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 方:

地 址:

乙 方:哈尔滨福鼎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824号北岸明珠二期2-5栋X单元1层1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就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要求、职责划分及费用结算办法等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二、劳务派遣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各种待遇、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对其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配和考核。

(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按国家法定休假待遇规定,安排员工正常休假。

(三)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扣出应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转交给乙方。

(四)甲方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月1日—10日内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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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增加或减少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在协议附件中明确。

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方在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派遣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

(七)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由乙方负责并处理。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十)女性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求职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情况。

(十一)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合格应聘者,经乙方同意后可聘用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现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员,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经乙方同意后,此类人员可建立劳动关系为乙方的员工。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遣返给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2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若因甲方生产经营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继续支付停待期间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十四)如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至乙方,乙方在《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关系时支付。

(十五)派遣人员要遵守并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业务统计指标、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在派遣至甲方工作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

(三)乙方应组织乙方员工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教育,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由甲方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应直接与派遣员工交涉解决,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的影响;

(五)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包给另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或公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人员,并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七)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派遣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各类保险费,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八)乙方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 3

机构认定后,由负责人员按企业有关制度负责赔偿。

(九)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十)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对新进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提供给甲方,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体检医院由甲方指定),体检日期不得超过派遣开始之日前一个月,经甲方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

(十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事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进行积极抢救和现场保护,垫付相关医药费,待乙方启动工伤保险机制后一并处理。

(十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信息应确保真实有效,由于虚假信息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四)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应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标准及支付时间

(一)劳务费:劳务费结算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二)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三)服务费:按每人每月 元计算。

(四)甲方在当月10日前将派遣人员本月的社保费支付给乙方,并将派遣人员上月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报表、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同时出具正式#5@p给甲方。(#5@p金额应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各类保险、公积金、服务费等所有需甲方承担的费用总额)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二)甲方不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30天以上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1‰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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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体制改革、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调整等减少劳务人员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标准支付。

七、其它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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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 的约定有效吗?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劳务派遣争议案评析  【争议焦点】  1、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2、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的约定有效吗?  仲裁申请人:王某  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    20xx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xx年2月15日,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xx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王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王某退回至用人单位,王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二、案件审理情况  王某申请称:我自20xx年2月17日经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任广告部经理职务,被退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2112.15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xx年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20xx年7月8日,用工单位将我退回至用人单位,并将退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用人单位。我认为用工单位退工违法,于20xx年 11月 8日向分别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出不认可退工通知书。20xx年11月 11日我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要求我待岗,按照 800元的最低工资领取待岗工资,并要求我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天去单位报道学习。由于处于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期间,我未到用人单位待岗,单位自20xx年7月9日开始停发我的工资,我于20xx年2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在我请求仲裁:1、确认我20xx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2、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5、补发20xx年9月9日

至20xx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用人单位辩称:关于王某向贵委申请我公司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报销医疗费一案,我公司认为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四点:  (一)关于20xx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是否有效问题。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该条款符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二)关于用工单位退工是否违法问题。由于申请人是我方派遣至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退工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我方和用工单位是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本案中,我方认可用人单位的退工行为。  (三)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问题。我公司认为,申请人自20xx年7月9日不再提供劳动,且不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待岗任务,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乙方不按照规定到公司报道学习的,公司有权不发放待岗期间工资。因此,申请人以我公司拖欠公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我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辩称:我单位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我方随时有权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并依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退工安置费。我方退工合法,故请仲裁委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7.5万元整,美国某驻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二)王某自愿放弃仲裁申请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规定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特殊规定,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有自主调动”,该约定显然排除了劳动者在将来面对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自己的选择权,减少了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试想,如果这样的条款有效的话,势必造成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私自串通,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导致月薪几万元劳动者被合法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待岗,只能领取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的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  (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然而、一些不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并与用工单位私自约定用工单位随时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一些理论观点也为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提供理论依据,认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工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双方没必要受劳动法关于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规定的约束,根据民事合同的意思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者被退回的条件,而劳动者本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提出异议。  这种理论观点冠冕堂皇,咋一看挺有道理:劳动者不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提出异议。真是这样吗?被派遣劳动者难道只能无条件接受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对自己劳动力的任意安排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不因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可以对所有的条款任意签订,如果该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条款无效。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至用人单位”损害了第三人——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被随意改变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用工单位不能依据该无效约定退工。  试想,如果允许这样的约定有效的话,将会导致这样一个现象:用工单位只要征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同意,就可以剥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权,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导致月薪几万元高薪劳动者被合法待岗,合法的领取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查看原创作者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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