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积极寻求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努力推动本项目园林事业快速发展,甲乙双方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为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尽可能扩大共赢效果,决定结成长期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并为双方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此,经双方充分酝酿、友好协商共同达成本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的园林绿化环境规划设计,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合同、协议或者工作联系单等相关文件具体约定。

一、本协议签订依据

1、《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二、设计内容及时间要求

1、内容:

规划阶段:设计理念、平面布局图;

方案阶段:平面图、局部效果示意图、小品设施意向图等;

设计阶段:详细平面图、局部效果图、断面或立面图等;

施工设计阶段:规划范围内的竖向、铺装、道路(甬路)、水电、景观小品等施工图。

2、时间及图纸数量:

规划阶段:单项工作联系单签定之日起7日(具体时间在单项工作联系单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内完成;提供电子版设计图。

方案阶段:规划确定之日起7日(具体时间在单项工作联系单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内完成;提供电子版设计图。

设计阶段:方案方案确定之日起14日(具体时间在单项工作联系单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内完成;提供电子版设计图。

1

施工图阶段:设计确定之日起20日(具体时间在单项工作联系单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内完成;提供电子版设计图。

第二条:合作方式

在甲、乙双方各自具体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合作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协助乙方向业主或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索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此内容:设计任务书;现状地形图及总体规划图(电子版)和其它有关资料及要求(合同或协议签定后3日内提供)。

2、甲方作为投标主体参与竞标,负责并配备项目投标所需的资质及其相关材料。甲方负责投标以及业主要求办理的相关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3、设计过程中,甲方协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关系,负责与业主方的协调工作,协助设计工作正常开展。完善工程设计前期事务,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项目开始实施设计时,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方便乙方人员参与项目各工作环节,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4、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项目协议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在设计中途甲方提出两次以上重大修改,造成乙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须相应增加设计费。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协议项目的设计工作。乙方应按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与规范》(GJJ75-97);《公园设计》(CJJ48-92);《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和《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等设计技术标准。

3、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图纸和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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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协议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提供现场设计服务不低于三次,并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乙方提交全套规划方案后,负责不超出原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如超出范围之外工作服务,甲方应另行支付乙方费用。

6、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委托设计协议时,优先完成甲方委托的设计工作。

第五条:双方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同意在公司开发项目中涉及设计方面的工作时,优先选择乙方设计团队,委托其项目需要设计的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委托协议时,优先完成甲方委托的设计工作。

2、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助解决项目进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标工程所签定的合同及工作内容,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具体项目《设计合作协议》或者工作联系单,根据商定协议所确立的事项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3、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甲方所提交的基础资料及书面反馈意见须全面、及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如因提交的资料日期延误或更改,甲方因技术会审的时间延迟,则乙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5、甲方要求乙方派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第六条:设计费及付款方式

1、设计费

设计费平方造价、总造价及环境面积,按照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数量以单项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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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项目规划面积调整,则设计费根据设计变更单中的内容也做相应调整。

2、付款方式

2.1每个单项设计前双方签订单项工作联系单,商定设计费金额。由甲方预先支付乙方设计费金额的35%作为定金,(项目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2每次单项设计结束时,由乙方根据甲方确认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提交甲方单项设计费结算,经甲方审核确认,即为本项的最终决算,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2.3每年6月30日之前结束的所有项目的尾款总额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一个周内一次性付清;每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项目的尾款总额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个周内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协议期限

双方商定了合作协议的执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或任何一方根据本框架协议之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日为止。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若任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其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并有权随时单方决定解除本框架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本框架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若争议发生15天后仍未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协议终止

1、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3、其他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遇有具体合作业务,双方另行签订有针对 4

性的正式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未尽事宜均在正式合同、协议书或相关文件中约定。本框架协议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2、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各自承担其在合作项目项下所应承担的一切费用。

3、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框架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或任何一方根据本框架协议之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日为止。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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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绿化合同

银川*********区

20xx年春季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银川********区20xx年春季绿化工程

施工合同条款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乙方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招标图纸中的所有内容):土方回填、场地平整、节灌安装、苗木及地被种植

1.4工程养护期限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总面积: ㎡(各单位核对填写)

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试行)、《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1

