不在该材料上签字的,视为乙方同意该项扣款。

5.4 如乙方对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的维修事项的责任划分有

异议的,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划分为准。但监理单位划分责任前,乙方不得拒绝维修。否则,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扩大损失和应急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5 如乙方对质保金扣取数额有异议,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扣取质保金的相

关书面材料。

5.6 质保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质保金请款申请。甲方

将就乙方工程质量征求乙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在取得上述各方同意且质保金结算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质保金。

6. 其他

6.1 甲方对6.1所述物业公司的授权范围为:对工程质量问题现场情

况进行确认;通知乙方进场维修;对乙方的维修工作进行管理和

督导;启动应急维修程序;核查乙方工程质量情况;对乙方质保

金支付出具意见。

6.2 物业公司在被授权范围内对乙方所作的任何指示和行为均视为

甲方的指示和行为,乙方不得因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为

由拒绝该指示或行为。

6.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由施工合同甲方、乙

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篇: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范本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保修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保修内容:                                                    等乙方施工的全部内容。

1.4.工程保修金总额:保修金额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总价5%计取。若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则为双方办妥结算确认手续后的结算总价的5%。

1.5.本工程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甲方客户服务部门,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客户服务部部的指令与管理。

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甲方及监理最终验收合格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2.1.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1.3.   外墙保温、涂料、面砖等装修工程,为2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2.1.5.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1.6.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1.7.   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均为2年。

2.1.8.   乙方所维修的项目或工作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

2.1.9.   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或已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的期限长短,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施工中存在任何缺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其缺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以超过保修期为由进行抗辩。

2.1.10.  其他约定:

由乙方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甲方限价的材料和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生产企业、以往惯例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如上述这些保修期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乙方应无条件按最长的日期和最佳的保修责任执行。

2.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3.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出具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及使用者自身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属于本合同工程保修范围。

2.4.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保修期限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

3.  质量保修责任

3.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甲方向用户进行必要的房屋使用说明,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保修。

3.2.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3.3.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赔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正式函件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将按该等费用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5.赔偿责任: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用户(含相关业主及使用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因为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未按合同保修或维修,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业主支付,具体办法为: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用户索赔时,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负责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3.6.甲方开出《彰泰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3日未予回复者,视为默认。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3.7.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4.  保修作业管理

4.1.维修人员安排

4.1.1.保修阶段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个现场维修负责人及维修小组成员(每个工种不少于1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实施、配合甲方客户部门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确认等工作。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具体人员应满足甲方现场需求)。

4.1.2.乙方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乙方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4.1.3.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须由乙方进行培训,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1.4.乙方派至现场的维修人员必须到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小区出入证手续,持证进出小区。人员若有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在甲方同意后补充办理出入证手续,同时原维修人员的出入证交还项目物业服务中心。

4.4.5.乙方维修人员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服从用户的监督,着装整洁、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用户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

4.4.6.每一用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并不得在业主家中大声喧哗、哼小调、开玩笑、看书、报刊杂志、电视;不允许乱扔垃圾、吐痰;不允许在业主家中吃快餐盒饭、抽烟或无故逗留等。

4.4.7.甲方有对乙方现场违规人员及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驱逐退场的权利,并要求乙方整改;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将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的人员完成乙方的修缮任务。发生一切费用将翻倍由乙方承担。

4.2.维修的时间性

4.2.1.在保修期头12个月乙方应于现场做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及时处理以上各项工作;此后应在甲方或监理通知1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在维修时限内(详见4.2.6工程类客户投诉维修时限)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并保证维修质量及效果,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问题,甲方有权从任何款项中扣除。对于重大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维修完工时间。

4.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紧急情况包括渗漏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等。

4.2.3.甲方接到用户(业主)报修通知,到现场勘察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后,通知乙方维修,在乙方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由于乙方无法联系或维修到场不及时,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将委派第三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按修复及赔偿费的20%)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2.5.如乙方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和监理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维修过程中乙方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及业主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另请第三方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20%)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2.6工程类客户投诉维修时限

4.3.维修质量控制

4.3.1.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工作,本着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各项维修工作。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个别墙面裂缝和楼板渗漏水)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和业主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维修。

4.3.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6个月内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4.3.3.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含甲方管理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4.3.4.乙方返修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前,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方可进入,不得擅自入内;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的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

4.3.5.乙方每次维修完成后均须取得业主和甲方、监理的验收签字。业主和甲方、监理的签字确认仅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4.3.6.乙方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做法;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履行对业主和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有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的行为。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处理,发生一切费用翻倍由乙方承担。

4.4.维修作业管理

4.4.1.维修负责人办理保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时,必须到甲方客户服务部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登记签名,并请当面核实清楚。

4.4.2.乙方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工作,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负责。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擦拭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开关。严禁乙方将空置房当仓库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仅由乙方负责承担。

4.4.3.乙方在物业服务中心领用钥匙,必须按甲方或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于当日归还。

4.4.4.维修区域内的任何物品(包括:钥匙)丢失和损失,维修单位将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费用将直接从责任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4.4.5.因工作需要甲方召集举行的有关维修工作会议,在通知到乙方后,如乙方未准时参加或缺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元~1000元处罚。

4.4.6.乙方不得以维修的名义为装修公司搬运垃圾、为业主运送物业服务中心禁止的建筑材料,不得以彰泰公司的名义为业主进行装修、改造等活动。

5.  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

5.1.甲方于每月末将当月发生的保修费用明细表、房主签字认可的的保修操作单及费用单进行备案。

5.2.乙方授权甲方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同意承担经甲方确认的维修费用。甲方代扣除金额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同意支付超额。

5.3.结算时间:保修期全部结束后,甲乙双方针对质保金进行结算,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每次结算时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并扣除甲方代付维修款、违约金等。

5.4.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现问题部分的保修期顺延,产生质量问题部分的保修金结算也顺延。

5.5.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第2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6.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差额全部返还乙方;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甲方补偿差额。

5.7.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6.  违约责任

6.1.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视情况从乙方保修金众扣除500~2000元/项不等的违约金,同时造成业主索赔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6.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差额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6.4.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7.  其他

7.1.本协议依据最初的《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的保修条款作为根本依据而制定,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与《施工合同》中条款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最终以本协议规定条款为准。

7.3.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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