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个人)[1]

委托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劳动政策精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 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每月另行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元。

二、(1)代缴期间不满半年的,缴费方式为:甲方一次性缴纳所有(保险

费及服务费)费用共计: 元。代缴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届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2)代缴期间超过半年以上的,选用以下第 种缴费方式:

1、第一种缴费方式为:甲方第一次全额缴纳6个月款项(包括乙方的服务

费在内),费用共计: 元。后面缴纳办法和第一次一样每次缴纳6个月(包括乙方服务费在内),代缴期限为 年_____月至 年 月。

2、第二种缴费方式为:甲方一次性全额缴纳所有款项(包括乙方的服务费

在内),费用共计: 元。代缴期限为 年 __月至 年 月,收费标准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期间届满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如果委托期限届满,甲方依然需要乙方代缴社会保险,甲方应在此合

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此月份的15号之前)以便乙方处理相关保险的停减或续交问题,同时续签委托协议。(缴纳期间如遇到社会保险费用上调,将按照新的政策缴纳,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补齐,如果甲方不按时补齐,则乙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此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后续缴费问题必须及时到位,如果因为甲方资金问题而导致不能继续缴纳社保的,乙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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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终止此协议并停减保险事项。

四、乙方应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和劳动事务代理的规定,及时为甲方代缴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理赔结算手续。

五、甲方应保持与乙方的联系,便于乙方在必要时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有关事宜,避免因时间的耽误而使甲方有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六、乙方只负责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办理,不承担其他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出台,有与之抵触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社会保险代缴期间,如出现社会保险未缴情况,则应将未缴月份保险费用退回甲方。

十、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委托协议共计两页)

甲方: 乙方: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2011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10-51281799 2

 

第二篇: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5]9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人才交流中心: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合法权益,方便个人委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代理行为,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代理的存档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处”)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通过北京银行或邮政储汇实行按月扣缴,同时取消原非按月缴费方式。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的人员暂按原方式缴费。

二、代理处须按照《北京市个人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8]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2]10号相关规定,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三、20xx年7月1日前已在代理处采用非按月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其再次缴费时实行按月扣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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