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合作协议

定点医疗合作协议书

甲方: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442医院

乙方: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是一所二级甲等医院,配备有先进的显微外科设备,医疗技术力量雄厚,能开展显微手足外科手术,擅长断指再植、骨折、缺损伤等各种复杂手足外伤的治疗。乙方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员工意外受伤后,为保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减轻患者的身心痛苦,减少乙方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互利双赢的医疗协议:

1、甲方必须对乙方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最大限度保留和恢复患者的手足功能。甲方应对乙方患者精心医疗,认真护理,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患者病情紧急且无法用普通车辆运送时,甲方派救护车到乙方接收患者。

2、甲方收费必须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医疗机构统一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收费。

3、对乙方患者的治疗,甲方提供每日清单,出院提供费用总清单。

4、甲方必须严格把关进药质量,进药途径合理,药品价格合理。不开大处方,根据患者伤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控制患者的医疗费用。

5、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后甲方为乙方开启绿色通道,乙方患者到甲方医院,优先接诊,优先治疗。

6、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患者受伤情况、治疗及恢复情况,以便乙方对患者所在岗位进行人员安排。

7、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疗有关材料,使乙方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及索赔。

8、乙方手足外伤患者优先转送甲方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9、甲方对医护人员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杜绝收受患者红包、礼物,一经发现并查实,如数退还,当事人严肃处理,向乙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者,当事人开除处理。

10、乙方患者病情紧急时,先办理入院手续,乙方随后补入医疗费用。在乙方把资金转入甲方对公账户前,甲方不得中断诊治,不得停止治疗。结算方式为出院一次结清。

11、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职工体检的便利,带体检设备到乙方进行年度体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补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宁德蕉城南路96号 地址:福安市湾坞工贸区 (宁德海关正对面、师专旁边) (大唐电厂旁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合同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新农含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规范 甲方乙方行为,保障甲方乙方的权利,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 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宣传 栏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 ;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 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主要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 , 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

件。

第五条 甲方接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 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 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 拨付应支付费周 。

第六条 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政策规定,定期督导、稽核合作医疗补偿情况,复核处方、病历和有关凭证。

第七条 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 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第八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第九条 管理中心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取消定点 医疗机构资格。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乙方需具备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超范围执业,对于超范围执业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拒付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 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配备相对稳定的专 (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

报账窗口,开展内部新农含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药品价格、收费标准、补偿金额及人员名单。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 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 料等(如新农合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70岁以上提供监护人或供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 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其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 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证、#5@p和医药费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 核材料。

第六条 乙方接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含农民报销 补偿手续。

第七条 乙方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 院当日垫付 (即时结算报账)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大额 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在每月15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

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证、费用清单、#5@p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

第八条 乙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无缝对接,即时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九条 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财务等资料。

第十条 乙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诱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一条 乙方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20xx年版)》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但自费药品不能超过规定比例。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二条 乙方接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要求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 。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

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

(1)按月、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控制比例: 乡镇医疗机构65% 、县级医疗机构 50% (县医院、 保健站 、 昭觉协和医院和县计生指导站 ),州级医疗机构45%。

(2)按单人,参合者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 省级医院15%;州级医院10%,县级医院8%;乡镇卫生院 0%。

(3) 乡 (镇 )卫生院平均住院天数控制在 6日 内 。 次均费用控制在600元内。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实行限额控制: 腹股沟疝、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卵巢良性囊肿。 慢性宫颈炎、前列腺炎、精神疾病。具体限额费用按 (凉卫 办 [2012 ] 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违约责任

第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

(1)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 的医药费周 ;

(2)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

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 医药费周 ;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 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 医药费周 ;

(4)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 医药费用;

(6) 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

第二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 应接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爱委托为参合农民办哩转院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乙方未按新农含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日录外药品和诊疗

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第五条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 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金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 并报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 果互认等规定,避兔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

第七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研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接照第一条约定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 (或限额控制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病人可以要求乙方承担。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要加强新农合工作管理 ,实行院 (站 )长负责制 ,直接负责本院 (站 )或管辖片区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管,及时从重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新农合资金的安全。

四、争议处理

木本协议执行过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

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 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一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 1月4 日起至 20xx年1月4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规定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甲乙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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