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或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拥有者,下同)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予以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
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
2.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2.4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2.5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2.6 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7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
3. 保修人员安排
3.1 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二个月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 十 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维修人员数量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配置,当人员出现变化、增加、减少,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 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为 ;公司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为 ,手机号码为 ;传真为 ,公司地址为 ,邮编为 。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3.3 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持电话处于开机状态。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保修范围内的一切保修义务,如调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
4. 质量保修责任
4.1 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集中交付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服从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现场管理,遵守物业各项规章制度与进场流程要求。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
(1) 出现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的故障,如门禁、监控、道闸设备损坏故障等,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六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 当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 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
(3) 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非紧急维修的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
(4) 紧急情况下,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井盖破损等情况,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四十八小时内支付。
4.3 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传真或快递)承包人一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1) 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3) 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
(4) 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
(5) 同一维修事项经过2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6)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含)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 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业主或代理人不满或投诉的。
4.4 当出现4.3 条款所列举的情况时,承包人承诺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情况的描述等方面的支持和交底予代工施工方。
4.5 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书面投诉、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
4.6 在保修期内,当承包人出现与业主或第三方进行的补偿谈判,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处理谈判相关事宜。
4.7 承包人负责保修质量,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4.8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5. 保修安排
5.1 承包人已明确,工程保修是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应与发包人进行工作对接,熟悉并掌握发包人的各项保修制度。
5.2 承包人将认真听从发包人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相关安排;维修人员将按发包人提供的服装统一着装,服从发包人对着装、礼仪、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5.3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施工单位之间责任的推诿。
5.4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交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得到业主及发包人的认可。
5.5 承包人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发包人及业主在《维修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无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仅证明承包人已对发包人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5.6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CRM客户关系软件已进行必要了解和熟悉,对于保修中各环节,承包人将按照CRM客户关系软件的要求执行。并承诺认同CRM软件中所有反映的数据。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提供CRM系统的相关培训;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进行CRM系统相关的对接工作。
5.7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维修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对维修结果进行质量检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8 对于因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其他单位保修内容的损坏或故障,当承包人不具备恢复能力时,承包人同意由该单位进行恢复,维修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并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单位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5.9 经各方确认,因交叉施工、业主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保修内容的损坏或故障,承包人承诺: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亦会积极履行维修,保证发包人的声誉和品牌不会受损害。最终责任在维修完毕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5.10 承包人同意,因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正常保修费用之外的业主额外索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保修问题造成业主进一步增加额外索偿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在业主与承包人就索偿问题协商无果,经发包人书面敦促但承包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先行代为赔付给业主,发包人将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
5.11 发包人以电话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承包人须确保保修负责人电话二十四小时开通、传真电话真实有效。若联系电话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联系电话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
5.12 发包人以函件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通讯地址、传真号变化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及时收到函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对于发包人已寄达的函件,承包人均会收悉并认同函件内容。因承包人原因退件、拒收等情况,均已视为承包人已知悉并同意发包人函件内容,与接收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3 当维修责任有待进一步界定的情况出现时(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作为最后一道施工流程,无条件协调调查问题所在,并提供人工、材料、机具进行现场勘查,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将进行垫支,但问题查明后再由责任方进行承担。
5.14 所有的甲供材料或分包成品安装后的成品保护及维修联系都由承包人统一协调负责,维修的步骤应遵守恢复原状、更换、赔偿的顺序。
5.15 承包人同意保修期满,在无任何遗留问题,并签署完发包人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后(无任何反对意见),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申请剩余的保修金。
6. 保修金的支付
6.1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Ø 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
Ø 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
Ø 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6.2 保修金不计利息。
6.3 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保修金结算后,承包人仍应继续完成第 4.7 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4 承包人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
(2) 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
6.5 具体办理流程:
(1) 竣工验收之前签订保修协议,申请单位持结算协议书原件及保修协议到合约管理部领取《保修金结算审批表》(附表三)。
(2) 保修金到期后,合约管理部进行保修金的付款,合约管理部应根据承包人的保修金使用情况确认保修金的余额。保修金支付流程如下:
Ø 承包人统计维修过程中的扣款明细,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对保修金扣除明细进行确认。
Ø 承包人按审批表的格式准确无误的填写、签字盖章。
6.6 保修金不足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维修费、赔偿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补足之日止,承包人每日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一千 元。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附表一:
关于XXXXXXXXXX的函(函一)
201X第XXX号
有限公司:
