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交社会保险协议书

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广东中安保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甲方

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

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深圳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2030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 元。乙方同

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 天一

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 年 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

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

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

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

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

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 ,收款人银行卡号

为: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

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中安保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委托代交社会保险协议书附件二[1]

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无法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资料,未能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甲方处,乙方提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其工作地在北京市 ,其工资领取地及社会保险交纳地均为北京市 ,现甲方委托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甲方每月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金额支付给乙方,根据乙方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甲方每月应缴纳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月。此金额甲方每月将与工资一并发放给乙方。(如应缴纳数额发生变化,以实际每月发放的数额为准。)

三、乙方收到甲方每月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同时应将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缴纳证明返还给甲方存档。

四、乙方明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公司财产,非乙方所有,且只能用于社会保险缴纳。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占为己有或挪作它用。如乙方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司资金罪等刑事犯罪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如因乙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致使甲方遭受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未缴款项全额追回。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 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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