(试行)、《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第3条 图纸

甲方提供招标范围内的图纸3套,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第4条 监理

4.1 监理单位名称:

4.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停工、设计变更、施工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 。

第5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5.2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5.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6条 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图纸中的工作任务,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开发区要求承担布置现场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7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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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工程竣工日期:

养护工程竣工日期:

第8条 进度计划

乙方必须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3)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4)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5) 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6)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四、质量与检验

第10条 工程质量

10.1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城市绿化工程验收规范》、《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试行)、《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施工及养护质量达到银川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

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招投标文件和绿化相关标准进行土方检测、化验,不得在开发区范围内取土,更不得用垃圾土等以次充好,违者按照相关规定清出施工工地。

10.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文件要求,选择当地健康、形美,符合规格要求的苗木,并规范种植,地被必须严格按照银川城市绿地种植程序及规范要求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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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违背投标承诺更换相应人员或不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程序规范实施的,在支付工程款时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第11条 工程验收

11.1 验收共分为四次,分别为 20xx年7月10日、20xx年7月10日、20xx年7月10日、20xx年7月10日前进行工程整体全面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将工程整体移交养护单位,若因乙方养护质量问题而延迟移交,以接收单位签字日期为准,延期产生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验收标准:工地施工完成后建设局、财政局、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验收的标准为:国家Ⅱ级标准。

即(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树木树冠基本正常,黄叶、焦叶、虫网叶中株数低于10%;

(2)、草坪地被覆盖率90%以上,草坪内杂草5%以下;

(3)、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3%,绿地内无死树;

(4)、绿地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和垃圾,保洁及时。

第12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地下喷灌设施、水井设施(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12.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甲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12.3灌溉自来水井在竣工验收时,依据实际存在数量参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核定价据实结算。

第13条 养护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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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1.2规定的四次工程验收外,甲方每年在春、秋两季对进入养护期的工程按照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工程养护管理情况。对于不履行养护职责,放弃管理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给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将此施工单位列入开发区黑名单,三年内无资格参与开发区绿化工程的投标。

五、安全施工

第14条 安全施工 、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5条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6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乙方中标价为: 万元(大写: 元);

第17条 工程量的确认

17.1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 施工区域原始地貌进行复测,完成土方回填后,第二次灌溉后据实进行测量收土。收土方量作为最终结算土方工程量依据。

17.2工程竣工后甲方依据图纸、设计变更等核实工程量, 对乙方擅自决定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

17.3 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以图纸工程量为准。

17.4 甲方同意变更的工程内容,结算时已设计变更或签证方式体现。

第18条 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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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根据验收结果(以验收备案表及苗木成活量统计表为准),20xx年支付合同总价的45%,20xx年支付合同总价的20%,20xx年支付合同总价的15%,20xx年结算后,甲方按照结算价支付剩余工程款。

18.2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依据苗木成活率统计表(标准以11.2为准),按照招标的苗木及地被造价,达到第11.2条验收标准的全部支付当年苗木及地被工程款,未达到该标准的,按照成活率等比例支付工程款。

18.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更换填种植土、变更苗木品种、增加或减少苗木数量,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涵盖的,需经过现场监理确认后报请甲方同意方可变更,甲方经研究后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核减工程造价。承包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树种、规格等事项的,甲方将不予认可。

18.4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缺陷修复期内经甲方验收不合格者,甲方可按数量、规格、成活率核减工程造价。工程最后经过全面验收不合格且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8.5 如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延迟1天甲方将扣除工程总造价的0.1%作为处罚金。

支付每期工程款前,乙方需将本期处罚款全额交到甲方财务室(以甲方及监理下发的处罚通知为准)及持当期养护用水缴费票据后方可到甲方处办理工程款。

七、工程变更

第19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并由甲方、设计院、监理共同确认后,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乙方按照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

第20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确认。 6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1条 竣工验收

2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组织验收。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1.2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2条 竣工结算

22.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2.2 乙方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2.3 甲方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2.4结算方式:合同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有变更内容价格均按乙方投标报价与中标价之间的下浮比率同比例下浮)。

第23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⑵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第24条 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4.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执行相关政策,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5条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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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2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5.3甲方认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6.4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6.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27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27.1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

2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28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副本十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八份,乙方持两份。

第29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于20xx年4月3日在银川市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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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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