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
甲 方: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
住 所:吉林省柳河县红石镇
注册号:220524000003195.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为人参种植农户,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参地证号为 号《林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人参种植地 亩,参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甲方为人参药材种植销售企业,拥有优良的人参种苗、种植技术与管理经验、生物肥料与生物农药、贷款融资方式和人参销售渠道,可以确保人参种植按照GAP标准进行种植、管理与销售。
为此,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项目达成协议,作为共同信守准则。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将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参种植与收购的合作。
2、乙方承诺将其种植的人参按本协议约定全部销售给甲方;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乙方种植的全部人参。
第二条 合作条件
(一)甲方合作条件
1、甲方负责向乙方无偿提供优质人参种苗、技术指导和管理培训,有偿提供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至人参成熟的收购季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收购乙方种植的人参。
2、甲方向乙方有偿出售人参种苗的销售价为每斤 元人民币;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购买人参种苗 斤,合计金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应于购买人参种苗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种苗购买价款。
3、乙方种植的人参上市时,甲方按照乙方种植人参上市时的市场价全部收购。
(二)乙方合作条件
1、乙方须购买甲方提供的人参种子或种苗并按照甲方的指导进行种植、管理、施肥、用药。
2、乙方以其合法拥有和取得的位于 人参种植地 亩(公顷)作为双方合作种植人参的参地。
3、乙方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人参种植,接
受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购买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并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人参种植、施肥和用药。
4、在乙方种植的人参成熟上市时,乙方须将所种植的人参按照上市时的市场收购价全部出售给甲方。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人参收购地点与期限
1、收购地点为乙方人参种植地。
2、收购期限为 年 月至 月和/或 年 月至 月种植人参上市季节。
第五条 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
1、甲方负责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工作。乙方对甲方的人参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有异议且异议合理时,甲方应当予以接受和认可;乙方提出的异议不合理的将遵从甲方的认定。
2、鉴于人参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结果是决定人参收购与定价重要因素,关系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保证将按照人参行业公认的质量与等级评定标准和惯例对所收购的人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平的维护和尊重各方利益。
3、甲方须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人参进行当场检验,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无法选用的人参予以剔除。
4、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在收购现场进行。
第六条 收购价格及价款结算
1、人参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在种植人参上市时根据鲜参上市当年市场平均价格、人参品质等综合情况协商确定。
2、甲方应自收购人参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或在乙方同意时采用银行划转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人参收购价款。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收购的人参价款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售优质的人参种苗、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并适时的向乙方无偿提供人参种植的技术、施肥、用药指导,严格控制和限制使用非甲方提供的化肥、农药,防止滥施农药或超标使用农药情况的发生,保证种植人参各项指标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GAP标准要求。
2、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及时到乙方种植地进行人参收购,收购乙方种植的全部人参。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人参收购价款。
4、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种植人参提供必需的贷款帮助和支持。
5、乙方人参种植不听取或不接受甲方技术、施肥、用药等指导或违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种植的上市人参。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与甲方合作种植人参所提供的参地应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合法审批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土地、林地,且参地拥有的使用权、经营权年限足以保证双方合作种植人参的生长周期需要,保证不会因为参地权属和年限问题影响甲方的人参种植和收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提供参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2、及时购买甲方提供的人参种苗、生物化肥和生物农药,并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人参种苗价款。
3、必须接受、听从和尊重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种植培训,并根据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培训实施人参种植和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4、保证按照甲方提供的生物化肥和生物农药及其指导施肥、用药,保证种植人参的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5、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保证将全部种植人参出售给甲方;除甲方书面通知或指示外,不得向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售种植人参。
6、乙方不得在种植人参未成熟时,为追究市场高价或利益提前采挖、出售本协议项下种植人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至种植人参成熟上市季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收购人参的,应按未收部分市场价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人参收购价款,除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应付价款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背本协议的约定,不种、少种协议约定的人参或改种其他品种人参的,根据其不种、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协议约定人参的面积,参照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不种或改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市场价确定的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4、乙方擅自将人参出售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或不向甲方出售、或在种植人参未到成熟上市期提前采挖出售的,乙方应按出售给第三人的部分、不出售给甲方的部分或提前采挖出售的部分(参照在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种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收购市场价确定)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收益损失(包括无偿提供的肥料与农药、技术服务费用)。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
2、经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均应采用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盖章(自然人一方签名并按手印)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在人参上市收购时,甲、乙双方如需签订具体的人参收购合同时,该人参收购合同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签订和履行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农业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签订地:吉木萨尔县 甲方(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工商注册号: 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种植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甲方□提供 □不提供种苗(籽种)。
甲方提供种苗(籽种)的,每亩标准为 公斤(株),单价为 元/公斤(株)。
种苗(籽种)的价款的付款方式:□于甲方交付种苗(籽种)时一次性付清 □于甲方交付种苗(籽种)时付价款的 %,剩余于回收产品时一次性扣回 □于甲方回收产品时一次性扣回。 2、乙方种植面积为 亩,种植地点为 ,种植方式为: 。 3、乙方交售产品的数量: 公斤/亩,上下浮动的范围为 %。
二、对种苗(籽种)、回收产品的质量要求
1、甲方保证:
籽种发芽率达 %以上,籽种发芽率以 为标准。籽种的纯度为 %,净度为 %。
种苗的要求为: 年生,直径 厘米,高度 米,无病 1
虫害,其他: 。
2、乙方交售产品的质量要求:
□不分等级,要求: □分等级,要求:
。
三、技术指导与培训
甲方 □是 □否 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的
方式为: 。
甲方对乙方种植期间 □有 □无 农资使用的特殊要求。如有
特殊要求为: 。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甲方的指导进行种植、养护,
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四、定价及付款
1.收购价格实行下列第 种:
(1)保护价:
□不分等级: 元/公斤
□分等级:
。
交付产品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按照保护价收购;市场价格
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收购价格。
(2)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收购产品时的市场时价
为基准,协商确定收购价。市场价确定方式为 2
。
(3)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分等级: 元/公斤
□分等级:
。
2.付款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定金: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2)预付款: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3)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给甲方,甲方自验收合格后 日内 次付清收购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收购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为: 。
五、交付、运输及验收方式
1、交付方式:□有 □无 包装。如有包装,包装物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方式: 。
交付的时间即甲方收购的时间为: 。
交付的地点为: 。
2、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3、验收方式及时间: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产品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付产品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
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交付产品或擅自将产品出售给他人的,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按照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5、因甲方提供的种苗(籽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
误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解除合同的条件: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
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捺
手印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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