中海· 项目 室出现 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
为了防止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请贵司收到此函起24小时内制定维修整改方案并回复我部,并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维修。如逾期不解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将自行高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将从贵司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商议。同时我方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并不排除贵方的维修责任,后续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我司对此事维修要求如下:
1、 ;
2、 ;
3、 。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联系人: 电话:
二〇 年 月 日
附表二:
关于XXXXXXXXXX的函(函二)
201X第XXX号
有限公司:
中海· 项目 室出现 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
我部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致函201 第 号,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维修责任,但贵公司未按照函件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经我司认定如下:
1、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回复 □维修,未履行相应的维保责任;
2、经我司客户服务技术小组多次现场勘察鉴定,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3、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自行按市场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 将于3日内从贵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4、以后所有同类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应保证对所出现的同类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持续整改,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5、 ;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发包人如有意见,请与24小时内回复我部。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
二〇 年 月 日
附表三:
保修金结算审批表
附表四:
企业对账单
重庆******机械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质量协议
甲方:重庆***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20xx年1月5日
甲方:重庆***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优质服务,维护甲乙双方企业的利益,确保甲方在乙方采购的物资(包括铸造毛坯、锻造毛坯、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外协工序等,下同)质量稳定与持续提升,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20xx年质量协议如下: 1 甲方、乙方的责任
1.1 甲方责任
1.1.1 甲方须向乙方所采购的产品图纸、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并对产品图纸和技术标准的正确性负责。如需对技术质量进行更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并对更改前的产品提出合适的处置意见。
1.1.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其所提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因包装不良导致产品损坏),并有责任帮助乙方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1.1.3 甲方负责验证乙方相关质量改进的有效性。甲方在其客户有要求或必要时,可到乙方现场进行产品质量验证,验证时间与乙方协商确定。
1.1.4 甲方按计划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乙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1.2 乙方责任
1.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1.2.2 乙方应按照ISO/TS16949或ISO9001标准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及时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版本(电子版本)提交甲方备案。
1.2.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质,必须以甲方产品图纸、标准以及双方技术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等为依据。首次提交的产品应由甲方验证合格后,并经甲方进行产品确认后方可正式生产。
1.2.4 乙方的产品在经甲方验证合格后,乙方在其生产过程中必须保持原材料(规格、型号、原材料生产厂家)、技术、工艺、设备、检测手段等工艺条件稳定。所有重大的、与产品质量形成过程有关的、对产品材质、性能、形状、精度可能造成影响的更改均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1.2.5 当甲方到乙方进行现场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时,乙方须积极配合,但审核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活动。
1.2.6 乙方须根据产品特点及按物流要求,采取必要的防锈、防污染、防腐蚀、防磕碰包装等措施,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要求。
1.2.7 乙方须严格控制产品制造的全过程,杜绝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发生,严禁把不合格品发往甲方,确保甲方生产的正常进行,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1.2.8 乙方须对产品质量实施持续不断的改进,按要求对甲方反馈的质量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书面回复甲方。
1.2.9乙方所提供物资不得含有毒、有害、危及安全、健康和污染环境等禁用和限用的物质,并在甲方需要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ROHS、SVHC和石棉检测报告等)。 2 质量验收
2.1 产品验收的依据是甲方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和采购合同也是产品验收的依据内容。产品交验时乙方应向甲方同时提交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及材质报告,必要时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数据记录。
2.2 产品验收由甲方质量部根据双方确认的验收方法进行。对于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不同意见,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仲裁。当乙方提出要求进行复验或第三方仲裁时,如果复验或仲裁结果与甲方判定相符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2.3 在供货产品出现验收不合格时,依照甲方不合格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若乙方对甲方的处理办法有异议,可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但协商内容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产品质量以及市场销售。
2.4 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提交的产品进行材质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检查及金相组织等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查结果不合格,该批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其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经查实乙方在提交的质量证明材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适当处罚。
3 不合格品的处理
3.1经甲方检验为不合格,或由第三方确认后为不合格(包括已经入库或生产过程中)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后,需进行退货处理的,按退货总额1%-5%进行处罚,用以补偿因退货对甲方造成的检验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具体处罚比例将综合考虑检验工作量和影响范围)。
3.2 当供货产品入厂验收为不合格,但甲方技术部按规定作“让步接收处理”的产品,甲方按该批物资货款总额1%~5%对乙方进行货款下浮处罚。
3.3甲方退回乙方的不合格产品,在经返工返修或者改制后,乙方重新交付甲方时,须对此进行书面说明。未经返修,冒充合格品重新交验的,甲方将对乙方按该批产品总货款的2倍处以罚款,同时对该批产品就地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4 产品质量要求
4.1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后,应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必要时乙方应派出人员到用户使用现场服务。
4.2 因乙方供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在生产现场发生质量故障,应由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甲方产品在终端顾客处出现质量故障而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故障原因分析,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依乙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3 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产品质量改进要求,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改进,并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甲方。甲方有对乙方改进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整改计划不落实或产品质量长期整改无效的,按500元/项次进行处罚。
4.4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于配套产品及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包括对原材料管理、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生产全过程监督审核,以及对产品质量、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5 乙方产品质量的经济责任范围
5.1 不符合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经甲方技术或质量部门让步接收的产品,按货款的1%~5%比例扣减货款。
5.2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在甲方加工过程中的非正常加工所发生的费用(如挽救、返修、报废),具体承担金额按照甲方成本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执行。
5.3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出现装试故障而导致质量索赔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质量赔偿责任包括废品损失、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
5.4 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三包所发生的费用。
6 其他
6.1在双方以前签订的各种协议文件中,凡与本协议不符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一年。若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质量协议》,则本《质量协议》继续有效。
6.3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重庆***机械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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